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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鑑字第 1271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19 號被付懲戒人 陳明哲(已改名為陳仁文)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前行政院衛生署(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行政院衛生署(現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陳明哲(已改名為陳仁文)為該署臺東醫院精神科主任,自 85 年 12 月 31 日任職該院醫師以來,於其所參與之購辦該院精神科藥品之過程中,不法收受鴻汶公司及鼎泰公司共計達新臺幣(下同)1 億 1,741萬 7,723 元回扣,及數十萬之「進藥費用」。又侵占其因業務而持有之精神科公藥"STIMIN"及"ESZO"後,交由其妻陳慧君以包裹郵寄方式,寄給不知情之陳進福販售,於 10 年間獲利逾 37萬 5 千元。又以其為該院精神科醫師之身分,詐取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康復之家住民未看診卻申報治療、藥品等費用 8,118萬 4,668 元、「門診會談治療」費用 912 萬 7,463 元、「一般心理治療」、「支持性心理治療」費用 245 萬 5,563 元、「人格特質評鑑」50 萬 2,266 元。又自 88 年起至 96 年

4 月 12 日止,令該科未具有醫師資格之行政人員江珍映書寫PROGRESSION NOTE 及 ADMISSION NOTE ,並蓋用「陳明哲精專字 0509 」章;在絕對應由醫師親立之「醫囑單」上開立處方,並交由護理人員執行;在該院醫令系統中,逕以該院另一精神科醫師李政峰之帳號、密碼,為病人下診斷,並開立與前次相同之處方箋。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之違失情事,移請審議等語。經查被付懲戒人已於 102 年 12 月 2 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 1 月 3 日花分院景刑仁字第 1020200036 號函及被付懲戒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