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22 號被付懲戒人 蘇石錦
曾明淵李國新薛金圳陳榮正羅俊英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蘇石錦、曾明淵、李國新、薛金圳、陳榮正、羅俊英均免議。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懲戒案件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法務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蘇石錦、曾明淵、李國新、薛金圳、陳榮正等 5 人原均係臺灣臺北看守所(現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管理員,被付懲戒人羅俊英原係臺灣臺北監獄(現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員。被付懲戒人蘇石錦於 96 年至 98 年 2 月間計
10 次,被付懲戒人曾明淵於 96 年至 98 年 2 月間計 6次,被付懲戒人李國新於 98 年 3、4 月間計 2 次,被付懲戒人陳榮正於 97 年 6 月至 97 年 10 月間計 4 次,被付懲戒人羅俊英於 97 年至 98 年 2 月間計 2 次,為違背職務,夾帶香菸或其他違禁物品予收容人或受刑人,而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如受招待喝花酒)之行為,被付懲戒人薛金圳則於 95 年至 97 年間,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有 10 次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之行為,渠等上述犯罪行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28016 號、98 年度偵字第 11687 號、第14514 號、第 17154 號)在案,因認被付懲戒人蘇石錦等
6 人違法失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應依法予以懲戒等情。經查被付懲戒人蘇石錦等 6 人,上揭違失行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犯罪部分,經檢察官起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矚上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就被付懲戒人蘇石錦、陳榮正、羅俊英、薛金圳等 4 人部分,一部分維持第一審法院論罪科刑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8年度矚訴字第 2 號、98 年度訴字第 3624 號),駁回當事人該部分之上訴,一部分撤銷該一審法院科刑之判決,仍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論處罪刑;就被付懲戒人曾明淵、李國新 2 人部分,則全部撤銷上揭第一審法院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論處罪刑(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沒收、追繳部分,從略〕),並定各人應執行刑如下(沒收、追繳部分從略):蘇石錦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曾明淵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李國新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薛金圳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陳榮正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羅俊英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渠等 6 人(下稱被付懲戒人蘇石錦等 6 人)不服上揭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 102 年 12 月 12 日以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43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揭第一、二、三審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被付懲戒人蘇石錦等 6 人既曾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刑並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項第 4 款、第 2 項前段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對其 6 人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蘇石錦、曾明淵、李國新、薛金圳、陳榮正、羅俊英等 6 人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附表一┌─┬─────┬───┬───────────┬──┐│編│事實 │被告 │主文 │備註││號│ │ │ │ │├─┼─────┼───┼───────────┼──┤│1│事實一(起│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訴書犯罪事│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改判││ │實一) │ │,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 │ │褫奪公權肆年。 │ │├─┼─────┼───┼───────────┼──┤│2│事實二(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實二)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 ││ │ │ │新臺幣肆萬元中,蘇石錦│ ││ │ │ │已自動繳交之新臺幣貳萬│ ││ │ │ │元沒收,其餘部分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事實三(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實三)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公權肆年。 │ │├─┼─────┼───┼───────────┼──┤│4│事實四(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實四)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公權肆年。 │ │├─┼─────┼───┼───────────┼──┤│5│事實五(起│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訴書犯罪事│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改判││ │實五) │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 ││ │ │ │。 │ │├─┼─────┼───┼───────────┼──┤│6│事實六(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實六)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公權肆年。 │ │├─┼─────┼───┼───────────┼──┤│7│事實七(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實七)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公權肆年。 │ │├─┼─────┼───┼───────────┼──┤│8│事實八㈡(│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起訴書犯罪│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改判││ │事實八㈠)│ │,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 │ │褫奪公權貳年。 │ │├─┼─────┼───┼───────────┼──┤│9│事實八㈢(│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起訴書犯罪│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改判││ │事實八㈠)│ │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 │ │ │拾月,褫奪公權捌年。 │ │├─┼─────┼───┼───────────┼──┤│10│事實八㈣(│蘇石錦│蘇石錦對於公務員關於違│撤銷││ │起訴書犯罪│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改判││ │事實八㈠)│ │,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 ││ │ │ │公權壹年。 │ │├─┼─────┼───┼───────────┼──┤│11│事實八㈤(│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改判││ │事實八㈡)│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12│事實九(起│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訴書犯罪事│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改判││ │實九) │ │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 ││ │ │ │月,褫奪公權貳年。 │ │├─┼─────┼───┼───────────┼──┤│13│事實十(起│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上訴││ │訴書犯罪事│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駁回││ │實十) │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 ├───┼───────────┼──┤│ │ │曾明淵│曾明淵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改判││ │ │ │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犯│ ││ │ │ │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 ││ │ │ │沒收。 │ │└─┴─────┴───┴───────────┴──┘(以下附表有部分編號略去不予記載)┌─┬─────┬───┬───────────┬──┐│16│事實十三(│曾明淵│曾明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改判││ │事實十三)│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17│事實十四(│曾明淵│曾明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改判││ │事實十四)│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18│事實十五(│曾明淵│曾明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改判││ │事實十五)│ │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 ││ │ │ │月,褫奪公權肆年。 │ │├─┼─────┼───┼───────────┼──┤│20│事實十六(│曾明淵│曾明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改判││ │事實十七)│ │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 │ │ │月,褫奪公權貳年。 │ │├─┼─────┼───┼───────────┼──┤│26│事實二十一│李國新│李國新犯對主管事務圖利│撤銷││ │(起訴書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改判││ │罪事實二十│ │,褫奪公權貳年。 │ ││ │三) │ │ │ │├─┼─────┼───┼───────────┼──┤│31│事實二十六│陳榮正│陳榮正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起訴書犯│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改判││ │罪事實二十│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 ││ │八) │ │公權肆年。 │ │├─┼─────┼───┼───────────┼──┤│32│事實二十七│陳榮正│陳榮正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起訴書犯│ │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改判││ │罪事實二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 ││ │九) │ │公權貳年。 │ │├─┼─────┼───┼───────────┼──┤│33│事實二十八│陳榮正│陳榮正共同犯對主管事務│ ││ │(起訴書犯│ │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罪事實三十│ │,褫奪公權貳年。 │ ││ │) │ │ │ │├─┼─────┼───┼───────────┼──┤│34│事實二十九│陳榮正│陳榮正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起訴書犯│ │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改判││ │罪事實三十│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 ││ │一) │ │公權肆年。 │ │├─┼─────┼───┼───────────┼──┤│35│事實三十(│羅俊英│羅俊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起訴書犯罪│ │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改判││ │事實三十二│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 ││ │) │ │公權肆年。 │ ││ │ ├───┼───────────┼──┤│ │ │李國新│李國新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撤銷││ │ │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改判││ │ │ │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褫奪公權貳年。 │ │└─┴─────┴───┴───────────┴──┘附表二┌─┬─────┬───┬───────────┬──┐│編│事實 │被告 │主文 │備註││號│ │ │ │ │├─┼─────┼───┼───────────┼──┤│1│事實㈠(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撤銷││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改判││ │實三十四㈠│ │貳月,褫奪公權捌年。 │ ││ │) │ │ │ │├─┼─────┼───┼───────────┼──┤│2 │事實㈡(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上訴││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駁回││ │實三十四㈡│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㈩) │ │ │ │├─┼─────┼───┼───────────┼──┤│3 │事實㈢(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上訴││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拾│駁回││ │實三十四㈣│ │月,褫奪公權捌年。 │ ││ │) │ │ │ │├─┼─────┼───┼───────────┼──┤│4 │事實㈣(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撤銷││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改判││ │實三十四㈤│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5 │事實㈤(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上訴││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駁回││ │實三十四㈥│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6 │事實㈥(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撤銷││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改判││ │實三十四㈦│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7 │事實㈦(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上訴││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駁回││ │實三十四㈨│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