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58 號被付懲戒人 池雄光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池雄光降壹級改敘。
事 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警員池雄光於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情節重大,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依刑法第 185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池員前於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期間(按:現任職岡山分局),於 103 年 1 月 11 日輪休參加喜宴結束後,駕駛小客車返家途中,在屏東縣○○鄉○○路追撞民眾白某及張某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導致白某及乘客唐某驚嚇送醫,池員未受傷,惟其呼氣酒測值達 0.61MG/L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證 l)。
二、行政責任:
(一)按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附表第四項規定,警察人員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0.5 毫克以上,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復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當事人並應調整服務地區(證 2)。本府警察局爰依上開規定以
103 年 1 月 12 日高市警人字第 10330294900 號令核布池員改派於岡山分局(證 3),並擬議移付懲戒。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6 月 18 日警署人字第1020102425 號書函及該署 102 年擴大人事主管會報紀錄(提案 20) 內容略以,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如確實依該署 91 年 12 月 16 日警署人字第 0910191808 號函等相關規定審議移付懲戒,毋須陳報該署同意,得逕行陳報本府…(證 4)。據此,本案擬依上揭會報紀錄決議事項辦理。
(三)綜上,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應受懲戒及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證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證 2、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證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103 年 1 月 12 日高市警人字第 10330294900 號令。
證 4、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6 月 18 日警署人字第1020102425 號書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池雄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3 年 2 月 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池雄光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員,前任同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警員期間,於 103 年 1 月
11 日 12 時許輪休,在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參加喜宴飲酒後,駕駛 9676-TE 號自用小客車返家,於同日 15 時 55分許,途經屏東縣○○鄉○○路台 24 線 5 公里處,追撞張淑娟所駕駛之 2421-LQ 號自用小客車及白婕所駕駛之PA-8500 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其測試值達每公升 0.61 毫克,涉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下稱屏東警察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三、以上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屏東警察分局訊問時自白不諱,有屏東警察分局調查筆錄影本在卷可稽,又有屏東警察分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即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款亦規定,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毫克,不得駕車。被付懲戒人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1 毫克而仍駕車,有違反上開規定甚明,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池雄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