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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鑑字第 1292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929 號被付懲戒人 張榮元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張榮元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前科員,於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縣專勤隊(現為臺中市第二專勤隊)期間,明知依本國相關移民法律,具有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權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無真實查緝逃逸外籍勞工之事實,竟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作不實查緝筆錄,以詐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查緝非法外勞獎勵金(下稱查緝獎勵金)及檢舉非法外勞獎勵金(下稱檢舉獎勵金)等不法利益。計有 98 年 8 月間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工「PRISS ATIYAWATI」 詐領查緝獎勵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於同一時間,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MAI THI HOA」、「DAO THI KIM THAN」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98年 10 月間,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工「MURNI」 ,詐領查緝獎勵金 1,000 元。98 年 10 月間,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工「WAHYUTI SRI」 ,詐領查緝獎勵金 1,000 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00、11331 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718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103 年 7 月

30 日以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544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內政部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因服公務,而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行為,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茲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前段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對其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免議。至於被付懲戒人另被訴關於分別與許家榮、張世昌、李玉如、王承志、蔡秀珠、陳倍中、陳慧美共同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詐取查緝獎勵金及檢舉獎勵金等不法利益。計有 97 年 10月間,與陳慧美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HOANG THI HUONG」、「NGUYEN THI KHANH」,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7 年 10 月間與陳倍中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NGUYEN THIHOAN」及印尼國籍勞工「SUTINAH BINTI SAKI」,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10 月間,又與陳倍中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HOANG THI NGUYET」,詐領查緝獎勵金1,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5 月間,與王承志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工「KRISMIYA TUN AYEN」 及「TARTI」 ,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元;98 年 5 月間,與許家榮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LE

THI LINH」及「NGUYEN THI VINH」 ,詐領查緝獎勵金2,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6 月間,與張世昌不實查緝泰國國籍勞工「CHAOTHAI BUNRUANG」 ,詐領查緝獎勵金 1,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7月間,與李玉如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DO THI LAN」及「NGUYEN THI HUONG」,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8 月間,與蔡秀珠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工「LINDA」 ,詐領查緝獎勵金 1,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等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同上判決被付懲戒人無罪確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