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869 號被付懲戒人 蔡寶俊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蔡寶俊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蔡寶俊自 9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8月間擔任碧華國小校長,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碧華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開標前後,收取金馬及正午味公司所交付之賄款,並指示營養午餐之內聘採購評選委員評選上述公司為優勝廠商,使其得以標得碧華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並包庇渠等供餐之違失,或口頭要求改善,或採取較輕之處罰,而違背其職務。
二、金馬公司洪世源為求順利標得碧華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自
96 學年度起至 100 學年度間,陸續交付被付懲戒人蔡寶俊每學期約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之賄款,總計 170 萬8,000 元。
三、正午味公司連國佑為求順利標得碧華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自 99 至 100 學年度間,於碧華國小營養午餐開標前,將所約定之賄款交付被付懲戒人蔡寶俊,總計 65 萬元。
四、被付懲戒人蔡寶俊因案於 100 年 11 月 11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裁定交保候傳,本府依國民教育法第 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將其調離現職,惟考量其涉案情節重大,於移送前業經本府以 101 年 1 月 18 日北府教人字第10110797341 號令,先行停止其職務。
五、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及刑法第 132 條第 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規定洵堪認定,本府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
六、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 年度偵字第 28703號、第 29911 號起訴書。
(二)新北市政府 101 年 1 月 18 日北府教人字第10110797341 號停職令。
被付懲戒人蔡寶俊申辯意旨:
被付懲戒人蔡寶俊數年前因家有變故,家中經濟難以負荷,曾被動收取二家營養午餐供應廠商之現金,因而受檢調單位偵查並起訴至今。被付懲戒人一時遭受金錢誘惑,實有難言之隱,但數年來絕無因此做出違背良心的事,也未違背職務上相關法令而使校內師生受到任何侵害。關於校內營養午餐採購程序,也完全依照法定流程進行。檢察官念及被付懲戒人懇切坦承,直言不諱,甚至多次協助檢察官辦案,足認被付懲戒人真心懺悔,是以對被付懲戒人之求刑甚輕,甚至口頭表示希望被付懲戒人未來能受緩刑宣告。是以懇請貴會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第 30 條及第
31 條之規定,並斟酌相關情事以為處分。被付懲戒人並進一步說明如后:
一、不為自己的過錯脫罪,願意承擔起自己所犯的過錯。
(一)保持一致坦白的態度:被付懲戒人的態度和在地檢署的態度一樣,一切供述均以地檢署的供述為準,並全力配合偵辦。
(二)力求還原事實為原則:確實自我檢討,以還原事實為原則,承擔起屬於自己的過錯。
(三)勇於面對自己的過錯:被付懲戒人之前確實因一時的迷失,收受午餐廠商不當款項,誤觸刑法,當受法律上應有之制裁、社會上的苛責,以及良心上的譴責。
(四)真心懺悔以祈求寬恕:對自己因一時之迷失,誤觸刑法而誤罹刑責,深感懊悔,於今真心懺悔,力求悔改以冀求寬恕。
二、對案件的申訴說明報告:
(一)有關午餐採購評選委員部分,均未有施壓或利誘等情事。
1.外聘委員到校評選時,一般都會詢問學校廠商在校供餐情形,以作為評選之參考,校長亦會作簡單的說明,以讓評選委員有一粗略的瞭解及參考。但評選時,仍然由評選委員依據相關資料及程序評分,評分表及評分委員均以代號表示,任何人無法得知評選委員的評選結果,且評分表分數送登記之前簽名欄即行彌封,分數登記後再行封袋,任何人不得拆封或窺視,校長當然也不例外,此措施乃在確保評選委員之評選內容獲得保密,以避免外在之任何壓力,並確保評選委員之超然獨立性,同時評分結果必須再召開評選委員會議確認得標廠商(必須過半數通過),評選過程十分嚴謹。
2.午餐公司在學校的供餐實績表現非常重要,如以往就曾在學校供餐,且表現不錯,一般都會較受到校內評選委員的好感,繼續得標的機會就很大,如果供餐情形不佳或是發生疑似中毒事件,即會在評選時被更替掉。碧華國小歷年午餐採購評選,幾乎每一年都會有正常被更換一兩家廠商的情形。任何人對於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無從得知,被付懲戒人不只會絕對的尊重,更沒有有退回重評或是更改之意圖行為。被付懲戒人對於任何評選委員絕無施壓或威逼或利誘等情事,評選委員係自主決定。
3.於 100 學年度午餐評選並沒有利用職務上的關係給予施壓、威逼或利誘等情事,僅係口頭上提供一些在校供餐情形的意見給評選委員參考而已。相信所有評選委員都會依其專業及自由意願,獨立判斷並做出公平、公正的評選。(午餐評選有一定的流程,評選委員會參考廠商提供的服務建議書、廠商現場簡報、參觀工廠的報告、廠商服務的品質、廠商的答詢等作為評分的依據)
(1)證人張清教於 100 年 12 月 12 日調查處筆錄供述:「問:校長蔡寶俊在碧華國小 99 學年度有無明示或暗示其它評選委員如何評分?答:我印象中應該沒有,但校長蔡寶俊就算有提,也只會告訴我們碧華國小決定由幾家廠商得標,上個學年度的供餐狀況,但評選委員也都只是聽一聽而已,畢竟評分後評分表是彌封起來的,校長蔡寶俊也不會知道評選委員的評分狀況。」、「…校長蔡寶俊這種的提示都僅供參考,我評分的標準是依照評分表來評,…」可見,被付懲戒人對外聘委員的說明,也僅是提供一些參考的資訊而已,對其評斷並無絕對性的影響。證人張清教係午餐評選外聘委員,被付懲戒人雖有口頭上的說明,但被付懲戒人與外聘委員並無職務上的從屬關係,口頭簡單說明廠商供餐情形係僅提供參考而已,他們亦應有各自的專業評斷。
(2)證人吳柱華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地檢署筆錄供述:「…但金馬公司這幾年都有承包我們學校的營養午餐,風評還不錯。」、「問:得標廠商是否歷年都相同?答:…就我所知,每年都會換 1、2 家。」、「問:有無經你評定給分確定後,遭校長退回重評之情形?答:不可能,因為評分後就密封,…」足見,證人吳柱華亦表示對金馬公司在學校供餐情形之認同,也證實每年學校午餐採購案,都會有一兩家在自然評選的過程中常態性的更換,同時也證實被付懲戒人並無要求評選結果退回重評之情事(其他評選委員之供述均同),而且會完全尊重評選的結果,即不會去干涉評選的結果。被付懲戒人亦僅以口頭上簡單說明廠商在校供餐表現情形供其參考而已,並未予以施壓或以職務上的關係給予壓力或利誘等情事。
(3)證人朱信隆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地檢署筆錄供述:「…味味是因為他有做過我們學校,做得還好,我才會給高分。正午味也是去年有做過,做得也還好。
其他家比較沒有接觸,所以分數較低。臺北市那家廠商因為我認為臺北市的要求比較高,想說給他嘗試看看。」(詳如評選表)、「但是影響力不大,我還是會考量其他的評選項目。」被付懲戒人對證人朱信隆委員雖有口頭上的建議,因業務關係(朱信隆擔任學務主任),朱信隆也清楚金馬公司在校供餐情形不錯,校長的意見也僅是供參而已,例如他也想讓臺北市的午餐公司嘗試看看,就給予相對較高的評分,這也證實其評選過程的自主性。
(4)碧華國小總務主任謝錫焄 100 年 12 月 6 日在調查處筆錄供述:「問:你有無因校長蔡寶俊請託而受到影響?答:沒有,因為我還是依據投標廠商的工廠衛生環境、設備、菜色、作業動線及地理位置(送餐路線)與企畫書等來評分,而且我擔任總務主任多年,廠商也都認識我,在評選當日看到我也會跟我請託,所以我並不會受到校長蔡寶俊或廠商的影響,我都獨立判斷。」另於 100 年 12 月 6 日地檢署複訊供述「問:蔡寶俊請你幫忙金馬,你有無依照他的請託,將金馬公司分數評高一點?答:沒有,因為我們評分是根據廠房參觀及環境衛生及作業員、菜色、配送動線、現場的企畫說明。」這也說明了學校主任並沒有受到校長的影響而獨立判斷評選。
4.另依張慶元、劉正當、陳明為等教師代表及莊玉華家長會代表(100 學年度評選委員)之證詞,顯示被付懲戒人並未對渠等有任何的說明或指示,且渠等皆為教師自行推選為評選委員,被付懲戒人亦未自行指定。(被付懲戒人更於 100.11.15 地檢署偵訊時,配合檢察官偵辦主動告知評選委員於偵訊時要供述詳情。)
5.由評選委員的供述,可見評選委員都各自有定見,如廠商真有狀況或表現不佳,即會給予低分之評分。另由上述可見,評選委員並不會受到被付懲戒人口頭上意見之影響,評選時評選委員仍會依據廠商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企畫書、廠房參觀、實績表現、菜單、現場簡報…等客觀事實評分,並做獨立判斷之評選。
(二)被付懲戒人係配合檢察官偵辦,主動告知評選委員供述詳情。
1.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地檢署偵訊時,配合檢察官偵辦,主動告知午餐評選委員,請其在偵訊中供述詳情,完全配合檢方偵辦。(詳如張慶元於 100年 11 月 15 日地檢署複訊筆錄之供述(王盛輝檢察官偵訊):「問:蔡寶俊有沒有跟你們說,要你們把事情講清楚?答:有。」)
2.足見,被付懲戒人悔悟之心,於偵查階段均完全配合檢方偵辦,毫無隱諱之處。
(三)供餐時的管理與監督,均依契約規定辦理。
1.學校設有午餐督導小組,就午餐廠商平時供餐情形予以管理與監督,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以確保廠商供餐品質,並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得標後,學校對於所有供餐廠商均依規定公平要求,廠商如有違失情形,均會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記點或通報處理,並未有對特定廠商給予特別的差別待遇,或包庇之行為。
綜合以上(一)、(二)、(三)所述,被付懲戒人並未有違背職務等之情事,尚請鑑察。
(四)被付懲戒人對學校各項團隊經營及弱勢學生家庭的急難濟助多所支出。
1.學校團隊如國樂團、管樂團、音樂班弦樂團、管弦樂團、體育團隊、語文團隊…等,每年對外巡迴演出及比賽的獎勵餐費,都有一定數額的支出。
2.弱勢學生家庭如躲債、付不出房租、燒炭自殺、突發狀況…等。也都有隨機式的濟助支出。
3.其他:學校志工休閒活動、家長會宴請地方仕紳等費用、家長會及志工相關研習或活動聯誼等費用亦多有支出。
當然被付懲戒人並不會以此來做為推卸責任的藉口,更不會因此而推卸犯錯的責任,因為畢竟是收了不該收的錢,收了錢就是不對,是不能有任何合理化的理由及藉口。
(五)被付懲戒人主動自白供述並全力配合偵辦,冀求減輕量刑。
1.金馬公司部分:
(1)被付懲戒人收受金馬公司不當款項,係自何年開始已不復記憶,金額亦不清楚,但為表示被付懲戒人自白之誠意,願意以廠商之供述為準。另金馬公司洪世源對於金額前後供詞不一(原先供述自 96~99 年年每年以每餐每位學生 3、4 元計算,每年約 30 萬元,
4 年共計 120 萬元,後又改以每餐每位學生 4 元計算,合計 135 萬 8,000 元),真實性仍有待商榷,被付懲戒人雖認為沒有如廠商說的那麼多的額度,但為表示被付懲戒人配合的誠懇,也都願意以廠商所供述較高的計算方式之額度為準(被付懲戒人均以從高額度認定),再補繳 15 萬 8,000 元。被付懲戒人是有可能逾繳不當所得之情形都願意配合,由此顯見被付懲戒人犯後配合的態度及確實有後悔的實據。
(2)96~99 年間被付懲戒人與洪世源於投標前,並未約定如洪世源所述之情事,係得標後供餐時,洪世源係出於自願方式,並以要給被付懲戒人做為公關費用、其他行政費用、學校各項團隊經費支出等彈性運用之說詞給款,被付懲戒人並未主動開口要求,同時被付懲戒人也確實對上述各項經費之支用多有支出。
(3)後依被付懲戒人記憶所及,洪世源係每學期分二次給款,第一次約 5 萬多,第二次約 7 萬多元,一學期約計 12 萬多元,一學年約計 25 萬 ~26 萬元。
四年(96~99 學年)合計約 100~104 萬元(如以高標 104 萬元計),100 學年度 35 萬元,合計約估金額 139 萬元,與實際繳回金額 170 萬 8,000元約估逾繳 31 萬 8,000 元。
(4)被付懲戒人之訴求並非要與廠商爭執給款金額之差異,或要求可能逾繳之金額返還,而是要強調表示被付懲戒人悔悟之心及配合偵辦之態度。
2.正午味公司部分:99 學年度 30 萬元,100 學年度
35 萬元,合計 65 萬元部分,係被付懲戒人在檢察官詢問前,自行主動與檢察官聯絡,請求擇日安排庭期自白,並於當日立即繳納全部所得,而非是被動自白。此亦顯示被付懲戒人願意主動坦誠的意思,並完全配合檢方的偵辦。
被付懲戒人於偵查期間,原本也可以採取承認一個相對較低的收款額度,但被付懲戒人不僅沒有這樣做,甚至還以廠商的單方面說詞為主(因被付懲戒人承認收款的 96~99 學年度並無廠商任何帳冊資料或證據,均是廠商單方面的說詞而已。),更以廠商用較高計算方式的額度為準(甚至廠商供述的額度還前後不一),足見,被付懲戒人配合偵辦的態度及坦誠的程度。
被付懲戒人為了完全配合偵辦,完全坦白收款金額,甚至可能承認收款金額比實際收款金額還要高的情形,而且還主動自白供出自己收受廠商款項,也因此被外界及媒體嚴厲批判被付懲戒人是「收最凶」的校長,當然也可能是因為被付懲戒人「坦誠得最澈底」,因而背負著「收最凶」的駡名,接受了社會最嚴厲的譴責與批判,被付懲戒人也深切自我檢討與反省,既然要自白,就得完整地交代清楚,縱使受到社會嚴厲的批判,也必須誠實地勇於面對與承受自己所犯的過錯,如此才有可能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重新開始未來的新生活,除了深切期盼法律上能給予被付懲戒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量刑外,更懇請衡酌被付懲戒人確有悛悔實據,冀求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予以從輕議處。
三、真心懺悔,懇求給予被付懲戒人改過自新、回饋社會的贖罪機會。
(一)深感對不起國家、社會、家人、學校,以及社會大眾。
1.對不起國家的栽培:愧對國家用心的栽培,有辱公務人員的聲譽,內心深感羞愧。
2.對不起社會的期待:愧對社會殷勤的期許,有虧公務人員的職守,內心深感懊悔。
3.對不起父母的養育:愧對父母苦心的養育,有愧為人子女的本分,內心深感不孝。
4.對不起學校的師生:愧對學校深切的託付,有損教育人員的風範,內心深感羞恥。
(二)請考量被付懲戒人擔任校長期間,戮力於學校經營及對國民教育之貢獻,懇請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
1.擔任貢寮國小校長4年期間:
(1)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用心規劃學校本位特色課程,並出版三本書籍:草嶺古道-下雙溪植物步道(民 91 )、映像貢寮-槓子寮人文采風(民 92 )、綠意盎然-貢寮國小校園植物步道(民 93 )。
(2)努力爭取經費,規劃設置學校「草嶺古道-下雙溪植物學習步道」,提供學校師生自然生態學習教材園區,同時提供社區人士及登山健行朋友的休閒知性學習場域。
(3)規劃舉辦創意畢業典禮活動,深獲地方人士及家長的認同與支持,更獲平面媒體的報導稱許,以及地方電視台的報導肯定。
2.擔任碧華國小 7 年期間:
(1)規劃多元的學生社團學習,開展學生多元智慧:國樂、管樂、合唱等音樂性社團,歷年參賽成績優良,國樂及絲竹樂歷年榮獲市代表權參加全國賽榮獲優等佳績,並多次參與跨縣市巡迴演出、社區演出成功。體育性社團有籃球、田徑、拔河、躲避球、樂樂棒球等,經常獲得佳績,拔河社團更屢獲全市冠軍。
(2)綠美化學校環境,充實改善教學環境設施:爭取文英基金會社會資源,改善花台設施及鋪設透水磚鋪面,並規劃設置風力發電設施,推動綠色能源及節能減碳措施,落實能源及環境教育。
(3)配合實施九年一貫課程,整合社區資源,用心規劃學校本位特色課程,並出版相關書籍:綠色饗宴-碧華國小植物步道(民 95 )、碧華布街-風華再現(民97)、布市仔的阿公繪本(民 98 )、碧華布街-憑布青雲(民 99 )。
(4)○○○區0000000000街成為布莊○○○區00000000街社區資源,成立社區學習教室,發展校本特色課程,進行社區總體營造希望工程。
b.○○○區○○○○○市○○○○○街商圈發展協會」,規劃碧華布街成為布莊博物園區。
(5)辦學績效頗受平面媒體及地方電視台報導之稱許與肯定。
3.擔任清水國小近3個月期間:
(1)積極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如裝設校門跑馬燈、修剪校園樹木植栽及整理校園環境、爭取議員配合款全面增設班級教室學生收納置物櫃、爭取教育部補助經費裝設教室紗窗、規劃設置觀禮台宣傳布條…等。
(2)每天早上七點以前到校,天天巡視導護崗哨關心導護志工及學童上下學安全,雖到校服務近約三個月,就深獲師生認同與支持,也改變了學校文化,讓學校呈現活力生機。
(三)懇請審酌被付懲戒人於起訴書中,檢察官對於被付懲戒人從輕量刑之請求。(詳:起訴書)
1.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自白。
2.被付懲戒人業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3.考量被付懲戒人犯後態度良好。
4.被付懲戒人協助地檢署勸導其他涉案校長出面自首。
5.考量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之初,即坦承犯行。
6.被付懲戒人雖一時誤罹刑責,但卻有悛悔實據。
7.請求給予被付懲戒人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懇請衡酌被付懲戒人於偵查期間完全配合的態度,悔悟與懺悔之心,更努力勸導其他熟識之涉案校長自首投案,協助檢方辦案,並深獲檢方的認同與體察,而為之減刑之請求。
(四)敬請衡酌被付懲戒人已獲檢方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予以減輕或免除刑責。
1.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主動向檢察官供出一同收受正午味公司餽贈之校長沈進發,並在便利檢察官偵辦之考量下,同時主動帶領該名校長至地檢署自首。
2.檢察官當庭同意被付懲戒人適用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就被付懲戒人之犯行聲請減輕或免除其刑(詳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地檢署筆錄)。
3.被付懲戒人更於交保期間,不斷規勸其他熟識涉案之校長出面自首投案,以求改過自新,其間更有一名校長因此主動向檢方自首投案。
被付懲戒人除真心悔悟之外,更努力協助檢方偵辦,並獲得檢方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並予以減輕或免除刑責。
(五)停職期間,家庭生計頓失依怙,懇請先予復職以靜候司法之審判。
1.被付懲戒人之父親於 83 年間始患有重聽,並在某次檢查中,經診斷罹患帕金森氏症,長期以來不僅需用大量自費藥品,並達失能程度而領有殘障手冊(詳附件 1:
蔡耀章成大醫院病歷資料),需請長年看護進行照料。被付懲戒人母親更於 97 年 6 月突然腦部溢血中風,緊急進行開刀(詳附件 2:蔡李美玉奇美醫院病歷資料),此後再無法自行料理生活,端賴外籍看護加以照顧。被付懲戒人忽然遭逢此變故,經濟壓力大增,一時頗感拮据。
2.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3 月間,因心臟瓣膜忽然破裂,至臺大醫院接受緊急心臟開刀手術修補瓣膜(詳附件
3 :蔡寶俊臺大醫院病歷資料),經休養逾一月後,勉強撿回一命,惟積蓄已耗盡大半;本次被付懲戒人所繳納之全部犯罪所得,均係向親朋好友借支而來,慚愧之情難以言盡。被付懲戒人對於過去收受廠商餽贈之行為,深感懊悔,是於本案偵查過程中自白,坦承不諱,懇求能有自新之機會。於今受到停職處分,理當應勇於面對與承擔,但家庭生計確實頓失依怙。
3.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1.行為之動機。2.行為之目的。3.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4.行為之手段。5.行為人之生活狀況。6.行為人之品行。7.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8.行為後之態度。」及第
30 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第 31 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因此,懇請貴會能衡酌被付懲戒人數年前因家有變故,家中經濟難以負荷,雙親又年邁多病企需照顧,被付懲戒人一時遭受金錢誘惑,實有難言之隱,但數年來絕無因此做出違背良心的事,也未違背職務上相關法令而使校內師生受到任何侵害。被付懲戒人確實已深切悔悟,全力配合偵辦,犯後態度良好,懇切請求貴會能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對被付懲戒人從輕量處,以及第 31 條之規定,本案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序,請能於刑事裁判確定前,暫時停止審議程序,伺司法審判之結果後再行審議裁處。並請在司法審判之前,得讓被付懲戒人先行復職,靜候司法之審判,伺審判之結果後再行議處,至為德感﹗。
(六)一時迷失,誤罹刑責,深感懊悔,並真心懺悔以祈求寬恕。
法律制裁的最終目的,乃在期盼犯罪者能改過遷善,重新做人。被付懲戒人面對自己的犯行,深感羞愧與懊悔,良心備受煎熬﹗為了不要一錯再錯,被付懲戒人選擇誠實面對,一路坦白到底,只期盼能有重新做人的機會。(詳附件 4:律師刑事陳訴狀)回首前塵,恍如一夢:悠悠未來,何去何從?如果人生可以重來,被付懲戒人絕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但願貴會看在被付懲戒人已澈底悔悟,能從輕議處,給被付懲戒人一個改過自新及重新做人的機會。
(七)願將後半餘生投入社會公益活動,以彌補過去錯誤於萬一。
被付懲戒人如今真心悔悟贖罪,相信司法也一定會給被付懲戒人一個公義的審判,被付懲戒人如能獲得緩刑以下刑責的審判機會,當以贖罪的心來回饋社會,定將後半餘生投入於社會服務及公益活動,以彌補被付懲戒人過去錯誤於萬一,也讓被付懲戒人還有用的一點剩餘價值來服務社會、回饋社會,以彌補被付懲戒人過去之罪過。
更深切期盼貴會鑑察,被付懲戒人係因一時迷失而誤罹刑責,於今已深感懊悔並深切檢討與反省,痛定思痛,也在佛菩薩前懺悔並皈依三寶,同時完全主動配合司法單位偵辦,更是具有悛悔實據,鑑請從輕議處,並能給予被付懲戒人復職的機會,以及一個改過自新及重新做人的機會。
敬請鑑察。並提出下列書證:
附件 1:蔡耀章成大醫院病歷資料。
附件 2:蔡李美玉奇美醫院病歷資料。
附件 3:蔡寶俊臺大醫院病歷資料。
附件 4:律師刑事陳訴狀又舉出下列證人:
1.張清教:樂利國小總務主任
2.吳柱華:碧華國小老師(100.8.1 退休)
3.朱信隆:碧華國小學務主任(99 學年度)
4.謝錫焄:碧華國小總務主任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蔡寶俊自 9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7月 31 日止,擔任新北市三重區(改制前為臺北縣三重市)碧華國民小學(屬公立學校,下稱碧華國小)校長,自 100年 8 月 1 日起改任新北市土城區清水國民小學校長(屬公立學校,下稱清水國小),依國民教育法第 9 條第 1項之規定,專任綜理校務,任期 1 任為 4 年。碧華國小於辦理 96 學年度至 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服務採購案」(下稱中央餐廚採購案)時,係依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招標、開標、訂約等事項,並由學務處提出採購需求後,由總務處相關人員負責擬辦、總務處主任審核,再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故被付懲戒人擔任碧華國小之校長,雖非屬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然與該校總務處相關人員、總務處主任等人承辦上述中央餐廚採購案,而為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自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所規定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二、被付懲戒人明知其於擔任碧華國小校長期間,於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時,應依前揭規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辦理前開事項,且在其擔任碧華國小校長、清水國小校長期間,就中央餐廚得標廠商履約期間,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驗收業務處理事項之核定,均為其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詎竟分別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金馬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馬公司)負責人洪世源、正午味盒餐有限公司(下稱正午味公司)負責人連國佑所交付之賄賂均係冀求被付懲戒人能夠協助該公司順利得標,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竟仍多次予以收受。被付懲戒人收受賄賂之時間、地點、金額如下:
(一)金馬公司部分:
1.於 96 學年度上、下學期(即 96 年 8 月 1 日起至
97 年 7 月 31 日止),以每學期 2 次,每次間隔約 2、3 個月期間,在碧華國小校長室內先後 4 次接續收受洪世源交付之賄賂共計約新臺幣(下同)34 萬5,000 元。
2.於 97 學年度上、下學期(即 97 年 8 月 1 日起至
98 年 7 月 31 日止),以每學期 2 次,每次間隔約 2、3 個月期間,在碧華國小校長室內先後 4 次接續收受洪世源交付之賄賂共計約 31 萬元。
3.於 98 學年度上、下學期(即 98 年 8 月 1 日起至
99 年 7 月 31 日止),以每學期 2 次,每次間隔約 2、3 個月期間,在碧華國小校長室內先後 4 次接續收受洪世源交付之賄賂共計約 31 萬 5,000 元。
4.於 99 學年度上、下學期(即 9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7 月 31 日止),以每學期 2 次,每次間隔約 2、3 個月期間,在碧華國小校長室內先後 4 次接續收受洪世源交付之賄賂共計約 38 萬 8,000 元。
5.於 100 年 6 月間某日,因碧華國小 100 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案即將招標,且被付懲戒人將於 100 年
8 月 1 日調任清水國小,而清水國小 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亦尚未招標,被付懲戒人即向洪世源要求須提供 35 萬元之賄賂,做為協助金馬公司得標碧華國小 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之對價以及金馬公司得標清水國小 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於供餐期間能順利履約、包庇供餐缺失之對價,洪世源應允後,即於 100 年 6 月間某日在碧華國小校長室內交付賄賂 35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
(二)正午味公司部分:
1.連國佑於 99 學年度正午味公司得標碧華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後,為求正午味公司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有決定供餐缺失懲處內容之權,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於
99 學年度之不詳時間,先後 2 次在碧華國小校長室內接續交付被付懲戒人之賄賂共計 30 萬元,被付懲戒人明知連國佑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正午味公司之供餐缺失,猶接續予以收受。
2.於 100 年 6 月間某日,因碧華國小 100 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案即將招標,且被付懲戒人將於 100 年
8 月 1 日調任清水國小,而清水國小 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亦尚未招標,被付懲戒人即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連國佑要求須提供 35萬元之賄賂,做為正午味公司得標碧華國小 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之對價以及正午味公司得標清水國小
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於供餐期間能順利履約之對價,連國佑為求正午味公司能得標碧華國小前開標案,並能於正午味公司得標清水國小前開標案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有控制得標結果並決定供餐缺失懲處內容之權,遂應允之,而於 100 年 6 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某不詳地點交付賄賂 35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矚訴字第 2 號、
101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第 2 號刑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8 條第 2 項後段、刑法第 59 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等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論以「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計 7罪,均各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沒收部分,從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捌仟元應予沒收。於 103 年 6月 16 日判決確定。以上事實,有上揭刑事確定判決影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 7 月 2 日新北院清刑睦 100矚訴 2 字第 042056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供承有收受賄賂之事實,惟辯稱伊無違背職務情事云云,惟該部分所辯與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自非可採。至其其餘所辯及所提出之書證(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並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所舉之證人張清教等人,自核無通知到會作證之必要。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寶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