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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鑑字第 1287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875 號被付懲戒人 齊祿禎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齊祿禎記過壹次。

事 實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齊祿禎(以下稱齊員)係本市士林區葫蘆國民小學校長,經查齊員未依「強迫入學條例」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規定,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101 學年度陳姓新生報到及強迫入學事項,嚴重影響本府形象。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第 2 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第 4 條第 2 項:「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及第 19 條略以:「…,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 2 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經本府教育局 103 年 5 月 6 日 102 學年度第 4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齊員有公懲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爰依法陳報本府移送懲戒,並先行停止其職務。審酌齊員確有公懲法第 2 條規定應受懲戒情事,爰依公懲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強迫入學條例。

2、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3、本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長 102 學年度第 4 次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被付懲戒人齊祿禎申辯意旨:

有關申辯人齊祿禎因未依「強迫入學條例」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規定,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101 學年度陳姓新生報到及強迫入學事項,嚴重影響市府形象一案,申辯說明如下:

壹、事件簡述:

一、103 年 4 月 23 日,學校接獲教育局國教科承辦人電話,告知本件有關女童死亡一案,並告知陳姓女童原屬葫蘆國小

101 學年度應報到新生,其間近 2 年時間,直至陳姓女童離世之前,其皆未入學就讀,請學校針對陳姓女童應入學而未入學,學校未依「強迫入學條例」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規定,確實辦理 101學年度陳姓女童報到及強迫入學事項乙事,進行說明。

二、經學校查證,101 學年度本校應報到新生人數共計 236 人。101 年 7 月 6 日新生報到日,本校實際新生報到人數,共計 197 人。當日未報到人數,共計 39 人。

三、因學校自新生分發系統下載 101 學年度新生名冊,除戶籍地址外,並無其他直接聯繫新生家長方式。對於未報到新生,教務處當時承辦人郭春琍以電話連繫各里辦公處,請求里長協尋或請協助通知里內尚未報到之新生家長,儘快完成新生報到事宜。

四、101 學年度 7 月下旬,經上述方式陸續取得未報到新生回報資料,經原任承辦組長郭春琍追查未報到原因,並予以註記。其中陳童經查得戶籍已遷移至中山區,故於未報到名單上註記「戶籍已遷往中山區」(證 1)。陳童戶籍遷移至中山區一事,事後經士林區公所林姓承辦人證實,陳童戶籍確實已在 101 年 7 月 19 日遷入中山區。

五、本校於同年 7 月 6 日後,將新生報到情形電子上傳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生報到分發系統。再於同年 8 月 20 日前,本校依北市教國字第 10140221100 號文規定,上傳

101 學年度新生就學名單至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系統」。同年 9 月 13 日前,再依北市教國字第10140826000 號文規定,上傳新生就學名單至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系統」,此二份資料亦已註記陳童「戶籍遷至中山區」(兩份資料同,證 2)。102 年 3 月 18 日學校再依北市教國字第 10233203600 號文規定,將 101 學年度新生追蹤管控應入學未入學學生名單,回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科,此份回報名單上陳童資料亦經註記「戶籍遷至中山區」(證 3)。自以上經過,可證知本校確實在相關時間內,就陳童未前來本校報到一事為查證,並將查證結果「戶籍遷至中山區」之情事依照規定之時程進行填報。

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為: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陳童應歸類為本校第二類中輟生,須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因本校未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致陳童死亡,嚴重影響臺北市政府形象云云。申辯人就此部分,申辯說明如下:

一、本校當時係認定陳童非本校 101 學年度新生,理由如下: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第 15 條「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事宜。」(證 4)

(二)又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93 年 7 月 23 日修正)第 11 條「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接獲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 15 條之通知後,應向該學區之學校查尋學生入學或轉學情形,發現未辦入學或轉學者,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證 5)

(三)再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 8 條規定,學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新生報到日持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國民小學報到,其未收到入學通知單者,應持戶口名簿至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並由國民小學直接核對資料受理報到。於新生報到日後遷入學區者,亦同。(證 6)

(四)另臺北市 101 學年度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暨相關法令手冊P13 之 101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相關問題與解答 7. 在 7 月 6 日新生報到日之後設籍者,應如何辦理「入學手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就此部分清楚明確答覆:在 7 月 6 日新生報到日後始將戶籍遷入學區之學童,若非額滿學校,請帶戶口名簿由學校核對學區後即可受理報到。(證 7)

(五)因此,當年陳童雖未於 7 月 6 日前來本校報到,但事後經查訪得知陳姓新生戶籍已遷移(7 月 19 日遷入中山區),學校基於上述種種規定及學籍與戶籍之連動關係,判斷陳童應非屬本校 101 學年度新生,而應係陳童所遷入中山區所屬學區學校之學生。

二、學校未將陳童歸類為第二類中輟生,進行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之理由如下:

(一)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98 年 7 月

21 日修正)(證 8)第 3 條載明,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於入學或轉入時取得學籍,於轉出或畢業時喪失學籍;中輟學生逾學齡時喪失學籍。

同一學生不得同時擁有二個以上學籍。

(二)陳童新生入學,發生於 000 年 7 至 9 月間,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99年 5 月 12 日)第 2 條第 2 款,其適用對象為: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學生(含新生未報到者)(證 9)。另其處理流程圖(證 10) 明指,有第二、三、四類中輟狀況時,由註冊組即時通報,通報完成後,以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社會局、各中心學校,但此通報時間並未明確規定。

(三)若依本市 101 學年度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暨相關法令手冊P58-63 之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入學工作進度表(證11)之 7-8 月工作概要內容所示,家長至遲應於 7 月

20 日前完成報到,因此,通報時間應從 7 月 21 日開始起算;而陳童確實已於 7 月 19 日將戶籍遷移至中山區,未達學校通報時間,因此學校並未認定陳童係屬本校第二類中輟生。

(四)實則,上開有關國小新生未報到而適用中輟生通報規定,僅適用於一年級新生未向就讀小學報到情形,並不包括本件陳童於通知報到日後遷移戶籍之情形。以本案為例,陳童原戶籍雖分發就讀學區為葫蘆國小,但 101 年 7 月

19 日陳童戶籍已遷移至中山區,如果葫蘆國小依上開規定通報士林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士林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亦無法對戶籍已遷移至中山區之陳童進行派員作家庭訪問,以及對陳童父母勸告入學,限期入學等處分。

(五)且陳童母親於 101 年 7 月 19 日已將陳童戶籍遷移至中山區,應無繼續就讀葫蘆國小之意思,顯然不構成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新生未前來本校就學之情形,學校因而未認定其為第二類中輟生。

(六)再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5 條規定,適齡就學之陳童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至中山區,依法應由遷入地戶政機關即中山區公所所轄中山戶政事務所,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即「中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依法律規定通報事宜,應屬中山區公所職權。

(七)因陳童於開學註冊前即遷移戶口,依上開處理原則規定,且陳童從未至葫蘆國小入學,在葫蘆國小並未有「學籍」,不適用第二類中輟生相關規定。因此葫蘆國小 101 學年度新生入學表單,才未通報陳童為中輟生,或通報士林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且於 101 年 11 月 26 日士林區公所來文請求回報 101 學年度新生入學中輟通報表單,本校因此回覆新生未入學人數為 0,並無錯誤。(證 12)

叁、事件釐清與未來補救作為:

一、綜上所述,有關陳童應入學而未入學一事,學校已於第一時間協請里長及里辦公處協尋,且有正確訊息回報陳童戶籍已遷移至中山區,學校亦依查證結果據實填報,並依規定通報,並非完全無作為。且陳童戶籍遷移時間為 7 月 19 日,依學籍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款、強迫入學條例第 15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 條,陳童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至中山區,學籍已不在士林區(葫蘆國小),應由遷入地戶政機關即中山區公所所轄中山戶政事務所,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即「中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再依 101學年度新生報到分發工作進度表,若需通報時間亦應從 7月 21 日開始起算,陳童非葫蘆國小第二類中輟生,申辯人自無未依「強迫入學條例」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規定,須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101 學年度陳童新生報到及強迫入學事項,嚴重影響市府形象之情事發生。

二、陳童之不幸遭遇,申辯人深感遺憾與悲切,無辜生命驟然殞失,令人不忍。學校承辦同仁雖未違反上開相關規定,然對於多年以來付出全部心力於教育工作之申辯人,及承辦同仁至今仍甚為難過。陳童之死,讓人悲痛,但實非學校所致。若因通報、戶政系統疏失,家庭親職失能、戶籍異動時間關鍵點,及其出生後種種警政、衛生、社會、民政體系層層漏接而生不幸,只嚴懲學校承辦同仁及校長,將是學校無法承受之重,此舉亦將讓校園心寒。且此次懲戒過失人員,中山、士林區區長各記小過 1 次、中山戶政事務承辦人申誡 1次。與學校新、舊任註冊組長及教務主任各記小過 1 次,申辯人〈校長〉停職,靜候調查之懲戒相比,亦有違處罰均衡原則及比例原則,懇請依法釐清各機關應負之相關責任與處罰。

三、再則,現行法規用語不一致,通報系統繁瑣複雜,很容易造成第一線承辦人員之通報觀念混淆。未來實應針對本案新生應入學未入學、中輟生、轉學生及在家教育之學童,從法規面及制度面著手,明確訂定具體規範,定期辦理相關研習,清楚要求各單位承辦人之通報程序及內容,使用統一用語,通報作法簡單系統化,讓各個行政機關皆能通力合作不漏接。對於本案相關法規未明確規範 SOP 標準化作業流程,尤其是遷入地戶政機關,需要具體明確通知學區學校之流程與時間點,及作為前置作業之戶政機關,須如何進行執行,以落實通報。各單位能夠無縫合作,均須明文訂定,才是本案正本清源做法。

四、本件臺北市政府移付懲戒原因之一,係認為此事件引起社會譁然,嚴重影響市府形象等情。但生命的保護與延續,絕非僅靠學校入學才能把關。有關行政系統與制度之瑕疵,未來教育、民政、衛生、社會、警政等單位,均須拋棄原有本位成見,加強橫向聯繫與密切檢討,製訂明確嚴謹的 SOP 標準化作業流程,讓各單位落實,共同為高風險家庭多重把關與多方確認,能夠以更積極的作為與務實態度,引進更多關注在類似家庭服務及不幸事件之防止上。如認為學校及申辯人應就女童之死亡負責,毋寧過苛。而陳童生命、身體、安全之維護,如認僅依強迫入學條例或中輟生處理辦法即可盡其功,對於基層教育工作人員亦屬難能之重。

五、中國時報 103 年 5 月 20 日刊載,臺北市中正區龍福里一對 13 歲及 11 歲之陳姓姊妹,陳家姊姊應於 7 年前入學,但姊妹 2 人至今均未入學。陳妹妹所屬學區臺北市教育大學附屬國小校長方慧琴表示,當年勾選陳妹妹是「出國或移民」欄,也呈報教育局(證 13) ,與申辯人所涉陳童情形類同,亦即學校當時已為查證,並為呈報。但呈報後其他相關單位缺乏進一步追蹤,乃發生未入學之情事。而與本件陳童及上述報導所提陳姓姊妹相同情形而未入學者,是否尚有他人,更是各單位必須正視之問題。長久以來,上級各相關主管機關,事實上並未建立周延完整之接續追查制度及系統。當基層學校已盡力查得事實,而將事實呈報後,上級相關主管機關即將基層學校查得之資料存查了事,根本未為進一步之積極處理,乃發生諸多未入學之個案。申辯人所屬學校於 101 學年度對於陳童已盡查明之能事,查得陳童已遷籍至中山區,學校亦將查證結果「戶籍遷入中山區」,據實記載於新生未報到名單中,更依規定多次據實通報。然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5 條為進一步接續處置之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並未為後續之處理。而教育局及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警政、社會、衛生、兒福等單位亦對基層學校之通報內容予以漠視。各上級機關之漠視,竟要讓最基層之學校人員承擔,難謂公平。申辯人如有責任,絕不推諉,倘申辯人所屬學校,就已遷移至中山區之陳童確有通報士林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之義務;又倘申辯人所屬學校確屬未盡查證通報責任,申辯人自當一肩承擔。然若僅因通報疑義,即將陳童死亡究責於申辯人及學校同仁,而加諸嚴重影響臺北市政府形象之嚴厲指控,實乃不可承受之重,亦非申辯人所能甘受,懇請鑒察。

肆、申辯人對此事件之省思

一、申辯人擔任教職迄今近 33 年,在工作上一直盡心盡力,全心投入,其間均深得長官與同仁肯定。一向秉持「教育無它,唯愛與榜樣而已。」之教育理念,積極貢獻個人心力於教育現場。此次陳童事件對申辯人內心衝擊甚大。對於媒體擅自下標使用不當用詞,造成首長誤解,皆非申辯人之本意,亦絕無衝撞抗上之心。未來會更加戒慎恐懼,留意與媒體之互動關係,並積極加強行政同仁在執行法令相關業務時之敬業謹慎態度,落實督導之責任。

二、此件社會事件,全校親師生置身其中,備感刻骨銘心。尤其聽聞校長停職靜候調查,全體親師生士氣為之低盪。學校遭逢此種困境,申辯人希望所有師生能深刻以此為鑑,成為人生重要學習課題,藉機進行機會教育。除請各班級導師為陳童早逝童年,進行班級生命教育,更利用教師晨會時間與全體同仁共勉,請求全體同仁於校長停職期間更須堅守教師專業本位,讓學校化危機為轉機。

三、此次震撼教育帶給孩童心中相對價值衝擊,申辯人已於 6月家長會出版之「葫蘆心孩兒情」會刊上,撰文鼓勵全體親師生,激勵眾人從痛苦困境中再度勇敢站起來,以正向積極與感恩惜福態度,勇於面對人生各種挑戰。(證 14)

四、本次事件,因臺北市政府及教育局未切實釐清責任歸屬,亦未依衡平及比例原則處理,而迫於媒體及社會狂烈輿論,即對學校同仁及申辯人為嚴厲之處分,實已引起相當反彈。各界亦對本校及有關同仁表達許多鼓勵及支持。由衷感謝學校家長會、市教師會及社區夥伴,於第一時間發起陳情連署活動(證 15) (家長會:捍衛葫蘆國小學生權益。市教師會及社區葫東里辦公處:聲援葫蘆國小陳情連署活動)。在短短 2 天時間,湧進匯集逾 5000 人次連署。看到所有親師生、社區民眾、教師團體及校長協會以及許多不認識的朋友的加油打氣與發聲,親師生冷靜理性沉著面對學校共同難關,讓申辯人深切體會到人間的溫情與彼此滿滿友情與信任,亦增強申辯人請求復職返校服務之強烈意圖。申辯人雖然遭受「不適任」之未審先判與污名化,頓時感到身心疲累,並曾萌生退意。但看到葫蘆人展現「打斷手骨顛倒勇」的勇氣與大智慧,彼此化悲憤為力量,凝聚共識情誼,讓申辯人深感安慰與敬佩。相信這股信賴的力量,未來必能成為葫蘆親師生重新再出發的正向能量。

五、不經一事,不長一智,面對此次排山倒海而來的責難以及各界好友的加持肯定,申辯人心中五味雜陳,深刻感受人間冷暖與生命無常。期盼本次公懲會能還予申辯人應有公道,准予復職。未來,申辯人終生必定會以此事為師,以更謙卑、低調的態度面對人生。若能重返校園服務,也必會以感恩惜福之心,回饋答謝所有支持申辯人的親師生及社區民眾,讓校園每個角落充滿幸福陽光。

伍、調查證據事項:

一、請貴會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查下列事項:

(一)臺北市 101 學年度國小一年級新生未向原分發學校報到人數?

(二)臺北市 101 學年度國小一年級新生未向原分發學校報到,原分發學校向所屬「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通報強迫入學人數?

二、請貴會向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查下列事項:

(一)臺北市 101 學年度國小一年級新生自 101 年 7 月 6日至同年 9 月 1 日止,遷移戶籍至其他學區之人數?

(二)臺北市 101 學年度國小一年級新生自 101 年 7 月 6日至同年 9 月 1 日止,遷移戶籍至其他學區,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之人數?

三、待證事實:

(一)國小一年級新生於報到日未報到後遷移戶籍至其他學區,臺北市教育局及臺北市國小,是否均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99.05.12 修正),歸類為第二類中輟生之適用,而應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

(二)國小一年級新生未向原分發學校報到後遷移戶籍至其他學區,應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四、聲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陸、證據(均影本在卷):證 1:新、舊任組長業務交接之 101 學年度新生未報到追蹤單。

證 2:101 年 8 月 20 日及 9 月 13 日填報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系統」。

證 3:102 年 3 月 18 日填報 101 學年度新生追蹤管控

應入學未入學學生回報名單證 4:強迫入學條例(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第 15 條。

證 5: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93 年 7 月 23 日修正)第 11 條。

證 6: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 8 條。

證 7:101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相關問題與解答 7。

證 8: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證 9: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證 10 :中輟處理流程圖。

證 11 :101 學年度 公立小學新生分發入學工作進度表7-8 月工作概要。

證 12 :101 學年度新生中輟人數填報單。

證 13 :中國時報 103 年 5 月 20 日相關報導,作者石文南。

證 14 :葫蘆心孩兒情/校長序文。

證 15 :相關媒體報導及連署書活動。

證 16 :臺北市 101 學年度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暨相關法令手冊。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齊祿禎係臺北市士林區葫蘆國民小學(下稱葫蘆國小)校長,有綜理該校校務之責。該校於辦理學齡兒童新生入學業務時,如新生報到日未報到之新生,嗣查得其於報到日後,戶籍已遷至他行政區,應續查該新生有無至遷入地學區學校入學,如於開學後 3 日仍未入學者,有即時上網通報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下稱中輟網站),並函報臺北市中輟生資料處理區域中心學校(下稱中心學校)、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下稱強迫入學委員會)、社會局之義務。緣有陳姓(名字如卷內所載)學齡兒童為該校 101 學年度新生名單內之新生(下稱陳童),陳童未於 101 年 7 月 6 日新生報到日到該校報到。該校教務處承辦人即註冊組組長郭春琍,乃電請陳童戶籍地之里長,通知陳童家長,儘快完成新生報到,惟仍未報到。至同年月下旬,郭春琍查得陳童戶籍已於同月 19 日遷移至臺北市中山區。郭春琍未續查陳童有無至遷入戶籍地學區之學校(下稱新學校)報到。嗣李意銘於 101 年 8 月 1 日接任該校註冊組組長,郭春琍移交其接辦之尚未報到之新生名單,陳童註記「戶籍遷往中山區」。李意銘亦未續查陳童有無至新學校報到。被付懲戒人因未督導其應為上開續查,而由其先後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8 月 9 日北市教國字第 10140221100 號函及 101 年 9 月 7 日北市教國字第 10140826200 號函,電子上傳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系統」之 101 學年葫蘆國小應報到未報到學生資料,陳童未報到原因填載「其他」,備註僅記載「戶籍遷至中山區」。嗣臺北市士林區公所於 101 年 11 月 26 日以北市士民字第 10134146810 號函,檢送該區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情形調查表,請該校填復,該校教務主任左鴻熙疏未確認陳童有無至新學校入學,逕將新生未入學人數填

0 人。李意銘於同年 8 月 30 日開學後三日,因疏未續查,致不知陳童尚未入學,而未將陳童未入學一事,通報中輟網站,及函報中心學校、強迫入學委員會、社會局等。復於

102 年 3 月 18 日依臺北市教育局 102 年 3 月 14 日北市教國字第 10233203600 號函,將 101 學年度新生追蹤管控應入學未入學學生名單回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該回報名單上陳童未入學原因記載「其他」,是否已送強迫入學委員會記載「否」,相關處理說明亦僅記載「戶籍遷至中山區」。致上開強迫入學委員會等未能發現陳童仍未入學。被付懲戒人對於上開註冊組組長等辦理陳童新生入學事宜,有未善盡督導之違失。迨 103 年 5 月初,因媒體報導陳童被其母送醫院且未曾入小學就讀等情,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調查始發現上情。

貳、以上事實,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除否認該校未續查陳童有無至戶籍遷入地之學區學校入學,及未於開學後 3 日為上開之通報及函報強迫入學委員會等各情有違失外,餘均不否認其事。並有上開經被付懲戒人核閱之上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函,葫蘆國小電子上傳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系統」之 101 學年葫蘆國小應報到未報到學生資料,回復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之該區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情形調查表,回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 101 學年度新生追蹤管控應入學未入學學生名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辯稱,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5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由遷入地戶政機關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葫蘆國小已查陳童戶籍確於 7 月 19 日遷至中山區,因而於上開應報之未入學資料,記載戶籍遷至中山區,應由遷入地戶政機關即中山區戶政事務所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即中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又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下稱中輟生輔導實施要點)第 2 條第 2 款及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圖(下稱中輟生輔導處理流程圖)規定,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學生(含新生未報到者)屬第二類之中輟生,有第二類中輟狀況時,由註冊組即時為上開之通報及函報,惟通報時間並未明確規定。若依臺北市 101 學年度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暨相關法令手冊所載之新生分發入學工作進度表之 7-8 月工作概要內容所示,家長至遲應於 7 月 20 日前完成報到,則通報時間應從 7 月 21 日開始起算,陳童於 7 月 19 日將戶籍遷移至中山區,未達學校通報時間,學校自無須通報,又上開有關國小新生未報到而適用中輟生通報規定,僅適用於一年級新生未向就讀小學報到情形,並不包括新生報到日未報到,後遷移戶籍之情形。陳童未於 7 月 6 日新生報到日報到,嗣戶籍又已遷到中山區,應屬遷入中山區所屬學區學校之學生。而非葫蘆國小 101 年度之新生,自非屬葫蘆國小之第二類中輟生。葫蘆國小未為上開通報、函報,及回覆士林區公所新生未入學人數為 0,並無違失云云。

惟查:

一、按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定有明文。又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學生(含新生未入學),為中輟生輔導實施要點適用對象,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事項及學校各處室職掌分工,應依中輟生輔導處理流程圖及學校各處室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職掌分工表辦理。學生中途輟學後,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至中輟網站,並函報強迫入學委員會、中心學校、社會局。中輟生輔導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2 款、第 4 點、第 5 點亦定有明文。再第二類中輟生,係指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學生(含新生未入學),即經區公所造冊分發至學區應報到學校之新生至開學後三日仍未到校者,或其他原因失學者,應即時了解學生動向,以作後續之處理。學生有第二類中輟狀況時,由註冊組「即時」上網通報(中輟網址:www.mlss.edu.tw) ,通報完成後 5 日內以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社會局、各區中心學校。有中輟生輔導處理流程圖及臺北市政府 103 年 6 月 30 日府授人考字第 10301580000 號函示在卷。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強迫入學條例」之執行,於 102 年 3 月 14 日以北市教國字第 10233203600 號函葫蘆國小,請該校確實追蹤管控應入學未入學學生就學狀況,並定期於每季回報處理結果。該函說明「三、請確實追蹤函報名單學生就學狀況:(一)…搬家:請說明後續追蹤情形,並督導所轄公私立學校確依強迫入學相關規定函請校籍所在之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後續家訪、勸止、警告及罰鍰事宜。(四)未入學原因為就讀他校須敘明就讀校名(跨縣市就讀須註明縣市名稱),已確認就讀他校者,無須列於該學年度第 1 次函報新生應入學未入學名單中;惟若是已列入該學年度新生未入學名單,則不得刪除,需於相關查訪處理說明欄內註明就讀學校及入學日期。」有上開函影本在卷可按。

二、經查葫蘆國小係新生分發及執行強迫入學之第一線工作者,陳童為該校 101 學年度新生名單,其未於 101 年 7 月

6 日新生報到日報到,嗣查知已於同年月 19 日將戶籍遷至中山區,依上開規定及函示意旨,該校應再確認陳童有否至新學區學校報到,如於開學後三日,仍未報到入學時,註冊組即應為上開之上網通報中輟網站,及書面函報,至為灼然。次查被付懲戒人稱,陳童戶籍已遷至中山區,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5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應由中山區戶政機關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及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 8 條規定,陳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可持戶口名簿至遷入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報到。暨相關單位對該校所報之陳童未入學原因,已註記戶籍遷至中山區,即應追縱陳童有無入學云云,惟查為落實強迫入學條例之執行,避免學齡兒童漏失入學,法令乃規定學校及相關單位等應負其等各別之責任,如其中一單位有疏失,亦不能因他單位亦有疏失,而免除其應負之疏失之責。是上開單位等縱有未盡上開之責,該校亦不能據此而解免上開責任。是被付懲戒人所辯,陳童未於新生報到日報到,嗣將戶籍遷至中山區,已非該校之新生,該校在上開陳童未入學原因之資料僅記載「戶籍遷至中山區」即可,無庸續查陳童有無至新學校報到入學,及為上開之中輟生之通報及書面函報云云,殊無可採。至被付懲戒人其餘所辯,其擔任教職近 33 年,全心投入,獲長官與同仁肯定云云及所提之證據(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核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尚難據為免責之論據。

叁、綜上,被付懲戒人為葫蘆國小校長,有督導辦理新生報到入

學業務之責,因疏未注意上開法令,而未善盡督導,致該校承辦上開陳童新生報到入學之人員,未續查陳童有無至新學校入學,及未為上開之通報及函報之違誤,自難辭違失之咎。是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至臻明確。被付懲戒人請求函查事實欄所載之事項以證明其待證事實,因事證已明確,經核無必要,併予敘明。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並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又被付懲戒人之停職,非本會所議決,其請求本會准予復職,本會自無權審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齊祿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