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45 號被付懲戒人 范光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范光源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甲、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范光源於 99 年 4 月任職該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因處理姜姓民眾車禍案件而結識姜民,范員明知其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 99 年 5 月 11 日至
100 年 4 月 7 日至新竹縣橫山鄉及竹北市等地之旅社及汽車旅館與姜民發生相姦行為計 4 次,案經姜民配偶委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全案於 102 年 11 月 12 日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800 號刑事判決 1份。
(二)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 12 月 3 日院鎮刑慎 102 上易1800 字第 1020020420 號函 1 份。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 12 月 23 日罰字第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 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以申辯人范光源因妨害家庭訴訟案件,為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元整,業於
102 年 12 月 23 日繳納罰金確定,移送貴會懲戒乙案,謹申辯如下:
(一)申辯人於 102 年 2 月 26 日為民眾黃○○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自訴妨害家庭乙案,誣指申辯人於 99 年 5月 11 日至 100 年 4 月 7 日間,與其妻姜○○有發生 24 次性關係之情事等…云云,自訴人於訴狀中所提之行為均無直接證據(如目擊證人亦或錄影或相片、可供
DNA 鑑定之物證…等),僅自訴人一方片面之供述,何以證明 2 年前本人有所謂妨害家庭相姦之行為。於一審訴訟期間,本人均提出許多不合理之處及書面答辯,惟一審法官仍依(臆測)及(常情),自由心證判決本人與姜女有發生 9 次相姦行為(15 次無證據證明),然判決憑恃之證據(姜女自行製作之筆記本)均相同,對此不公判決,遂依法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希冀高等法院能明察慎斷,能依據嚴謹之證據力審理,然期待之公正判決終未能實現於本人,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本人與姜女有發生 4次性行為(5 次無證據證明),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以易科罰金,所為之判決依據與一審相同。然自訴人誣指本人
24 次相姦犯行均為虛構羅織,法院既排除 20 次,何以認定有 4 次相姦行為,本人雖依法聲請再審『證 1、載明本人要求高等法院審酌漏未(審酌)之重要證據』之法律救濟,然而司法機關對已成立之判決,不予以更改,駁回本人之聲請,對此枉判,本人雖深覺冤抑,然基於對司法之尊重,更是無力抗衡,只得依法繳納罰金完竣。
(二)對本事件相關始末之說明:申辯人於 99 年 4 月間因處理交通事故,與女子姜○○認識,而後申辯人因有債務方面問題,向姜女請益投資之道,而後向姜女借貸金錢,姜女亦同意借貸,而後於 100年 9 月間,姜女偕同其夫黃○○至申辯人服務之單位商討債務事宜,並達成協議,申辯人雖經濟拮据,仍戮力償還債務,此間均有還款證明可稽『證 2』,並透過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確認償還部分債務『證 3』。詎料姜女之夫黃○○狼子野心,藉此興訟,實則想謀取申辯人是否能支付更多之金錢,其貪得無厭之意昭然若揭。綜觀上述事實,申辯人與姜女純粹是債務問題,與妨害家庭甚至相姦行為完全無涉。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申辯人擔任公職二十餘載,戮力從公,不敢懈怠,惟此事件;申辯人因理財不慎,與人借貸未拿捏分際,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敦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 1、刑事聲請再審狀(載明本人要求高等法院審酌漏未審酌之重要證據)。
證 2、債務協商資料及還款證明。
證 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文及通知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范光源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派出所警員(於 102 年 10 月 21 日調任現職),其於 99 年 4月間,原任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
98 年 3 月 2 日起至 99 年 8 月 27 日止),其後調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警員(99 年 8月 27 日起至 102 年 10 月 21 日止),102 年 10 月
21 日調任同分局寶山派出所警員迄今。緣黃○○與姜○○為夫妻關係,被付懲戒人范光源於 99 年 4 月任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下稱三民派出所)期間,因處理姜○○車禍事件而結識姜○○。被付懲戒人明知姜○○(姜○○涉犯通姦部分未據自訴)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載之時間、地點,與姜○○發生性關係,相姦行為計 4 次(詳如附件一各編號所示)。
嗣於 102 年 1 月間,黃○○在住處發現被付懲戒人、姜○○之對話錄音光碟,始查悉上情。案經黃○○委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自字第 3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自訴人黃○○及被付懲戒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2 年 11月 12 日以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800 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除附表二編號 14 外,其餘部分均撤銷改判。依刑法第
239 條後段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范光源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相姦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如附表二之部分(即刑事確定判決之附表二部分)均無罪。於 102 年 11 月 12 日判決確定在案。並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於 102 年 12 月 23 日執行完畢。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800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 12 月 3日院鎮刑慎 102 上易 1800 字第 1020020420 號函(敘明刑事判決確定日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
12 月 23 日罰字 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103 年 2 月 6 日竹縣警人字第 1030002083 號函,附被付懲戒人之人事資料簡歷表 1 份,在卷可查。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否認與姜○○相姦,辯稱渠與姜女之間,純粹是債務問題,與妨害家庭甚至相姦行為完全無涉。姜女偕其夫黃○○於 100 年 9 月間,至申辯人之服務單位商討債務問題,並達成協議,渠已戮力償還債務。黃○○於 102 年 2 月 26 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自訴妨害家庭乙案,誣指申辯人於 99 年 5 月 11 日至 100 年 4月 7 日間,與其妻姜○○有發生 24 次性關係之情事云云。自訴人誣指申辯人 24 次相姦犯行,均為虛構羅織,並無直接證據。臺灣高等法院既排除其中之 20 次,何以認定有
4 次相姦行為。申辯人雖依法聲請再審,然經法院駁回申辯人之聲請,申辯人只得依法繳納罰金完竣。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處分輕重之標準。申辯人擔任公職二十餘載,戮力從公,不敢懈怠。惟此事件,申辯人與人借貸未拿捏分際,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然此乃無心之過。事後已深切檢討反省,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云云。
四、惟查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與姜○○有如附表一所示 4次之相姦行為,指摘黃○○誣指渠該等 4 次相姦行為云云部分,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指駁不採。並經刑事確定判決就被付懲戒人確有該 4 次相姦行為部分,敘明認定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綦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1800 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上揭申辯,與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核無足採。又其自陳於
102 年 11 月 27 日具狀聲請再審,經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云云。則其所提出之證 1. 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即不足為其有利之證明。至於其與黃○○協商還債,所提出之證
2.協商資料及還款證明、證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文及通知書,及被付懲戒人所稱服公職戮力從公,借貸未詳加注意,事後已深切檢討等情,要之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與其所為其餘各節之申辯,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議處。爰審酌被付懲戒人違法情節之輕重,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之一切情狀,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范光源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附表一:(附表中所示之編號均保留原判決、即自訴人所載之編
號)┌─┬──┬───┬───────┬─────────┐│編│時間│地點 │證據 │主文 ││號│ │ │(原審卷頁數)│ │├─┼──┼───┼───────┼─────────┤│1 │99年│新竹縣│1.電話錄音光碟│范光源犯相姦罪,處││ │5 月│橫山鄉│ VR_01 檔案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11日│某旅社│ (自證二)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2.證人姜○○詳│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細之證詞(卷│ ││ │ │ │ 二第 20、27 │ ││ │ │ │ 至 29 頁) │ ││ │ │ │3.時間分割表(│ ││ │ │ │ 見卷一第 │ ││ │ │ │ 225 頁)。 │ ││ │ │ │4.被告輪休(卷│ ││ │ │ │ 一第 212 頁│ ││ │ │ │ ) │ │├─┼──┼───┼───────┼─────────┤│19│100 │采舍精│1.證人姜○○詳│范光源犯相姦罪,處││ │年 1│品汽車│ 細之證詞(卷│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月11│旅館(│ 二第 37 頁)│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日下│即新竹│2.時間分割表(│仟元折算壹日 ││ │午 5│縣竹北│ 卷一第 236 │ ││ │至 7│市○○│ 頁) │ ││ │時許│路○○│ 。 │ ││ │ │○號)│3.被告輪休(卷│ ││ │ │ │ 一第 138 頁│ ││ │ │ │ ) │ │├─┼──┼───┼───────┼─────────┤│21│100 │采舍精│1.證人姜○○證│范光源犯相姦罪,處││ │年 2│品汽車│ (卷二第 58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月21│旅館 │ 至 59 頁)。│科罰金,以新臺幣仟││ │日下│ │2.時間分割表(│元折算壹日。 ││ │午 2│ │ 卷一第 237 │ ││ │至 5│ │ 頁 │ ││ │時許│ │3.被告輪休(卷│ ││ │ │ │ 一第 140 頁│ ││ │ │ │ ) │ │├─┼──┼───┼───────┼─────────┤│23│100 │MAGIC │1.證人姜○○證│范光源犯相姦罪,處││ │年 4│HOTEL │ 詞(卷二第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月 7│(即新│ 61 頁)。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日上│竹縣竹│2.時間分割表(│仟元折算壹日。 ││ │午11│縣竹北│ 卷一第 239 │ ││ │時至│市○○│ 頁 │ ││ │下午│路○○│3.被告輪休(卷│ ││ │1 時│○號)│ 一第 142 頁│ ││ │許 │ │ ) │ │└─┴──┴───┴───────┴─────────┘(註:以上附表一即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800 號刑事判決所附之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