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889 號被付懲戒人 莊富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莊富德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莊富德於 103 年 5 月 22 日 3 時許(非服勤時間),在彰化縣○○鎮○○里○○路○段○○○巷○○○弄 ○○ 號家中飲酒。同日 4 時許騎乘輕機車(車號000-000 號)出門載水。沿二溪路南往北行駛至二溪路 2段 13524 號路燈桿前自摔,被付懲戒人因而受傷送醫。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處理員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達 0.63MG/L ;爰以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服務機關於 103 年 6 月 13 日以彰警人字第1030045831 號令調整被付懲戒人至溪湖分局,併予敘明。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103 年 6 月 5 日芳警分偵字第 103001084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彰化縣警察局 103 年 6 月 13 日彰警人字第1030045831 號令。
被付懲戒人莊富德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對於違反公共危險案,深感懊悔。
二、該件交通事故,係因案發前因雨致道路出現坑洞(如附卷照片),以致申辯人行經該處,而自摔受傷,經送醫救治。伊均積極配合調查。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申辯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主動積極辦理、偵破各類刑事等案件,且考績均為甲等。對於涉及該違法事件,目前已遭調職,並處有期徒刑 2 月,得易科罰金。因申辯人亟需照料年邁雙親、妻小,敬請從輕處分。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道路坑洞照片。
(二)診斷書、手術同意書及戶口名簿。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莊富德係彰化縣警察局巡佐。其於 103 年 5月 22 日 3 時許之非服勤時間,在彰化縣○○鎮○○里○○路○段○○○巷○○○弄 ○○ 號家中飲酒。同日 4 時許騎乘輕機車(車號 000-000 號)出門載水,沿二溪路南往北行駛至二溪路 2 段 13524 號路燈桿前自摔,被付懲戒人受傷送醫。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處理肇事之員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達 0.63MG/L ,爰以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以上事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103 年 6 月 5 日芳警分偵字第 103001084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 103 年 6 月 13 日彰警人字第 1030045831 號令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上情屬實。其申辯稱:對於騎車肇事,深感懊悔,且事後積極配合調查。其任職期間,戮力從公,考績均為甲等。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及妻小需照料等語。並提出上開證據為憑。經核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即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不得駕車。否則,即有違上開規定。
從而,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莊富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