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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鑑字第 1292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921 號被付懲戒人 郭明發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郭明發申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郭明發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偵查隊服務期間,於 101 年 3 月 10 日偵辦妨害性自主案件時,竟疏未注意致警詢筆錄遭民眾柯○龍竊取,涉犯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 3 月 27 日 102 年度偵字第 14201 號起訴書 1 份。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 6 月 27 日 103 年度矚簡字第 3 號刑事簡易判決 1 份。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 7 月 22 日桃院勤刑秋 103矚簡 3 字第 1030048671 號函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郭明發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3 年 9 月 1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郭明發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前服務同警察局龜山分局偵查隊期間,於 101 年 3 月 10 日因偵辦代號 0000-000000 號女子(下稱 A 女)遭妨害性自主案件,A 女由柯慕龍陪同至龜山分局製作筆錄時,被付懲戒人以帳號「00000000」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前科資料處理系統,並以張寬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張寬平之女友劉育姍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 號」為查詢條件,查詢張寬平、劉育姍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及張寬平之刑案前科資料,並列印供 A 女指認,其理應注意張寬平、劉育姍之上開資料均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查詢及使用該資料後,應依規定妥善保管,以防洩漏,依當時狀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柯慕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被付懲戒人未及注意,徒手竊取已裝訂完成之 101 年 3 月 10 日 16 時 30 分起至同日 19 時 8 分止,由偵查佐宋秋月所製作之 A 女警詢筆錄(共 7 頁,後附有張寬平之前科資料及國民身分證相片影本、劉育姍之戶籍資料及國民身分證相片影本)1 份得逞。嗣於同年 8 月 28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另案執行搜索時,在桃園縣○○市○○○街○○號○○樓之 0 柯慕龍女友鄭宜菁住處查獲上開資料,始悉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 103 年 7 月 22 日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度偵字第 14201 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矚簡字第 3 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 103 年 7 月 22 日桃院勤刑秋 103 矚簡 3 字第 1030048671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郭明發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