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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清字第 11982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4年度清字第11982號移送機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路○號代 表 人 潘文忠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鄭信華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技正(停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鄭信華因違法案件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同一行為涉及刑事部分,應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4年5月29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有該院104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