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865號移 送機 關 法務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 表 人 蔡清祥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鄭詠鈺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停職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民國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前段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本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鄭詠鈺涉嫌違法失職,本會認法務部移送之違失事實中,關於其所涉洩密罪嫌部分,應否受懲戒處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4年1月16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所涉上揭刑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107年7月26日院彥刑自107上易596字第1070405469號函暨所附之107年度上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