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4年度清字第12047號移 送機 關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2段6號代 表 人 李孟諺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王文霖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巡官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文霖於104年7月18日,擔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未經報准擅離崗位,騎乘269-JUA號自用重機車外出。同日9時7分於臺南市將軍區北埔里南18線6公里處,因自摔而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顱內出血,送往柳營奇美醫院開刀急救。經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達33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1.655MG/L,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經臺南市政府於104年8月10日移送本會審議。
二、被付懲戒人因上揭交通事故,致「1.硬腦膜下出血2.蜘蛛網膜下出血3.急性呼吸衰竭。」於104年7月18日由佳里奇美醫院急診轉至柳營奇美醫院急診,並於當日行顱骨切開減壓手術,直接入加護病房接受治療。於104年7月21日再行顱骨切開移除硬腦膜下出血手術。於104年7月18日~104年8月4日,住加護病房治療。於104年8月4日轉入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照護,喪失申辯能力。前經本會議決於其回復申辯能力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三、查被付懲戒人因腦創受傷接受治療至今,其認知功能已有顯著進步,目前病情穩定,智力測驗顯示有些微記憶力較差情形,後續可試著重回職場從事輕度負擔的工作,可簡單言語及書寫,並已提出書面答辯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06年11月3日南市警學人字第1060559518號函及檢附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06年10月5日診斷證明書、佳里奇美醫院106年10月24日診斷證明書及被付懲戒人106年11月2日之答辯書可資證明。顯見被付懲戒人已有足夠之申辯能力。爰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