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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鑑字第 1278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82 號被付懲戒人 曾茂榮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曾茂榮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曾茂榮(以下簡稱曾員)係屏東縣萬巒鄉清潔隊隊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肆月,尚未確定。

二、茲據屏東縣政府 101 年 3 月 21 日屏府人考字第1010067652 號移送書所送曾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1)曾員於 97 年屏東縣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時,任職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人事主任,為使屏東縣第 7 屆立法委員候選人蔡豪當選,於 97 年 1 月 10 日上午在蔡豪內埔鄉服務處收受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以向屏東縣萬巒鄉五溝村有投票權人行賄買票,曾員乃交由宋漢雄、吳耀文、李仲謙、李廖金英、李建東等人各以每票 500 元代價,向五溝村民鍾福興等 54 人交付賄款並請轉交有投票權之親友,共收買 54 票及尚未轉交而屬預備賄選之 102票,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並宣判在案。詳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 12 月 20 日 100 年度選上更二字第 5 號函判決文影本。

(2)曾員為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乙等及格,並任政風人員數年之久,且時任該所人事室主任,更應知法守法,不以合法方式從事選舉行為,竟以賄選方式破壞公平選舉制度,有違善良風氣,其行為不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爰依法移請議處。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 3 月 7 日雄分院金刑學 99 選上更(一)4 字第 03903 號函,暨該函所附該院 99 年度選上更(一)字第 4 號刑事判決乙份。

(二)最高法院刑四庭 100 年 6 月 10 日刑四 100 台上2956 字第 1000000003 號函,暨該函所附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 2956 號刑事判決乙份。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 12 月 29 日雄分院金刑順 100 選上更(二)5 字第 22501 號函,暨該函所附該院 100 年度選上更(二)字第 5 號刑事判決乙份。

(四)屏東縣萬巒鄉公所 100 年度第 3 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乙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本案檢察官上訴仍在審判中,未確定判決,懇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規定,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二、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本案同一行為已經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實已吸收各項懲戒處分,懇請為免議之議決。

三、申辯人曾茂榮服務公職,向來盡忠職守,無絲毫怠慢之情事。案經羈押停職交保後復職(97 年 5 月 21 日),轉任清潔隊長(97 年 6 月 1 日)負責全鄉垃圾清運、資源回收、防疫及家鼠防治、清淨家園、節能減碳……等環境保護業務,著有績效,屢獲上級長官肯定與嘉許(詳如附件)。

四、此次申辯人不慎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代人(宋漢雄)傳話,已成「犯意聯絡」;受人(蔡豪)之託,也成「行為分擔」。雖無違法之意,卻已構成違法要件。內心懊惱不已,雖轉為污點證人,檢察官起訴書卻是另一回事。反求諸己,唯有誠實接受法律判決,懇請給予將功折罪,改過自新之機會。

五、提出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考績(成)通知書 2 件(分別為 97年另予考績及 99 年年終考績各 1 件)、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人事室考績(成)通知書 1 件(即 98 年之年終考績)。

(二)屏東縣萬巒鄉公所獎懲令,自 97 年 7 月 31 日起至

101 年 3 月 5 日止之獎懲令共計 11 張。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曾茂榮原係屏東縣萬巒鄉清潔隊隊長(97 年 5月 28 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5 日止,因刑案判刑免職,於0 00 年 0 月 00 日生效,現在屏東監獄執行中),97年 1 月間,屏東縣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時,被付懲戒人任職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人事主任(其人事主任之任期,自

92 年 9 月 1 日起至 97 年 5 月 28 日止,其間自

97 年 1 月 25 日起至 97 年 5 月 20 日止,因刑案羈押停職),係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前段所定之公務員。

(一)被付懲戒人前於 95 年間,曾因酒醉駕車涉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 95 年度交簡字第 312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又因酒醉駕車涉公共危險案件,經該院以 95 年度交簡字第 424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並經該院以 95 年度聲字第 115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且於 95 年 11 月 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緣蔡豪為屏東縣選區連任第 4、5、6 屆立法委員,又競選連任第 7 屆(投票日為 97 年 1 月 12 日,下稱本屆)立法委員選舉屏東縣第 1 選區候選人,被付懲戒人曾茂榮為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人事主任。宋漢雄為萬巒鄉五溝村村長、蔡豪萬巒鄉五溝村後援會負責人,劉文雄為萬巒鄉五溝村前任村長、萬巒鄉公所清潔隊司機,李建東為宋漢雄檳榔行雇員、蔡豪萬巒鄉服務處志工,黃秀芳為蔡豪萬巒鄉服務處掌管財務之副組長,吳耀文為五溝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蔡豪萬巒鄉五溝村後援會會員,劉漢明為黃秀芳之夫、五溝社區發展協會幹部,李廖金英為蔡豪萬巒鄉五溝村後援會會員,李仲謙為五溝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按宋漢雄、黃秀芳、劉漢明、李建東、劉文雄、吳耀文、李廖金英、李仲謙等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交付賄賂罪部分,均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三)蔡豪參選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時,由被付懲戒人曾茂榮負責動員萬巒鄉客家 8 村(萬巒、萬和、萬全、鹿寮、硫黃、泗溝、五溝、成德)為蔡豪助選。為使蔡豪能順利當選,於 97 年 1 月 8 日前之不詳時地,被付懲戒人先找宋漢雄、黃秀芳、劉漢明、李建東、劉文雄、吳耀文、李廖金英、李仲謙等人商量如何助選,最後決定以傳統賄選方式向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使該五溝村有投票權之人投票給蔡豪,而達勝選之目的。97 年 1 月 8 日上午某時,距離投票日僅剩 4 天,劉文雄乃詢問宋漢雄究竟何時可發放賄款並確認買票之方式,宋漢雄旋夥同李建東前往萬巒鄉公所催問在該所上班之被付懲戒人,宋漢雄即與被付懲戒人在萬巒鄉長徐統盛之辦公室內商議,確定將對五溝村每位有投票權人以現金方式進行買票賄選,否則蔡豪在五溝村會輸,至賄款何時發放,責由被付懲戒人再詢問上層,宋漢雄則等候通知。嗣於 97 年 1 月 10 日上午某時,蔡豪在內埔鄉遊街拜票中,當面交代其內埔鄉服務處副組長李麗香打電話請被付懲戒人至內埔鄉服務處向其報告萬巒鄉選情,被付懲戒人於同日上午 11 時許依約到場,俟蔡豪返其內埔鄉服務處,被付懲戒人與蔡豪會談該區選情時即提及宋漢雄有在問賄款何時發放一節,蔡豪即基於與被付懲戒人、宋漢雄、黃秀芳、劉漢明、李建東、劉文雄、吳耀文、李廖金英、李仲謙等人共同對有投票權人行賄之接續犯意聯絡,取出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含外包裝)一包交付與被付懲戒人,作為賄選之用,並責由被付懲戒人負責處理一切事宜。而被付懲戒人取得該賄款後,即於同日下午 1 時 24 分許,借萬巒鄉公所工友且任蔡豪萬巒鄉服務處志工之林裕菁(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行動電話 0000000000 ,撥打黃秀芳之0000000000 行動電話,約黃秀芳見面後,再由黃秀芳基於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於同日下午 1 時 32 分許,以行動電話 0000000000 撥打宋漢雄行動電話 0000000000,約宋漢雄前往屏東縣○○鄉○○村○○路○○○路路口附近土地公廟旁,見面後由被付懲戒人、黃秀芳當場將賄款如數轉交與宋漢雄。黃秀芳於同日下午參加遊街拜票時並當面向蔡豪報告被付懲戒人已交付賄款與宋漢雄之事。

宋漢雄取得賄款後,逕赴劉文雄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將賄款包裝拆除丟棄,經清點為 30萬元現金,依該村估計目標得票數 500 票及往例,估算後得知每票應賄賂 500 元,該 30 萬元即由劉文雄暫行收藏,並聯繫有犯意聯絡之吳耀文,共同決定於同日(97年 1 月 10 日)晚上 8 時許,在吳耀文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之車庫後方房間開會,宋漢雄、劉文雄、吳耀文分頭聯繫有犯意聯絡之劉漢明、李廖金英、李仲謙等人前來參加當晚之會議。同日晚上 8 時許,宋漢雄、劉文雄、吳耀文、劉漢明、李廖金英、李仲謙等人陸續依約到場,會議中由劉文雄說明計畫並分派各人負責區域及責任票數,逐一確認後,告知其等另於翌(11)日至劉文雄住處取款,宋漢雄、劉漢明、吳耀文、李仲謙、李廖金英等人乃於 97 年 1 月 11 日上午某時,分別依計畫至劉文雄住處取款,李建東則於 97 年 1 月

11 日下午 6 時許,向宋漢雄取款,嗣由宋漢雄、吳耀文、李仲謙、李廖金英、李建東等人以每票 500 元代價,分別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金錢(詳「交付金額」欄所載)予如附表一至五「受賄選民」欄所列之五溝村村民即鍾福興等 54 人(包括收受後受轉交之人,而該 54 人業經檢察官另為起訴、緩起訴、職權不起訴之處分),賄賂該等投票權人於投票時為一定之行使支持蔡豪,並委請鍾福興等人向其等如附表一至五「預備賄選之選民」欄所列之具有投票權之不知情親友(即附表一至五「預備賄選之選民」欄所列投票權人之某 102 人),於本屆立法委員選舉將選票投給候選人蔡豪,惟鍾福興等人嗣後並未將之轉告及轉交賄款予如附表一至五「預備賄選之選民」欄所列之投票權人,合計預備暨交付賄賂之票數合計 156 票(含「受賄選民」54 票及「預備賄選之選民」102 票),已交付鍾福興等人用以賄選之金額計 7萬 8,000 元(含已交付 54 位投票權人之 2 萬 7,000元及預備賄選而尚未轉交予投票權人之 102 票計 5 萬1,000 元,合計 7 萬 8,000 元);至劉漢明收款後則未將其取得之賄款 3 萬 1,000 元用以買票,至劉文雄收款後亦未將取得賄款 8 萬 5,000 元發送予選民供作買票之用。

(四)被付懲戒人單獨另於 97 年 1 月 10 日下午 2 時許,承上揭為蔡豪賄選之單一接續犯意,至萬巒鄉民代表劉裕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將自行提供之 3 萬元現金交付與原傾向支持民主進步黨所提名候選人蘇震清(即蔡豪主要競選對手,當選本屆立法委員)之劉裕福,劉裕福初不解其意,於翌(11)日上午某時詢問李建東,李建東旋於該日上午

10 時許詢問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當面向李建東說明該 3 萬元係賄賂劉裕福請其勿動員投票支持蘇震清之對價,李建東隨即向劉裕福傳達被付懲戒人之用意,劉裕福當場向李建東允諾。

(五)嗣經檢察官指揮警調人員搜索,陸續在李廖金英住處扣得現金 3 萬元,在劉文雄處扣得現金 10 萬 5,000 元、在吳耀文處扣得現金 10 萬 500 元(含其妻陳財娣3,000 元、其母吳鄧貞妹 1,500 元)、在李仲謙處扣得現金 9 萬元、在劉漢明處扣得現金 3 萬 1,000 元,合計 35 萬 6,500 元(其中 20 萬 2,500 元即李廖金英住處扣得現金 3 萬元、劉文雄處扣得現金 10 萬5,000 元其中 8 萬 5,000 元、吳耀文處扣得現金 10萬 500 元其中 3 萬 2,500 元、李仲謙處扣得現金 9萬元其中 2 萬 4,000 元、劉漢明處扣得現金 3 萬1,000 元,係蔡豪交付予被付懲戒人依次轉交劉文雄、李廖金英等人後,預備供行賄而尚未交付出之賄款),並扣得如附表一至五「收賄選民」欄所列鍾福興等 54 人收受之賄款(含尚未轉交予「預備行賄之選民」欄所列選民之賄款)合計 7 萬 8,000 元,因而循線查獲上情(未扣得預備賄款計 1 萬 9,500 元)。

(六)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偵查起訴(起訴案號 97 年度選偵字第 38 號、第 51 號、第 69 號),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度選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檢察官與被付懲戒人、蔡豪對判決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後,被付懲戒人、蔡豪不服,復提起上訴,歷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更審,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 1 號刑事判決,將第一審原判決關於蔡豪、被付懲戒人部分撤銷改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論以「蔡豪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元及未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與曾茂榮連帶沒收之。」「曾茂榮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肆月;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元及未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與蔡豪連帶沒收之。」被付懲戒人及蔡豪均對該判決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 103年 2 月 12 日,以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95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並已於

103 年 3 月 28 日入屏東監獄執行中,應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選上更(一)字第 4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95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選上更(二)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屏東縣萬巒鄉公所 100 年度第 3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 3094 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正本、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103 年 2 月 19 日刑八 103 台上

395 字第 1030000007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95 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列印本,附卷可稽。並有本會之電話查詢紀錄單、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傳真之被付懲戒人於該所服務證明書、屏東縣萬巒鄉清潔隊服務證明書、屏東縣萬巒鄉公所 103 年 2月 24 日屏巒鄉人字第 10330203000 號派免令等件影本,在卷可查。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有上揭違法賄選買票情事。惟辯稱:申辯人此次不慎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代人(宋漢雄)傳話,已成「犯意聯絡」;受人(蔡豪)之託,也成「行為分擔」。雖無違法之意,卻已構成違法要件。內心懊惱不已,雖轉為污點證人,檢察官起訴書卻是另一回事。惟有誠實接受法律判決,懇請給予將功折罪,改過自新之機會。渠服務公職,盡忠職守,無絲毫怠慢情事。刑案羈押停職,交保後於 97 年 5 月 21 日復職,97 年 6 月 1日轉任清潔隊長,負責環境保護業務,著有績效,屢獲上級長官肯定與嘉許,有附件之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等件影本可證。又本案同一行為,已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實已吸收各項懲戒處分,懇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規定,為免議之議決云云。

四、惟查被付懲戒人所辯渠僅代宋漢雄傳話,受蔡豪之託,無違法之意云云乙節。經核與上開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為不足採。次查被付懲戒人所稱渠轉為污點證人,刑案停止羈押,復職後於 97 年 6 月 1 日轉任清潔隊長,負責環境保護業務,著有績效,屢獲上級長官肯定與嘉許云云部分。固經提出 97 年另予考績、99 年年終考績之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考績(成)通知書影本各一件,98年年終考績之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人事室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1 件,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 97 年 7 月 31 日起至 101 年 3 月 5日止之獎懲令影本 11 張為證。然查此乃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後之態度是否良好等事項。要之,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與其所為其餘各節之申辯,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議處。爰審酌被付懲戒人前於 95 年間,兩度因酒醉駕駛涉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思改過,謹言慎行。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1 月間,97 年屏東縣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時任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人事主任,應知法守法,乃其不以合法方式從事選舉行為,竟以賄選方式破壞公平選舉制度,違反善良風氣。其為使蔡豪當選立法委員,竟擔任立法委員候選人蔡豪與萬巒鄉五溝村村長之間,經手轉送預備交付選民買票賄款之關鍵角色,經手轉送之買票賄款金額達 30 萬元之鉅。該 30 萬元買票對象僅一鄉之一村,交付賄款向附表鍾福興等 54 位選民買票,另透過鍾福興等人轉交擬向附表一至附表五「預備行賄之選民」欄所列投票權人預備賄選之票數為 102 票(合計 156 票)。又被付懲戒人且出資

3 萬元賄賂原傾向支持蔡豪競選對手之鄉民代表。其所為足以破壞公平選舉之制度,侵蝕民主政治之基石,並有違善良風氣。是其所犯情節既重,其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程度非輕。惟其事後尚知悔悟,於刑案中對於上開賄選買票之違法行為,坦承不諱,並轉為污點證人,使檢察機關因而查獲蔡豪為買票賄款來源。且於刑案停止羈押,復職後擔任萬巒鄉清潔隊隊長期間,負責盡職,著有績效,屢獲嘉獎,行為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予以如主文所示懲戒處分。

再者,刑事罰與懲戒處分,其性質與目的不同,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復經本會予以懲戒處分,不生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問題,亦無所謂刑事判決褫奪公權之宣告,吸收各項懲戒處分之可言。經查本件被付懲戒人以賄選方式破壞公平選舉制度,並違反善良風氣,所犯情節既重,其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程度非輕,已如前述。本會認其所為,自應依法酌情議處,以儆效尤,尚難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是則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所定:「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之要件不合,自難依該款規定為免議之議決。從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徒以本案同一行為已受刑事判決褫奪公權之宣告,而謂已吸收各項懲戒處分,請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規定,為免議之議決云云乙節。核無足採,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曾茂榮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附表一(宋漢雄為被告蔡豪買票部分):

┌─┬───┬────┬────┬──┬───┬───┐│編│受賄選│行賄時間│行賄地點│票數│交付金│備註 ││號│民 │(指收受│ │ │額 │(指左││ ├───┤賄款之受├────┤ │ │列收受││ │預備行│賄選民部│戶籍地 │ │ │賄款之││ │賄之選│分) │ │ │ │受賄選││ │民 │ │ │ │ │民已否││ │ │ │ │ │ │將賄款││ │ │ │ │ │ │轉交其││ │ │ │ │ │ │他投票││ │ │ │ │ │ │權人;││ │ │ │ │ │ │至於其││ │ │ │ │ │ │他已轉││ │ │ │ │ │ │交部分││ │ │ │ │ │ │,則另││ │ │ │ │ │ │編號列││ │ │ │ │ │ │載) │├─┼───┼────┼────┼──┼───┼───┤│1 │鍾福興│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某時 │村○○路│ │ │投票權││ │ │ │○○○○│ │ │之人 ││ │ │ │號 │ │ │ ││ ├───┤ ├────┤ │ │ ││ │黃世庭│ │同上 │ │ │ │├─┼───┼────┼────┼──┼───┼───┤│2 │熊福龍│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 │ ││ │ │晚上 9 │村○○路│ │ │ ││ │ │時許 │○○號 │ │ │ ││ ├───┼────┼────┼──┼───┼───┤│3 │鍾玉寶│97 年 1│屏東縣萬│3 票│1,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晚上 9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曾美珠│ │同上 │ │ │ ││ │鍾世光│ │ │ │ │ ││ │鄞喬茵│ │ │ │ │ ││ │(其中│ │ │ │ │ ││ │2 人)│ │ │ │ │ │├─┼───┼────┼────┼──┼───┼───┤│4 │吳玉妹│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 │ ││ │ │晚上某時│村○○路│ │ │ ││ │ │ │○○○○│ │ │ ││ │ │ │號 │ │ │ │├─┼───┼────┼────┼──┼───┼───┤│5 │吳月玲│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中午 12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宋漢傑│ │宋漢傑:│ │ │ ││ │吳瑞河│ │同上 │ │ │ ││ │劉玉妹│ │吳瑞河、│ │ │ ││ │ │ │劉玉妹:│ │ │ ││ │ │ │設籍屏東│ │ │ ││ │ │ │縣萬巒鄉│ │ │ ││ │ │ │○○村○│ │ │ ││ │ │ │○路○○│ │ │ ││ │ │ │號 │ │ │ │├─┼───┼────┼────┼──┼───┼───┤│6 │劉遠富│97 年 1│屏東縣萬│3 票│1,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3、│○○路 │ │ │投票權││ │ │4 時許 │○○號前│ │ │之人 ││ │ │ │檳榔攤 │ │ │ ││ ├───┤ ├────┤ │ │ ││ │彭桂蘭│ │屏東縣萬│ │ │ ││ │劉展源│ │巒鄉○○│ │ │ ││ │ │ │○○路 │ │ │ ││ │ │ │○○號 │ │ │ │├─┼───┼────┼────┼──┼───┼───┤│7 │吳德華│97 年 1│屏東縣萬│3 票│1,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1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 │ │之人 ││ │ │ │號 │ │ │ ││ ├───┤ ├────┤ │ │ ││ │董惠珠│ │董惠珠:│ │ │ ││ │吳德富│ │同上 │ │ │ ││ │ │ │吳德富:│ │ │ ││ │ │ │設籍屏東│ │ │ ││ │ │ │縣萬巒鄉│ │ │ ││ │ │ │○○村○│ │ │ ││ │ │ │○路○○│ │ │ ││ │ │ │號 │ │ │ │├─┼───┼────┼────┼──┼───┼───┤│8 │劉國群│97 年 1│屏東縣萬│3 票│1,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6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 │ │之人 ││ │ │ │號 │ │ │ ││ ├───┤ ├────┤ │ │ ││ │林連有│ │同上 │ │ │ ││ │劉月明│ │ │ │ │ ││ │劉月如│ │ │ │ │ ││ │劉月瑞│ │ │ │ │ ││ │(其中│ │ │ │ │ ││ │2 人)│ │ │ │ │ │├─┼───┼────┼────┼──┼───┼───┤│9 │李得明│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中午 12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林至英│ │同上 │ │ │ ││ │李啟銘│ │ │ │ │ ││ │李啟璋│ │ │ │ │ │├─┼───┼────┼────┼──┼───┼───┤│10│李釗隆│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3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某處 │ │ │之人 ││ ├───┤ ├────┤ │ │ ││ │李劉滿│ │屏東縣萬│ │ │ ││ │櫻 │ │巒鄉○○│ │ │ ││ │李治恆│ │村○○路│ │ │ ││ │李盈芳│ │1 之 1 │ │ │ ││ │李盈美│ │號 │ │ │ ││ │(其中│ │ │ │ │ ││ │3 人)│ │ │ │ │ │├─┼───┼────┼────┼──┼───┼───┤│11│吳國雄│97 年 1│屏東縣萬│3 票│1,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晚上 7 │村○○路│ │ │投票權││ │ │時 30 分│○○號(│ │ │之人 ││ │ │許 │宋漢雄家│ │ │ ││ │ │ │中) │ │ │ ││ ├───┤ ├────┤ │ │ ││ │林秀貞│ │屏東縣萬│ │ │ ││ │吳裕仁│ │巒鄉○○│ │ │ ││ │ │ │○○路 │ │ │ ││ │ │ │○○號 │ │ │ │├─┼───┼────┼────┼──┼───┼───┤│12│劉寶來│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晚上 7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之人 ││ │ │ │宋漢雄家│ │ │ ││ │ │ │中) │ │ │ ││ ├───┤ ├────┤ │ │ ││ │曾瀚妹│ │屏東縣萬│ │ │ ││ │劉守禮│ │巒鄉○○│ │ │ ││ │劉守光│ │村○○路│ │ │ ││ │ │ │○○號 │ │ │ │├─┼───┼────┼────┼──┼───┼───┤│13│劉陽輝│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6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劉林玉│ │同上 │ │ │ ││ │櫻妹 │ │ │ │ │ │├─┼───┼────┼────┼──┼───┼───┤│14│鍾國興│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 │ ││ │ │上午 10 │村○○路│ │ │ ││ │ │時許 │○○○ │ │ │ ││ │ │ │號 │ │ │ │├─┼───┼────┼────┼──┼───┼───┤│15│李弘謙│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中午 12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陳美華│ │同上 │ │ │ ││ │李智源│ │ │ │ │ ││ │李景園│ │ │ │ │ │├─┼───┼────┼────┼──┼───┼───┤│16│劉世良│97 年 1│屏東縣萬│8 票│4,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某時 │村○○路│ │ │投票權││ │ │ │○○號 │ │ │之人 ││ ├───┤ ├────┤ │ │ ││ │吳碧梧│ │同上 │ │ │ ││ │劉廣浚│ │ │ │ │ ││ │劉盛輝│ │ │ │ │ ││ │劉信禎│ │ │ │ │ ││ │邱逸樺│ │ │ │ │ ││ │劉世能│ │ │ │ │ ││ │劉明輝│ │ │ │ │ │├─┼───┼────┼────┼──┼───┼───┤│17│鍾聯財│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6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黃鳳珍│ │同上 │ │ │ ││ │鍾仁芳│ │ │ │ │ ││ │鍾坤澍│ │ │ │ │ │├─┼───┼────┼────┼──┼───┼───┤│18│鍾端文│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5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盧英蘭│ │同上 │ │ │ ││ │鍾佳玲│ │ │ │ │ ││ │鍾易宸│ │ │ │ │ │├─┼───┼────┼────┼──┼───┼───┤│19│李旺明│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 │ ││ │ │下午某時│村○○路│ │ │ ││ │ │ │36 之 4│ │ │ ││ │ │ │號 │ │ │ │├─┼───┼────┼────┼──┼───┼───┤│20│劉志忠│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 │ ││ │ │下午 4 │村○○路│ │ │ ││ │ │時許 │○○號(│ │ │ ││ │ │ │宋漢雄家│ │ │ ││ │ │ │前) │ │ │ ││ │ │ ├────┤ │ │ ││ │ │ │屏東縣萬│ │ │ ││ │ │ │巒鄉○○│ │ │ ││ │ │ │村○○路│ │ │ ││ │ │ │○○○ │ │ │ ││ │ │ │號 │ │ │ │├─┼───┼────┼────┼──┼───┼───┤│21│劉禮榮│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晚上某時│村○○路│ │ │投票權││ │ │ │○○號 │ │ │之人 ││ ├───┤ ├────┤ │ │ ││ │林松枝│ │同上 │ │ │ │└─┴───┴────┴────┴──┴───┴───┘附表二(吳耀文為被告蔡豪買票部分):

┌─┬───┬────┬────┬──┬───┬───┐│編│受賄選│行賄時間│行賄地點│票數│交付金│備註 ││號│民 │(指收受│ │ │額 │(指左││ ├───┤賄款之受├────┤ │ │列收受││ │預備行│賄選民部│戶籍地 │ │ │賄款之││ │賄之選│分) │ │ │ │受賄選││ │民 │ │ │ │ │民已否││ │ │ │ │ │ │將賄款││ │ │ │ │ │ │轉交其││ │ │ │ │ │ │他投票││ │ │ │ │ │ │權人;││ │ │ │ │ │ │至於其││ │ │ │ │ │ │他已轉││ │ │ │ │ │ │交部分││ │ │ │ │ │ │,則另││ │ │ │ │ │ │編號列││ │ │ │ │ │ │載) │├─┼───┼────┼────┼──┼───┼───┤│1 │鍾榮飛│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晚上某時│村○○路│ │ │投票權││ │ │ │○○號 │ │ │之人 ││ ├───┤ ├────┤ │ │ ││ │陳文英│ │同上 │ │ │ │├─┼───┼────┼────┼──┼───┼───┤│2 │吳忠季│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2 日│巒鄉○○│ │(由吳│ ││ │ │上午 11 │村○○路│ │聖英轉│ ││ │ │時許 │○○號 │ │交) │ │├─┼───┼────┼────┼──┼───┼───┤│3 │李滿金│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上午 8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劉滿祥│ │同上 │ │ │ │├─┼───┼────┼────┼──┼───┼───┤│4 │李劉榮│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蘭 │月 11 日│巒鄉○○│ │ │ ││ │ │晚上 7 │村○○路│ │ │ ││ │ │時許 │○號 │ │ │ │├─┼───┼────┼────┼──┼───┼───┤│5 │劉文賢│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中午 12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原收 ││ │陳鄉妹│ │同上 │ │ │2,500 ││ │劉木生│ │ │ │ │元,已││ │劉文勳│ │ │ │ │轉交 ││ │劉文鉅│ │ │ │ │500 元││ │劉戎(│ │ │ │ │於陸岑││ │其中 3│ │ │ │ │美) ││ │人) │ │ │ │ │ │├─┼───┼────┼────┼──┼───┼───┤│6 │陸岑美│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已由│ ││ │ │中午 12 │村○○路│ │劉文賢│ ││ │ │時許 │○○號 │ │轉交)│ │├─┼───┼────┼────┼──┼───┼───┤│7 │劉徐貴│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枝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中午 12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劉松昌│ │同上 │ │ │ ││ │劉月英│ │ │ │ │ ││ │劉月婷│ │ │ │ │ │├─┼───┼────┼────┼──┼───┼───┤│8 │曾玉妹│97 年 1 │屏東縣萬│5 票│2,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某時 │村○○路│ │ │投票權││ │ │ │○號(吳│ │ │之人 ││ │ │ │耀文之養│ │ │ ││ │ │ │豬場) │ │ │ ││ ├───┤ ├────┤ │ │ ││ │陳榮 │ │屏東縣萬│ │ │ ││ │曾登興│ │巒鄉○○│ │ │ ││ │陳瑞興│ │村○○路│ │ │ ││ │陳素珍│ │○○號 │ │ │ │├─┼───┼────┼────┼──┼───┼───┤│9 │吳忠育│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原收 ││ │ │月 11 日│巒鄉○○│ │ │1,000 ││ │ │晚上 8 │村○○路│ │ │元,已││ │ │時許 │○號(吳│ │ │轉交 ││ │ │ │耀文家中│ │ │500 元││ │ │ │) │ │ │於葉衍││ │ │ ├────┤ │ │銀 ││ │ │ │屏東縣萬│ │ │ ││ │ │ │巒鄉○○│ │ │ ││ │ │ │村○○路│ │ │ ││ │ │ │○○號 │ │ │ │├─┼───┼────┼────┼──┼───┼───┤│10│葉衍銀│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由吳忠││ │ │月 11 日│巒鄉○○│ │ │育轉交││ │ │晚上 8 │村○○路│ │ │ ││ │ │時許 │○號(吳│ │ │ ││ │ │ │耀文家中│ │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萬│ │ │ ││ │ │ │巒鄉○○│ │ │ ││ │ │ │村○○路│ │ │ ││ │ │ │○○號 │ │ │ │├─┼───┼────┼────┼──┼───┼───┤│11│王豐美│97 年 1│屏東縣萬│3 票│1,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5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 │ │ │之人 ││ │ │ │號 │ │ │ ││ ├───┤ ├────┤ │ │ ││ │李士光│ │同上 │ │ │ ││ │李文德│ │ │ │ │ │├─┼───┼────┼────┼──┼───┼───┤│12│吳聖英│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晚上 10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吳│ │ │之人 ││ │ │ │耀文家中│ │ │ ││ │ │ │) │ │ │ ││ ├───┤ ├────┤ │ │ ││ │吳梅元│ │屏東縣萬│ │ │ ││ │崑林煥│ │巒鄉○○│ │ │ ││ │妹 │ │村○○路│ │ │ ││ │林喜清│ │○○號 │ │ │ │└─┴───┴────┴────┴──┴───┴───┘附表三(李仲謙為被告蔡豪買票部分):

┌─┬───┬────┬────┬──┬───┬───┐│編│受賄選│行賄時間│行賄地點│票數│交付金│備註 ││號│民 │(指收受│ │ │額 │(指左││ ├───┤賄款之受├────┤ │ │列收受││ │預備行│賄選民部│戶籍地 │ │ │賄款之││ │賄之選│分) │ │ │ │受賄選││ │民 │ │ │ │ │民已否││ │ │ │ │ │ │將賄款││ │ │ │ │ │ │轉交其││ │ │ │ │ │ │他投票││ │ │ │ │ │ │權人;││ │ │ │ │ │ │至於其││ │ │ │ │ │ │他已轉││ │ │ │ │ │ │交部分││ │ │ │ │ │ │,則另││ │ │ │ │ │ │編號列││ │ │ │ │ │ │載) │├─┼───┼────┼────┼──┼───┼───┤│1 │宋邱滿│97 年 1│屏東縣萬│3 票│1,500 │未轉交││ │妹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晚上某時│村○○路│ │ │投票權││ │ │ │○○號 │ │ │之人 ││ ├───┤ ├────┤ │ │ ││ │宋桂雄│ │同上 │ │ │ ││ │林亮瑩│ │ │ │ │ │├─┼───┼────┼────┼──┼───┼───┤│2 │鍾玉枝│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晚上 7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李建東│ │同上 │ │ │ ││ │李依音│ │ │ │ │ ││ │李依恬│ │ │ │ │ │├─┼───┼────┼────┼──┼───┼───┤│3 │李光燿│97 年 1│屏東縣萬│5 票│2,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中午 12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 │ │之人 ││ │ │ │號 │ │ │ ││ ├───┤ ├────┤ │ │ ││ │李鍾綉│ │同上 │ │ │ ││ │英 │ │ │ │ │ ││ │李桂雄│ │ │ │ │ ││ │李文雄│ │ │ │ │ ││ │李富雄│ │ │ │ │ │├─┼───┼────┼────┼──┼───┼───┤│4 │李宋有│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全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5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 │ │ │之人 ││ │ │ │號 │ │ │ ││ ├───┤ ├────┤ │ │ ││ │李財喜│ │同上 │ │ │ ││ │李進源│ │ │ │ │ ││ │林鳳英│ │ │ │ │ │├─┼───┼────┼────┼──┼───┼───┤│5 │李旗謙│97 年 1│屏東縣萬│5 票│2,5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中午 12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李盧菊│ │同上 │ │ │ ││ │蓮 │ │ │ │ │ ││ │李明宗│ │ │ │ │ ││ │李宜宗│ │ │ │ │ ││ │鍾侑靜│ │ │ │ │ │├─┼───┼────┼────┼──┼───┼───┤│6 │李吉村│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 │ ││ │ │下午 5 │村○○路│ │ │ ││ │ │時許 │○○號 │ │ │ │├─┼───┼────┼────┼──┼───┼───┤│7 │李林進│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妹 │月 11 日│巒鄉○○│ │ │ ││ │ │下午 5 │村○○路│ │ │ ││ │ │時許 │○○號 │ │ │ │├─┼───┼────┼────┼──┼───┼───┤│8 │李劉德│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妹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5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原收 ││ │李竹原│ │同上 │ │ │2,500 ││ │李近弘│ │ │ │ │元,已││ │李慧玲│ │ │ │ │轉交 ││ │ │ │ │ │ │500 元││ │ │ │ │ │ │於李恭││ │ │ │ │ │ │喜) │├─┼───┼────┼────┼──┼───┼───┤│9 │李恭喜│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由李劉││ │ │月 11 日│巒鄉○○│ │ │德妹轉││ │ │下午 5 │村○○路│ │ │交 ││ │ │時許 │○○號 │ │ │ │├─┼───┼────┼────┼──┼───┼───┤│10│李陳菊│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妹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下午 3 │村○○路│ │ │投票權││ │李茂春│時許 │○○號 │ │ │之人 │├─┼───┼────┼────┼──┼───┼───┤│11│劉治忠│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5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劉張富│ │同上 │ │ │ ││ │美 │ │ │ │ │ │├─┼───┼────┼────┼──┼───┼───┤│12│劉治雄│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5 │村○○路│ │ │投票權││ │ │時許 │○○號 │ │ │之人 ││ ├───┤ ├────┤ │ │ ││ │李玉珍│ │同上 │ │ │ ││ │劉永淳│ │ │ │ │ ││ │余靜雲│ │ │ │ │ │└─┴───┴────┴────┴──┴───┴───┘附表四(李廖金英為被告蔡豪買票部分):

┌─┬───┬────┬────┬──┬───┬───┐│編│受賄選│行賄時間│行賄地點│票數│交付金│備註 ││號│民 │(指收受│ │ │額 │(指左││ ├───┤賄款之受├────┤ │ │列收受││ │預備行│賄選民部│戶籍地 │ │ │賄款之││ │賄之選│分) │ │ │ │受賄選││ │民 │ │ │ │ │民已否││ │ │ │ │ │ │將賄款││ │ │ │ │ │ │轉交其││ │ │ │ │ │ │他投票││ │ │ │ │ │ │權人;││ │ │ │ │ │ │至於其││ │ │ │ │ │ │他已轉││ │ │ │ │ │ │交部分││ │ │ │ │ │ │,則另││ │ │ │ │ │ │編號列││ │ │ │ │ │ │載) │├─┼───┼────┼────┼──┼───┼───┤│1 │李林玉│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金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上午 8 │村○○路│ │ │投票權││ │ │時 │36 之 3│ │ │之人(││ │ │ │號 │ │ │原收 ││ ├───┤ ├────┤ │ │2,000 ││ │李義富│ │同上 │ │ │元,已││ │鄧輝梅│ │ │ │ │轉交 ││ │陳政智│ │ │ │ │1,000 ││ │李珮涵│ │ │ │ │元於李││ │(其中│ │ │ │ │蘭珍)││ │1 人)│ │ │ │ │ │├─┼───┼────┼────┼──┼───┼───┤│2 │李蘭珍│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上午 8 │村○○路│ │ │投票權││ │ │時 │42 之 3│ │ │之人 ││ │ │ │號 │ │ │ ││ ├───┤ ├────┤ │ │ ││ │廖彥宗│ │同上 │ │ │ │├─┼───┼────┼────┼──┼───┼───┤│3 │李林玉│97 年 1│屏東縣萬│3 票│1,500 │未轉交││ │香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上午 6、│村○○路│ │ │投票權││ │ │7 時 │11 號附│ │ │之人 ││ │ │ │近土地公│ │ │ ││ │ │ │廟 │ │ │ ││ ├───┤ ├────┤ │ │ ││ │李明傳│ │屏東縣萬│ │ │ ││ │王筠惠│ │巒鄉○○│ │ │ ││ │ │ │村○○路│ │ │ ││ │ │ │11 號 │ │ │ │├─┼───┼────┼────┼──┼───┼───┤│4 │李盡妹│97 年 1 │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 │ ││ │ │上午 11 │村○○路│ │ │ ││ │ │時許 │13 號 │ │ │ │├─┼───┼────┼────┼──┼───┼───┤│5 │李得玉│97 年 1│屏東縣萬│8 票│4,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上午 7 │村○○路│ │ │投票權││ │ │時 │○○號 │ │ │之人 ││ ├───┤ ├────┤ │ │ ││ │李得柔│ │同上 │ │ │ ││ │劉松貞│ │ │ │ │ ││ │李恩誠│ │ │ │ │ ││ │李永富│ │ │ │ │ ││ │李秋枝│ │ │ │ │ ││ │李明政│ │ │ │ │ ││ │李雅金│ │ │ │ │ │├─┼───┼────┼────┼──┼───┼───┤│6 │李林澄│97 年 1│屏東縣萬│2 票│1,000 │未轉交││ │貞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中午 │村○○路│ │ │投票權││ │ │ │31 之 1│ │ │之人(││ │ │ │號 │ │ │原收 ││ ├───┤ ├────┤ │ │1,500 ││ │李榮財│ │同上 │ │ │元,已││ │ │ │ │ │ │轉交 ││ │ │ │ │ │ │500 元││ │ │ │ │ │ │於李連││ │ │ │ │ │ │華) │├─┼───┼────┼────┼──┼───┼───┤│7 │李連華│97 年 1│屏東縣萬│1 票│500 元│ ││ │ │月 11 日│巒鄉○○│ │ │ ││ │ │中午 │村○○路│ │ │ ││ │ │ │31 之 1│ │ │ ││ │ │ │號 │ │ │ │└─┴───┴────┴────┴──┴───┴───┘附表五(李建東為被告蔡豪買票部分):

┌─┬───┬────┬────┬──┬───┬───┐│編│受賄選│行賄時間│行賄地點│票數│交付金│備註 ││號│民 │(指收受│ │ │額 │(指左││ ├───┤賄款之受├────┤ │ │列收受││ │預備行│賄選民部│戶籍地 │ │ │賄款之││ │賄之選│分) │ │ │ │受賄選││ │民 │ │ │ │ │民已否││ │ │ │ │ │ │將賄款││ │ │ │ │ │ │轉交其││ │ │ │ │ │ │他投票││ │ │ │ │ │ │權人;││ │ │ │ │ │ │至於其││ │ │ │ │ │ │他已轉││ │ │ │ │ │ │交部分││ │ │ │ │ │ │,則另││ │ │ │ │ │ │編號列││ │ │ │ │ │ │載) │├─┼───┼────┼────┼──┼───┼───┤│1 │李元豐│97 年 1│屏東縣萬│6 票│3,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6 │村○○路│ │ │投票權││ │ │時 │○○號 │ │ │之人 ││ ├───┤ ├────┤ │ │ ││ │鍾瑞蓮│ │同上 │ │ │ ││ │李俊鋒│ │ │ │ │ ││ │李俊邦│ │ │ │ │ ││ │陳詩茹│ │ │ │ │ ││ │李俊賢│ │ │ │ │ │├─┼───┼────┼────┼──┼───┼───┤│2 │黃明山│97 年 1│屏東縣萬│4 票│2,000 │未轉交││ │ │月 11 日│巒鄉○○│ │元 │其他有││ │ │下午 5 │村○○路│ │ │投票權││ │ │時 │○○號 │ │ │之人 ││ ├───┤ ├────┤ │ │ ││ │潘金足│ │同上 │ │ │ ││ │李喜娣│ │ │ │ │ ││ │黃明亮│ │ │ │ │ │└─┴───┴────┴────┴──┴───┴───┘註:以上附表一.至附表五.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

重選上更(三)字第 1 號刑事判決之附表一. 至附表五.。又各該附表之「交付金額」欄,所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