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4年度清字第11966號移 送機 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1代 表 人 許璋瑤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盧學賢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請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盧學賢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4年5月15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有該院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