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898 號被付懲戒人 曾龍珠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曾龍珠記過壹次。
事 實
壹、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曾龍珠(下稱曾員)任職雲林縣四湖鄉四湖國民小學護理師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事實明確。
二、茲據雲林縣政府 103 年 7 月 30 日府人考一字第1036207997 號移送書所送曾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曾員為雲林縣四湖鄉四湖國民小學護理師,係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服務於公立學校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醫事人員,自 93 年 7 月 23 日起任職至今。
(二)曾員於 93 年 3 月 5 日起創設「翔勤企業社」,並為公司負責人,從事庭園景觀工程、水泥及水泥製品批發…等經營商業營利行為,該企業社於 96 年 7 月 24 日歇業;曾員於任公職前設立公司,並為公司負責人,93 年
7 月 23 日任公職後,仍為公司負責人,至 96 年 7 月
24 日該公司歇業止。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雲林縣四湖鄉四湖國民小學 103 年 7 月 15 日簽呈。
(二)曾龍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說明書。
(三)翔勤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
(四)翔勤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證明。
貳、被付懲戒人曾龍珠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 93 年 3 月 4 日因家人公司營業需求,幫忙設立「翔勤企業社」,申辯人專業在於護理工作,對於工程相關事務一無所知,一切相關事項皆由家人處理,也非實際經營者,當時也未就任公職。自 93 年 7 月 23 日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護理師,但政府並未將此任用條例之公職人員,納入參加任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中,也未有任何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研習,而後,申辯人自行知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暨相關規定時,立即主動於 96 年 7月 24 日將該企業辦理歇業(註銷)完成。申辯人任護理師一職期間,兢兢業業於自己本職中,94 年至 98 年連續 5年年終考績皆獲甲等,深受長官肯定,惟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雲林縣四湖鄉四湖國民小學 95 年至 97 年曾龍珠考績通知書共 5 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曾龍珠為雲林縣四湖鄉四湖國民小學(下稱四湖國民小學)護理師,係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服務於公立學校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醫事人員,自 93 年 7 月
23 日起任職至今。緣被付懲戒人於任上述公職前,於 93 年 3 月 5 日起,創設「翔勤企業社」,擔任負責人,獨資,資本額新臺幣
20 萬元,營業項目為庭園景觀、油漆粉刷、壁飾(紙)張貼、室內裝潢等工程、水泥及水泥製品批發。然被付懲戒人於 93 年 7 月 23 日任上述公職後,仍繼續任「翔勤企業社」負責人,經營商業,直至 96 年 7 月 24 日始歇業。
其後,被付懲戒人服務之四湖國民小學查悉上情,函報雲林縣政府,並由臺灣省政府依被付懲戒人上開服務公職期間,經營商業之違法行為移送懲戒。
二、以上事實,有雲林縣政府 103 年 7 月 3 日府人考一字第 1036207256 號函、翔勤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該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證明、營業稅申報資料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承認設立「翔勤企業社」,嗣於 93 年 7月 23 日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護理師後,直至 96 年 7月 24 日始將該企業社辦理歇業等情不諱。雖其辯稱係受家人需求,幫忙設立,對相關事務一無所知,皆由家人處理,其並非經營者云云,核與上開商業登記資料顯示,被付懲戒人係獨資經營,自任負責人之情形不合,且亦無證據提出,以實其說,此節所辯,顯不足採。按被付懲戒人擔任上述公職(即 93 年 7 月 23 日起),仍繼續營業,直至 96 年
7 月 24 日始辦理歇業,自應負此服務公職期間,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至其餘所辯事後知悉違法,已主動辦理歇業完成;其自 94 年起,連續 5 年年終考績甲等,深受長官肯定;此乃無心之過,已深切檢討反省等情,暨提出之考績通知書影本,均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曾龍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