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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清字第 12427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4年度清字第12427號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陳呈忠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技士送達代收人 吳震緯 住桃園市○○區○○路○○○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陳呈忠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以其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4年11月27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會合議庭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為宜,爰依職權撤銷該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張清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