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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鑑字第 1281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818 號被付懲戒人 陳佑民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佑民降壹級改敘。

事 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警員陳佑民於勤餘時間酒後駕車,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情節重大,經本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規定移送法辦,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陳員前任職於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六分隊期間,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勤餘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本市○○區○○路○段○○○○路口與民眾涂某自用小客車擦撞,陳員倒地受傷送醫,轄區鳳山分局員警據報前往處理,陳員酒測值達 0.66MG/L 。案經鳳山分局以涉嫌公共危險罪依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證 l)。

二、行政責任:

(一)按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附表第四項規定,警察人員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0.5 毫克以上,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復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當事人並應調整服務地區(證 2)。本府警察局爰依上開規定以

103 年 3 月 25 日高市警刑人字第 10370650000 號令核布陳員改派於前鎮分局(證 3),並擬議移付懲戒。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6 月 18 日警署人字第1020102425 號書函及該署 102 年擴大人事主管會報紀錄(提案 20) 內容略以,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如確實依該署 91 年 12 月 16 日警署人字第 0910191808 號函等相關規定審議移付懲戒,毋須陳報該署同意,得逕行陳報本府…(證 4)。據此,本案擬依上揭會報紀錄決議事項辦理。

(三)綜上,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應受懲戒及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證 1、本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證 2、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證 3、本府警察局 103 年 3 月 25 日高市警人字第10370650000 號令。

證 4、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6 月 18 日警署人字第1020102425 號書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佑民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3 年 5 月 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佑民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配置前鎮分局),前任同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六分隊期間,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凌晨 0 時 29 分許,勤餘酒後騎乘○○○-○○○ 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段○○○○路口與涂榮所駕駛之○○○○-○○ 號自用小客車擦撞,被付懲戒人倒地受傷送醫,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其測試值達每公升 0.66 毫克,涉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下稱鳳山警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三、以上事實,有鳳山警察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103年 4 月 3 日高市警刑大人字第 10370724600 號函,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即觸犯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亦規定,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不得駕車。被付懲戒人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6 毫克而仍駕車,有違反上開規定甚明,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佑民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