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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鑑字第 1285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854 號被付懲戒人 高清龍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高清龍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甲、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高清龍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三等通譯,因涉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罪嫌,有違法情事,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應受懲戒,其違法事實及責任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摘要:被付懲戒人於 103 年 5 月 1 日 19 時 10 分,於臺東縣臺東市○○路○○○街口酒後騎乘 K65-917 號重型機車,沿平等街左轉往博愛路方向行駛途中,因不勝酒力,不慎與吳居安駕駛 ABE-7208 號自用小客車沿中正路發生碰撞,致被付懲戒人頭部創傷、臉部撕裂傷、雙手與臉部擦傷,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員警循線前往臺東醫院對被付懲戒人進行酒精呼氣方式檢測,發現呼氣酒精測定值高達 0.74mg/L 。

(二)責任之認定: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詢據被付懲戒人坦承上述犯行不諱,且有相關證據可資佐證,核其所為,涉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嫌,爰該分局依法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之行為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19 條,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103 年 5 月 14 日信警偵字第1030013285 號函及同日信警偵字第 1030013068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各 1 份。

(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第 7 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1 份。

(三)本院 103 年 6 月 4 日院欽人二字第 1030003518 號函 1 份。

(四)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人事室 103 年 6 月 11 日簽陳 1份。

乙、被付懲戒人高清龍申辯意旨:

一、今奉諭提出申辯,申辯人之前,書面報告已向服務機關陳述坦承:①未致他人受傷或有影響其他車輛通行事實。②雖遭他車自後撞擊,為息事寧人,主動和解以求免除刑責。惟甘冒不韙的事,建言酒測值承受度,應有個人體質的接受度不同,或有因人而異的可能性。一體適用的取締標準,對某些案例,如經他人通報,警局線上巡邏才循線到場,被現成至醫院「測酒值」而移送偵辦,如此技巧的績效處理方式,懲戒影響前途堪巨。如今,前車之鑑,將永遠銘記在心。申辯人在即將退休劃下句點前,留下污點,帶給從公多年的機關引來震撼,是始料未及,願在此誠摯表達歉意。服務多年,有感身體漸入衰微,尤其牙齒更是不佳,掉落鬆搖,日漸嚴重,生活飲食咬食不便;另「通譯」職務工作,「傳譯發聲」會失精準,上班遇開庭,怕有影響案情判決,及發生影響當事人權益等事宜而憂心忡忡,致有萌生退意的規劃,希望老之將去,讓機關早日注入年青、健全的新主流泉源,期能補強改善,換裝義齒以求咬食之便利。以上懇請,酌情從輕議處等情。

二、附件:提出臺東縣關山鎮公所 103 年 6 月 23 日關鎮文字第 1030006886 號函影本 1 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高清龍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三等通譯,曾於 100年 7 月 24 日,酒後駕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

100 年 8 月 25 日 100 年度速偵字第 313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所定緩起訴期間 1 年,業於 101 年 8 月 24日期滿,所定處分金新臺幣 20,000 元,被付懲戒人亦於

100 年 11 月 24 日繳清,執行完竣。詎被付懲戒人不知悔改,復於 103 年 5 月 1 日晚間 6 時至 7 時許(已下班),在臺東縣臺東市○○街其親戚住處飲用米酒後,仍駕騎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外出,嗣於同日晚間 7時 10 分許,途經臺東市○○路○○○街口時,與吳居安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嗣後已達成和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 8 時 2 分在臺東醫院,對因傷送醫之被付懲戒人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74 毫克。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移送臺東地檢署偵辦。嗣經該署檢察官於

103 年 6 月 9 日,以 103 年度偵字第 145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二、上揭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103年 5 月 3 日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該分局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事案件報告書等影本,及臺東地檢署檢察官 103 年度偵字第 145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供承上情屬實。至其申辯書提出之附件,即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前述

103 年 6 月 23 日函影本,僅表示其受該鎮公所所邀,於

103 年 6 月 27 日至德高原住民活動中心,擔任消費者保護宣導活動之講授,與本案事實無關,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即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條第 2 款亦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不得駕車,否則,有違上開規定。從而,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其有酒後駕車之前科(前已詳敘,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影本可按),仍再犯本案,情節非輕,事後已表悔意,暨其他一切法定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高清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