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再審字第 1987 號再審議聲請人 杜東松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分別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及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杜東松(下稱聲請人)係前臺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主任,因該業務處裁撤,被調派為該局秘書,竟拒絕就任,且不依規定辦理移交,妨害公務之進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屬官有服從義務之規定,由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經本會於 86 年 7 月 11 日以 86 年度鑑字第8376 號議決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 104 年度再審字第 1982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云云。經核聲請意旨所持理由及相關證據(影本),與前此多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依首開說明,聲請人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