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954 號被付懲戒人 楊健偉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楊健偉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楊健偉係該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闊瀨派出所(下稱闊瀨派出所)警員,明知利用「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下稱警政知識聯網)所查詢之車籍資訊、刑案資訊、國民身分證相片、戶籍資料及勤區查察等資料,為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竟仍為下列行為:
(一)鄭○淞(下稱鄭員)係經營當舖之業者,其為向所經營之當舖客戶催討欠款及幫友人追討工程款,竟將欲查詢之名單轉交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分別於 101 年 7 月
13 日、同年 10 月 20 日、同年 12 月 7 日及 102年 3 月 31 日無故利用渠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得悉劉○順、鄭○德、黃○龍、王○誠、楊○玲及李○康等之汽機車車籍資訊、全戶戶籍資料等,並將之抄寫於紙張交予鄭員。鄭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前往相關欠款客戶或客戶親屬之戶籍地討債,其中王○誠因此遭討還欠款新臺幣 4 萬元及利息3,600 元。
(二)黃○承(下稱黃員)係被付懲戒人另案刑事案件之委任律師,黃員為方便訴訟之進行,乃要求被付懲戒人查詢訴訟相關人之資料。被付懲戒人於 102 年 4 月 14 日及同年月 15 日無故利用渠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得悉成○雄、李○璇及林○然等之汽車車籍資訊、刑案資訊、國民身分證相片等資料,以及黃○綢於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之資料不存在之消息,在闊瀨派出所內以電話告知並傳真上開資料予黃員。
(三)簡○宏(下稱簡員)因客戶許○烽之車輛遭拖吊,遂以行動電話聯絡被付懲戒人,要求查詢該輛汽車車籍資料。被付懲戒人於 102 年 6 月 15 日無故利用渠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得悉許○烽之汽車車籍資訊 2 筆等資料,在闊瀨派出所內以電話告知簡員上開資料。
二、案經該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該署檢察官起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楊健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全案並已確定。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堪可認定。查其行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度偵字第 19462號起訴書。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274 號刑事判決。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 10 月 2 日新北院清刑博
103 易 274 字第 064641 號函。被付懲戒人楊健偉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 90 年至 97 年間服務於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期間,在外租屋,一段時間後,才得知房東是經營當舖業。該當舖位於○○區○○路○段○○號,在轄內已營業一段時間,當時申辯人為求業績和工作表現,且鑑於當舖業者對於轄內藏污納垢、治安狀況有所知悉,因此要求當舖人員協助注意轄內可疑人士及車輛,還有當舖客戶可疑,可順便提供情資是否有通緝或違法之情事,作為申辯人查察增加績效及工作表現。基於此關係,申辯人礙於人情壓力下幫當舖業者員工鄭富淞查詢資料。然鄭富淞原本就有相當完整資料,只是請申辯人再確認資料是否正確或有無異動而已,申辯人認為鄭員原本資料已齊全,只是做確認動作,因而才誤蹈法網。
二、申辯人於 101 年 3 月間遭相處 9 年多女友李宥璇詐欺數百萬元,故委任黃律師。其訴狀中一名被告原為女友友人,女友當時介紹該友人名林菲菲,告訴後才得知查無林菲菲此人。102 年 4 月 12 日開庭,申辯人因執行勤務未到場。黃律師開完庭後來電告知檢察事務官開庭所提示與林菲菲相關等 4 人相片及資料供申辯人指認,還有女友李宥璇和夫成松雄是否設同戶籍。申辯人一時情急下於同年 4 月
14 日為了趕緊找出這些詐欺相關人員之前科素行,故利用公務電腦查詢,以便訴訟進行。
三、友人簡嘉宏為 92 年間認識,簡民從事汽車隔熱紙工作。
102 年 6 月 15 日執行值班勤務時接獲其來電稱客戶許晉烽車輛至簡民所開設隔熱紙公司之新店中央路處貼隔熱紙,當時簡民已將委託人許員車輛完成張貼隔熱紙工作,為挪出工作空間,故將其車輛停於店門前之附近紅線,不久遭警方拖吊,簡民欲自行將該客戶車輛立即領回,當時詢問拖吊場領回車輛需車主地址及領車人駕照即可,故來電告知原因並請申辯人代為查詢車籍,申辯人也因人情壓力下,才利用公務電腦查詢告知。
四、綜上所述,申辯人與該當舖業者及簡民等均無任何利益輸送或收受任何好處,亦無任何對價關係,此部分業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明還申辯人清白。在案件審理過程,法院念及申辯人一時因業績壓力、求工作表現、自己受詐欺案件及方便民眾將被拖吊車輛領回,一時思慮未周誤觸法網而給予申辯人自新機會,緩刑 4 年,並命申辯人利用休假時間義務勞役 230 小時。申辯人在漫長的偵審過程煎熬已記取教訓,知所警惕,痛改前非,懺悔反省,懇請從輕懲戒,給申辯人自新機會。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楊健偉自 101 年 6 月 23 日起,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闊瀨派出所擔任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其明知利用「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所查詢之車籍資訊、刑案資訊、國民身分證相片、戶籍資料及勤區查察等資料,為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竟仍為下列行為:
(一)鄭富淞(原名許富淞)係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段○○○號 1 樓之宇權當舖之業者,其為向所經營之當舖客戶催討欠款及幫友人追討工程款,竟將欲查詢之名單轉交被付懲戒人,以取得相關人員之汽機車車籍資訊及戶籍等資料。而被付懲戒人明知該等資料均涉及個人隱私,屬應秘密之資訊,公務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竟基於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時間,無故利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入「內政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得悉劉慶順、鄭金德、黃新龍、王朝誠、楊雅玲及李永康等人之上開資料,並將之抄寫於紙張,嗣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方式洩漏上開 6 人之汽機車車籍資訊、全戶戶籍資料等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鄭富淞。鄭富淞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前往相關欠款客戶或客戶親屬之戶籍地討債,其中王朝誠因此遭討還欠款新臺幣 4萬元及利息 3,600 元。
(二)黃柏承係被付懲戒人另案刑事案件之委任律師,黃柏承為方便訴訟之進行,乃要求被付懲戒人查詢訴訟相關人之汽車車籍資料、刑案資訊、國民身分證相片、勤區查察等資料,均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犯罪偵查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竟基於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五、六所示時間,無故利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得悉成松雄、李宥璇及林愛然之汽車車籍資訊、刑案資訊、國民身分證相片等資料,以及黃艷綢於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之資料不存在之消息,嗣於附表編號五所示時間在闊瀨派出所內以電話聯絡黃柏承,並告知上開資料,再傳真上開資料予黃柏承,以此方式洩漏成松雄之汽車車籍資訊、刑案資訊、李宥璇之汽車車籍資訊、林愛然之國民身分證相片、汽車車籍資訊、刑案資訊。以及於附表編號六所示時間在闊瀨派出所內以電話聯絡黃柏承,並告知黃艷綢於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之資料不存在之訊息,以此方式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三)簡嘉宏因客戶許晉烽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車輛遭拖吊,於 102 年 6 月 15 日上午 10 時 0 分 30 秒以所持用搭配門號 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被付懲戒人,要求查詢該輛汽車車籍資訊,被付懲戒人明知許晉烽之汽車車籍資訊,係涉及個人隱私,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然因受簡嘉宏之請託,竟基於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七所示時間,無故利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得悉許晉烽之汽車車籍資訊 2 筆等資料,嗣於附表編號七所示時間,在闊瀨派出所內以電話聯絡簡嘉宏,並告知上開資料,以此方式洩漏許晉烽之汽車車籍資訊等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二、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對被付懲戒人實施通訊監察,始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參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 103 年 9 月 29 日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102 年度偵字第 19462號起訴書、新北地院 103 年度易字第 274 號刑事判決及新北地院 103 年 10 月 2 日新北院清刑博 103 易 274字第 064641 號函等影本可稽,並經被付懲戒人承認屬實。
至其所為如事實欄所載之陳述,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能據此而免責。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健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附表:
┌─┬──┬─────────────────┬───┐│編│起訴│ 事 實 │主 文││號│書附│ │ ││ │表編│ │ ││ │號 │ │ │├─┼──┼─────────────────┼───┤│一│80、│楊健偉明知劉慶順之汽車、輕型機車車│楊健偉││ │101 │籍資訊、鄭金德之重型、輕型機車車籍│犯公務││ │、 │資訊及黃新龍之汽車車籍資訊,均涉及│員洩漏││ │103 │個人隱私,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國防以││ │、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然因受鄭富淞之請│外之秘││ │106 │託,竟基於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 │、 │密消息之犯意,於 101 年 7 月 13 │罪,處││ │107 │日下午 5 時 21 分 56 秒、5 時 24 │有期徒││ │ │分 26 秒、晚間 9 時 31 分 55 秒、│刑參月││ │ │9 時 33 分 24 秒、9 時 37 分 16 秒│,如易││ │ │,無故利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科罰金││ │ │,登錄進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以新││ │ │網系統」,查詢得悉劉慶順之汽車、輕│臺幣壹││ │ │型機車車籍資訊、鄭金德之重型、輕型│仟元折││ │ │機車車籍資訊及黃新龍之汽車車籍資訊│算壹日││ │ │等資料,並將之抄寫於紙張上,嗣於 │。 ││ │ │101 年 7 月 20 日以前某時,在闊瀨│ ││ │ │派出所內,將其所抄寫內容傳真至位於│ ││ │ │新北市○○區○○路○段○○○號 1 │ ││ │ │樓之宇權當舖而告知鄭富淞,以此方式│ ││ │ │洩漏劉慶順之汽車、輕型機車車籍資訊│ ││ │ │、鄭金德之重型、輕型機車車籍資訊及│ ││ │ │黃新龍之汽車車籍資訊等關於中華民國│ ││ │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二│1、2│楊健偉明知王朝誠之汽車車籍資訊、全│楊健偉││ │ │戶戶籍資料,均涉及個人隱私,屬應秘│犯公務││ │ │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員交付││ │ │,然因受鄭富淞之請託,竟基於洩漏關│國防以││ │ │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外之秘││ │ │101 年 10 月 20 日上午 7 時 54 分│密消息││ │ │28 秒、8 時 2 分 0 秒,無故利用│罪,處││ │ │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入│有期徒││ │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系統」,│刑參月││ │ │查詢得悉王朝誠之汽車車籍資訊、全戶│,如易││ │ │戶籍資料,並將之抄寫於紙張上,嗣於│科罰金││ │ │101 年 10 月 27 日以前某時,親自至│,以新││ │ │上址宇權當舖將其所抄寫內容之紙張交│臺幣壹││ │ │予鄭富淞,以此方式洩漏王朝誠之汽車│仟元折││ │ │車籍資訊、全戶戶籍資料等關於中華民│算壹日││ │ │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三│83、│楊健偉明知楊雅玲之全戶戶籍資料、汽│楊健偉││ │84 │車車籍資訊,均涉及個人隱私,屬應秘│犯公務││ │ │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員交付││ │ │,然因受鄭富淞之請託,竟基於洩漏關│國防以││ │ │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外之秘││ │ │101 年 12 月 7 日晚間 11 時 21 分│密消息││ │ │57 秒、11 時 25 分 28 秒,無故利│罪,處││ │ │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有期徒││ │ │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系統」│刑參月││ │ │,查詢得悉楊雅玲之全戶戶籍資料、汽│,如易││ │ │車車籍資訊等資料,並將之抄寫於紙張│科罰金││ │ │上,嗣於 101 年 12 月 14 日以前某│,以新││ │ │時親自將其所抄寫內容之紙張放置於址│臺幣壹││ │ │設新北市○○區○○路○段○○號之駿│仟元折││ │ │佶當舖,後通知鄭富淞前往領取,以此│算壹日││ │ │方式洩漏楊雅玲之全戶戶籍資料、汽車│。 ││ │ │車籍資訊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 ││ │ │密之消息。 │ │├─┼──┼─────────────────┼───┤│四│17 │楊健偉明知李永康之汽車車籍資訊,係│楊健偉││ │ │涉及個人隱私,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犯公務││ │ │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然因受鄭富淞│員洩漏││ │ │之請託,竟基於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國防以││ │ │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 102 年 3 月│外之秘││ │ │31 日下午 6 時 19 分 42 秒,無故│密消息││ │ │利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登錄│罪,處││ │ │進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有期徒││ │ │」,查詢得悉李永康之汽車車籍資訊,│刑貳月││ │ │並將之抄寫於紙張上,嗣於 102 年 4│,如易││ │ │月 7 日以前某時親自將其所抄寫內容│科罰金││ │ │之紙張放置於上址駿佶當舖,後通知鄭│,以新││ │ │富淞前往領取,以此方式洩漏李永康之│臺幣壹││ │ │汽車車籍資訊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仟元折││ │ │應秘密之消息。 │算壹日││ │ │ │。 │├─┼──┼─────────────────┼───┤│五│6、7│楊健偉明知成松雄之汽車車籍資訊、刑│楊健偉││ │、33│案資訊、李宥璇之汽車車籍資訊及林愛│犯公務││ │、53│然之國民身分證相片、汽車車籍資訊、│員洩漏││ │、54│刑案資訊,均涉及個人隱私,屬應秘密│國防以││ │、55│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外之秘││ │ │然因受黃柏承之請託,竟基於洩漏關於│密文書││ │ │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之犯意│、消息││ │ │,於 102 年 4 月 14 日下午 4 時│罪,處││ │ │4 分 7 秒、4 時 8 分 49 秒、4 時│有期徒││ │ │12 分 24 秒、4 時 19 分 32 秒、4 │刑參月││ │ │時 23 分 26 秒、4 時 26 分 3 秒,│,如易││ │ │無故利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科罰金││ │ │登錄進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以新││ │ │系統」,查詢得悉林愛然之國民身分證│臺幣壹││ │ │相片、汽車車籍資訊、成松雄之汽車車│仟元折││ │ │籍資訊、李宥璇之汽車車籍資訊、林愛│算壹日││ │ │然之刑案資訊、成松雄之刑案資訊等資│。 ││ │ │料,嗣於查詢後未久之同日某時,在闊│ ││ │ │瀨派出所內以電話聯絡黃柏承,並告知│ ││ │ │上開資料,再傳真上開資料予黃柏承,│ ││ │ │以此方式洩漏成松雄之汽車車籍資訊、│ ││ │ │刑案資訊、李宥璇之汽車車籍資訊及林│ ││ │ │愛然之國民身分證相片、汽車車籍資訊│ ││ │ │、刑案資訊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 │ │秘密之文書、消息。 │ │├─┼──┼─────────────────┼───┤│六│81、│楊健偉明知黃艷綢之勤區查察資料,係│楊健偉││ │82 │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犯罪偵查事務│犯公務││ │ │,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員洩漏││ │ │密之義務,然因受黃柏承之請託,竟基│國防以││ │ │於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外之秘││ │ │犯意,於 102 年 4 月 15 日下午 2│密消息││ │ │時 54 分 19 秒、2 時 54 分 37 秒,│罪,處││ │ │無故利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密碼,│有期徒││ │ │登錄進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刑參月││ │ │系統」,得悉黃艷綢之資料不存在,嗣│,如易││ │ │於查詢後未久之同日某時,在闊瀨派出│科罰金││ │ │所內以電話聯絡黃柏承,並告知上情,│,以新││ │ │以此方式洩漏黃艷綢資料不存在訊息等│臺幣壹││ │ │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七│74、│楊健偉明知許晉烽之汽車車籍資訊,係│楊健偉││ │75 │涉及個人隱私,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犯公務││ │ │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然因受簡嘉宏│員洩漏││ │ │之請託,竟基於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國防以││ │ │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 102 年 6 月│外之秘││ │ │15 日上午 10 時 3 分 54 秒、10 │密消息││ │ │時 4 分 1 秒,無故利用其所使用之│罪,處││ │ │公務帳號、密碼,登錄進入「內政部警│有期徒││ │ │政署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得悉許│刑參月││ │ │晉烽之汽車車籍資訊 2 筆等資料,嗣│,如易││ │ │於查詢後未久之同日某時,在闊瀨派出│科罰金││ │ │所內以電話聯絡簡嘉宏,並告知上開資│,以新││ │ │料,以此方式洩漏許晉烽之汽車車籍資│臺幣壹││ │ │訊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仟元折││ │ │息。 │算壹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