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4年度清字第12292號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顏燄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巡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於105年5月2日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為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所明定。查本會受理被付懲戒人顏燄祥違法失職案件,前因被付懲戒人所涉嫌之犯罪,尚在法院審理中,而被付懲戒人是否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違法失職行為,應以其等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爰於104年10月30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二、茲被付懲戒人顏燄祥已於107年1月20日死亡,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7年4月3日新北警峽人字第1073341762號函檢附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憑,自得撤銷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據上論結,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吳水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