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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鑑字第 1278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81 號被付懲戒人 曾國光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曾國光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於 102 年 12 月 30 日 17 時 50 分許(輪休期間),騎乘車號 000-000 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鎮○○里○○路○○○路口,因闖紅燈與民眾黃○祥所騎乘車號 000-000 輕型機車發生車禍,致雙方受傷且車輛受損。

經檢測被付懲戒人呼氣酒測值為 0.91MG/L (超過法定標準值 0.25MG/L)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以涉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102 年 12 月 31 日南警偵字第1020027977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被付懲戒人 102 年 12 月 30 日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被付懲戒人與民眾發生車禍雙方和解書。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曾國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3 年 3 月 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曾國光係苗栗縣警察局警員,於 102 年 12 月

30 日中午 12 時許在苗栗縣○○鎮○○街○○巷○○號自宅與親戚飲宴,其間喝過臺灣啤酒 2 罐後,至下午 17 時

50 分許(輪休期間)尚有酒意,仍騎乘車號 000-000 重型機車欲至科學園區,於行經苗栗縣○○鎮○○里○○路○○○路口時,不慎與黃○祥所騎乘車號 000-000 輕型機車發生車禍,致雙方受傷且車輛受損。車禍發生後經警到場檢測被付懲戒人呼氣酒測值為 0.91MG/L 。

三、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被付懲戒人 102 年 12 月 30 日酒精測定紀錄表、被付懲戒人與黃○祥發生車禍雙方和解書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且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曾國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