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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再審字第 200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再審字第 2000 號再審議聲請人 蘇春展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及第 38 條第 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蘇春展聲請再審議之意旨僅稱:「原議決、再審議議決、歷次再審議議決。均無公平公正公開到會陳述意見權利。同樣撤職,葉世文卻可到會陳述意見權利剝奪相關權益,提出再審議力爭到會陳述意見權利。」等語,查其對原議決及歷次再審議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所持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無何差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規定,應認其聲請均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