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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02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28 號被付懲戒人 徐季筠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徐季筠記過壹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徐季筠(下稱徐員)為臺東縣都蘭國民小學主任。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於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再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茲據臺東縣政府 104 年 2 月 3 日府人訓字第1040013674 號移送書所送徐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徐員遭民眾檢舉將「晴耕雨讀民宿」登記於其婆婆葉○○名下,卻有將私人手機號碼用於聯繫顧客、親自招待顧客、使用個人金融帳戶退款等實際經營行為。且民宿網站刊登聯繫之電子信箱為其夫黃○○(任職本縣富山國民小學主任)電子郵件,及民宿網站刊登定金款項歸於其女黃○○名下等情形。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虞。另於糖果屋民宿亦有類似情形。

(二)按銓敘部 103 年 7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64107號書函,就本案所為函釋:公務員雖非民宿之登記名義人,惟倘其確為該民宿之實際負責人,而僅係假借他人為該民宿之登記名義人,即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規定。又其縱非該民宿之實際負責人,而係受僱於該民宿負責人事、財務、廣告企劃與旅客住宿、餐飲、活動安排、器材租借等業務之處理,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

(三)經查相關事證,晴耕雨讀民宿登記經營者雖為葉○○,惟據晴耕雨讀民宿及糖果屋民宿網站、部落格及臉書擷取畫面、顧客於部落格及批踢踢心得分享文章擷取畫面、徐員個人臉書擷取畫面等資料顯示,徐員確實有將私人手機號碼 0000-000000 用於聯繫並親自招待顧客、製作早餐及提供手工皂和植物染活動教學、使用個人金融帳戶退款、於民宿網站回應訪客留言、從事油漆裝潢等行為,另民宿網站刊登之聯繫電子信箱為其夫黃○○電子信箱,民宿網站收受定金之帳戶為徐員長女黃○○帳戶、民宿保險單曾於公務時間傳真至都蘭國小傳真機等情事。

(四)徐員辯稱其僅於非辦公時間協助婆婆葉○○處理民宿事務。然其私人手機掛於網站留言供顧客聯繫,且亦稱僅於民宿草創期於公務時間回覆網路留言,又民宿保險單既於公務時間傳真至都蘭國小傳真機,則其所稱僅於非辦公時間協助其婆婆處理民宿事務之說詞,自不足採信。

(五)另據檢舉人提供照片資料,早期民宿網站刊登之聯繫號碼確實為徐員私人手機號碼,雖於查證時該網站已無顯示徐員之手機號碼,惟顧客心得分享文內確實將徐員手機號碼列為民宿聯絡號碼,並於文內稱民宿男、女主人職業皆為老師。

(六)另據相關事證顯示,徐員有親自製作早餐招待顧客、親自至火車站接送客人、提供民宿手工皂及植物染製作教學活動等行為,前述事項為民宿經營之餐飲、活動安排、旅客住宿等服務項目,係屬民宿經營之主要業務範疇,尚難稱其僅扮演協助婆婆經營民宿之角色。且徐員既辯稱因其婆婆行動不便方代為協助以個人帳戶轉帳,則其婆婆之身體狀況是否足堪負擔民宿經營業務實屬可議。

(七)又民宿定金款項歸於徐員長女黃○○名下乙節,雖徐員辯稱係由其婆婆葉○○授意,且所得亦歸婆婆所有,其雖為黃○○之監護人,但並無獲取任何報酬。惟如民宿實際負責人確為葉○○,則民宿定金款項應逕匯其金融帳戶即可,要無以匯入未成年孫女金融帳戶之理,蓋經此過程勢必增加轉匯程序,實屬不便。且經查相關事證均顯示徐員確實有於辦公時間處理民宿業務,並從事民宿經營主要服務項目等行為詳如前述,故徐員所稱其僅無償協助其婆婆,非有規度謀作之意等語,尚不足採。

(八)綜上,晴耕雨讀民宿雖登記於葉○○名下,惟相關事證顯示,徐員應為該民宿之實際負責人,係假借其婆婆葉○○為民宿之登記名義人,顯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本案戶籍謄本相關基本資料。

(二)臺東縣 101 學年度教職員工錄。

(三)晴耕雨讀民宿登記資料。

(四)晴耕雨讀民宿與糖果屋民宿網站首頁截圖。

(五)糖果屋民宿地籍資料。

(六)晴耕雨讀民宿與糖果屋民宿網站訂房須知截圖。

(七)晴耕雨讀和糖果屋民宿網站留言板、部落格、臉書粉絲頁截圖及徐季筠個人臉書截圖。

(八)顧客部落格及批踢踢心得分享截圖。

(九)晴耕雨讀民宿保險單。

(十)媒體報導影片。

(十一)早期晴耕雨讀與糖果屋民宿網站截圖。被付懲戒人徐季筠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嚴正聲明絕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晴耕雨讀民宿、糖果屋民宿確為婆婆之晚年生活規劃,非受申辯人之託或授意所為(葉○○女士聲明書見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4 次會議紀錄),網站定金歸於申辯人之女黃○○帳戶乃葉女士授意,連繫或招待顧客皆於下班或假日為之,申辯人自 101 年罹癌後,連基本的幫忙都有限,感恩能再重回自己熱愛的職場教育工作,絕無利用公務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申辯人既非民宿之登記名義人,更非實際負責人,亦無假借他人為該民宿之登記名義人,絕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 1 項規定。民宿人事、財務、活動安排、器材租借…皆由葉女士委請專人處理,依據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申辯人與葉美榮女士為相處融洽之婆媳關係,沒有受僱,非葉女士聘請之員工,而是單純利用辦公以外的時間無償協助家人,此乃天經地義的人倫,絕不是金錢算計的主僱關係,絕無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三、移送書所附客人網路部落格心得貼文,皆為申辯人於假日時間協助家人,而客人所分享之文章。依據行政院 50 年 8月臺(50)人字第 4829 號令針對「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申辯人並未違法。另附之批踢踢分享文,申辯人印象深刻,其為 99 年 10 月入住的客人,當時婆婆有事回基隆,我們全家出遠門,婆婆遂委託申辯人找友人代為招呼。檢舉人擷取一章未曾謀面更遑論交談的部落客分享文,即論定民宿為申辯人所經營,實欠客觀與公平,且申辯人已提交民宿登記證及葉女士具法律效力的聲明書各乙份,臺東縣政風室仍選擇採信檢舉人說法,對申辯人提出的事證完全不採信,申辯人深感不解?針對移送文中指控內容,申辯人早已於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中一一說明,為表尊重與審慎的態度,申辯人再次說明如下

(1)製作早餐-假日的早晨,協助家人製作早餐,是件美好的事物,非上班時間為之。

(2)親自招待顧客-利用假日閒暇時間、協助家人招待,非上班時間為之。

(3)油漆裝潢、協助退款…-這些都是在假日時間義務協助,至於裝潢乙事已超出申辯人能力範圍,至於油漆,是 100年(照片為小女幼兒園大班兒子小一,而今已國小四、五年級)時全家老小利用假日共同彩繪住家的親子互動,協助退款也是義務幫忙。上述行為皆於下班後而非公務時間處理,也不可能於上班時間作上述事情。至於提供手工皂和植物染活動教學,本想利用所學,於假日讓更多人體驗並推動環保概念,但申辯人礙於校務、家務繁忙,民宿自開張以來,從未進行任何一場體驗活動。所附事證亦無能證明申辯人利用上班時間提供客人從事手工皂及植物染活動。

(4)民宿網站留言之回應婆婆委有專人管理,上千則的回覆,句末皆為「晴耕雨讀敬上」,並非「徐季筠敬上」,卻以此認定為申辯人於公務時間留言?以臆測來定罪,實難接受!

四、臺東民宿網為晴耕雨讀正式的官方網站,申辯人手機號碼非民宿的聯繫電話,留言回應出現申辯人手機號碼,為多年前偶發情事,申辯人於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中已說明,網站管理全委託專人處理。

五、移送書提及「早期網站刊登聯繫號碼為私人號碼,查證時該網站並無顯示」。此檢舉案為 102 年 4 月,當時已查無此證,服膺申辯人 102 年 10 月 1 日於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2 次說明。至於客人心得稱男、女主人職業為老師(已於前述說明三),係因全家老小假日閒暇必共同投入協助家人經營商業,依銓敘部 70 年 12 月 9 日 70 台詮楷參字第 55012 號函略以,「公務員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現行法律尚無明文限制」。故並未違法。再則,客人與家人們的互動,僅為自然的交談,怎會去問或求證民宿實際的經營者為何人?檢舉人片面採計網友的文章內容來論定事實,政風室又完全未向當事人查證,且對學校調查結果又完全不採信,其理由何在?

六、如前述,親自製作早餐,是申辯人為家人做的美麗事物,順便提供客人食用,也是假日協助。偶有接送客人皆是假日而非上班時間,申辯人上班地點位都蘭國小,離住所約 30 公里,申辯人不可能且絕沒有利用上班時間接送客人。至於提供手工皂及植物染教學活動,如前述,只是單純希望將所學利用假日讓更多人投入環保、回歸自然概念的美意設計。但校務、家務事的繁忙,民宿至今,從未提供任何一場體驗活動。反而是將手工皂製作義務投入公益及學校活動中(如附二)。而稱婆婆行動不便,意是指婆婆不會開車、騎車,連腳踏車也不會,出門較為不便,但婆婆身體硬朗,民宿經營能力豈由外人主觀認定,加上家族凝聚力強,大家於辦公時間外共同協助,溫馨的家庭氣氛更感染生活週遭的人。自

102 年 4 月臺東政風室受理檢舉民宿案以來,申辯人從未接獲任何一通政風室的電話詢問或來文傳喚,更沒有人向葉女士求證或照面,未曾見葉女士也未曾與其交談,政風室依據何種標準來質疑葉女士的身體狀況與經營能力?基於程序、公平、客觀…等原則,審慎查證最基本的至少也該詢問葉女士或申辯人相關問題,以釐疑慮,然而,完全沒有!既未謀面詢問,對其聲明書又完全不採信,再感不解?

七、民宿定金款項匯入黃○○帳號為葉女士所授意,有其私人的考量,有關程序繁複與否,應以葉女士的個人意識為主,亦非外人能主觀認定,此舉並不違法。惟葉女士為此讓申辯人被檢舉違法經營商業行為,深感不解與不忍。不解的是,她本人已多次聲明其為民宿之實際經營者,政風單位未曾約見或訪談說明,便否定事實,依據的理由何在?其用孫女帳號又違背了哪一法條?不忍的是,一個善盡職守、兼顧家庭對社會公益不遺餘力的兒媳婦,因利用假日協助卻被不理性的檢舉指控違法,懸宕了多年,尚未閉幕,已影響生活步調對家庭造成影響。而申辯人假日協助家務,乃盡個人本份,沒有收取任何酬勞,卻不為採信,認定標準又何在?

八、綜上,製作早餐、接待客人、油漆彩繪…皆為申辯人利用下班時間及假日無償協助家人所為,申辯人非民宿實際負責人,亦非假借婆婆為民宿之登記名義人,更非受僱於葉女士處理民宿所有事宜,故絕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規定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九、民宿確為葉美榮女士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雖房屋為申辯人所有,但與司法院 37 年 1 月 24 日院解第3812 號函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規定並無違反。就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原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場,葉女士經營民宿,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反而致力提升民宿存在的價值,並接受申辯人建議將民宿作為「臺東縣政府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社區居與生活服務個案緊急安置」場所(如附三),於 103 年也確實提供心智障礙遭家暴者之案例而無償提供緊急安置措施,更因應智障者家長協會成立的「小作手計畫」,而免費將晴耕雨讀提供作為臺東智協培訓會員房務工作之場域,目前民宿並進用身心障礙者,提供就業機會。

十、政風室於 102 年 4 月受理此民宿檢舉案,期間完完全全未曾有過一通電話或傳喚要申辯人提出說明,申辯人多次在考核會上針對政風室的會簽問題中一再提證、說明、解釋,澄清每一疑慮,前後召開了 5 次考核會,學校亦審慎查證,全數委員認定無直接事證證明申辯人違法而做出「不予懲處」決議,委員會 1. 基於事實;2.基於一般公認之評價標準;3.基於考量相關情事而為決定;4.基於遵守程序規定;

5.基於符合平等原則等考量,所作之決議理應被尊重。然而決議結果函復政風室,卻被告知「沒有懲處,無法結案」。甚至檢舉人還誣控申辯人為貪取童工勞役,載送學生到民宿做打掃工作,政風室同樣未曾向申辯人查證,而由駐區督學打電話到學校轉知申辯人,說政風室轉交辦要申辯人寫份報告為什麼帶學生打掃民宿?政風室沒有任何查證動作,便逕自認定為事實,不僅對申辯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卻還要申辯人對莫須有的指控寫報告?此舉,任修為再好的人也難免動氣,因申辯人深覺聲譽受損,無法接受抹黑指控,遂於 103 年 6 月 3 日(星期 2)下午請前家長會陳副會長及在李姓縣議員陪同下於教育處處長辦公室面晤政風室主任、二科科長及承辦人,這是 102年 4 月檢舉案發生以來,歷經 1 年多,首次見到政風室的人、聽到政風室的聲音。席間,申辯人問政風人員,指控申辯人帶學生打掃民宿之事,可有查證?二科科長竟回覆申辯人,因擔心引起家長反彈,所以未驚擾。申辯人無法置信,這涉及名譽之事呀,怎能如此草率看待?未經查證便認定此為事實而逕自要申辯人寫報告?後來在議員建請審慎查明下,政風室方於 103 年暑假於都蘭部落逐一盤問學生,而調查結果根本毫無此事,但過程已對申辯人造成嚴重的傷害。

而針對民宿案部分,當時申辯人向政風人員提出說明,政風人員完全不採信,二科劉科長堅稱申辯人沒有懲處就是無法結案,並明白告知此事處理就兩個選擇:一是要申辯人「配合」被記申誡乙次俾利結案,一是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將行文請示銓敘部解釋,屆時送公懲會,可能不僅一支申誡而已…。劉科長又言,基本上,政風室的處理是尊重教育處的。而教育處也說他們尊重學校…。申辯人當時便反問劉科長:「既然政風室尊重教育處,教育處尊重學校,那為什麼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所做出的決議卻不被政風室所尊重?」劉科長沒有正面回覆申辯人的問題,隨即回:「徐主任為什麼你的腦筋就不能轉個彎?你這樣,我們怎麼結案呢?」甚至到後來竟要申辯人自己想一個可以接受的懲處理由,配合被記,方能落幕。這是申辯人處的民主法治社會?申辯人將如何教導學生、告訴孩子清清白白的辨別?當天申辯人著實無法找到可以接受的申誡理由,毅然選擇政風室開的第 2條路,就送公懲會吧!讓更高層來認定,申辯人相信終能得到公平客觀的結果。其實,申辯人對此案從發生以來,整個過程充滿弔詭、不解與疑慮:

(1)政風室自 102 年 4 月受理此檢舉案以來,期間為何完全沒有任何一通電話或約見申辯人或向葉○○女士查證?直至 103 年 6 月 3 日申辯人方首次見到政風人員(而當日尚為申辯人主動要求當面晤談,釐清問題,方見上一面)。

(2)政風室未曾求證於葉女士,卻對葉女士的聲明稿完全不採信,理由為何?

(3)是否所有檢舉案,都必須有懲處,才能結案?甚至包括不理性的指控與莫須有的事情?

(4)學校考核委員會依程序、依事實、依公平…等原則,做出的決議,為何不被採納與尊重?

十一、經查,檢舉人為本校 102 年因教學不力而遭資遣的前不適任林姓女教師,其執意認為被資遣為申辯人一手主導,因而心生不滿挾怨報復,便四處投訴指控(她給予政風室的所有檢舉資料亦同時發送多人,含申辯人在內,見附件四)。101 年,整個部落家長對前林師教學態度怒不可遏的反對與抗議,自發性發起連署,並將連署書透過議員送交教育處,學校依上級指示,依法定程序正式啟動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身為單位主管,站在社區、家長、學生及整個教育立場而言,若漠視這排山而來的反對聲浪,不依法定程序處理,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對教育工作是愧對!是失職!然而真正執行公權力後,卻要承受接踵而至的不理性指控、抹黑及傷害性的言語,截至今,依舊陸續接獲前林姓教師之威脅簡訊、電郵、傳真…等騷擾,當正視教育問題並積極處理時,卻換來安全堪慮、被人身攻擊、聲譽受損,不但生活未受到保護,人身安全更亮起紅燈。而政風室竟又完全採信林姓檢舉人之詞,對我方所提事證完全否決,日後有誰願意再碰觸不適任教師的問題與處理機制?不堪長期受前林姓教師之胡亂指控、惡意抹黑、毀損名譽,申辯人已將諸多不實言論,連同本民宿檢舉案,正式委請律師循法律途徑捍衛清譽,舉凡對申辯人造成傷害名譽與精神損失之所有行為,決不寬貸,已定 104 年 4 月

7 日(星期 2)開庭,申辯人坦蕩面對所有問題,相信司法亦會對申辯人作出公平之判決!

十二、申辯人自 101 年罹癌後,歷經 8 次化療、26 次放射性治療,於 102 年 6 月完成整個療程,對生命有更深一層體認,「什麼讓你痛苦,就什麼讓你強大!」有幸能重回職場,申辯人真的珍惜第 2 次生命,我不犯人,僅有微薄的心願希望能在申辯人熱愛的教育工作上使力,因為「生命的強度重於長度」,祈願一切美好!

十三、提出成績考核會議紀錄、投入公益相關剪報、縣府公文及檢舉人濫發誣陷電郵為證。

臺東縣政府補充意見書:

一、關於被付懲戒人表示,於 103 年 6 月 3 日被付懲戒人請該校前家長會陳副會長及臺東縣李○○縣議員,陪同至本府教育處處長辦公室時,本府政風處第二科科長要求被付懲戒人自己想個可以接受的懲處理由,配合被記處分方能落幕乙節:

本府調查本案之初,即由檢舉人提供、自網頁查詢,及晴耕雨讀民宿申請登記設立之資料中,查得被付懲戒人確有將私人手機號碼 0000-000000 用於聯繫並親自招待顧客、製作早餐及提供手工皂和植物染活動教學、使用個人金融帳戶退款、於民宿網站回應訪客留言、民宿網站刊登之聯繫電子信箱為其夫黃○○(任職本縣富山國民小學主任)電子信箱、民宿網站收受定金之帳戶為其未成年長女之帳戶、民宿保險單曾於公務時間傳真至都蘭國小傳真機,及該民宿係由其夫及被付懲戒人以代理人之名義,而先後向本府申請登記設立及民宿登記證補發申請(附件 1)等情事。惟該等情事,各均屬實際經營民宿主要事務之一部,依經驗法則,若謂被付懲戒人並無實際經營民宿之嫌,則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規定將形同虛設。況,前述該民宿之主要經營行為皆係由被付懲戒人夫妻所為,加以該民宿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均係被付懲戒人(附件 2),又被付懲戒人自述其婆婆行動不便(指婆婆不會開車、騎車,連腳踏車也不會,出門較為不便),及其婆婆不諳電腦作業,則於此等經營資本、經營事務及顧客管理與網頁遊客回應,均由被付懲戒人所為之情形下,該民宿登記負責人之經營行為究何所在?然考量被付懲戒人罹患癌症之事實,並基於行政懲處輕於懲戒處分,及避免耗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之資源,本府初就本案調查結果,移請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妥處,而未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惟該校歷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均以「無直接證據證明被付懲戒人為實際經營者」為由,決議不予懲處。嗣於 103 年 6 月 3 日,由臺東縣李○○縣議員及該校前家長會陳姓副會長,陪同被付懲戒人至本府教育處處長辦公室,並指明由本府教育處及政風處現場報告本案始末。經本府提示相關卷證資料並委婉說明後,當場除獲李○○縣議員認同外,其並勸說被付懲戒人接受行政懲處為宜,然被付懲戒人未置可否。故該次被付懲戒人尋求本縣議員關心本府教育處及政風處人員之會談中,並無被付懲戒人所述,要求被付懲戒人自己想一個可以接受的懲處理由,配合被記處分方能落幕之情事。惟此情於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書中隻字未提,諒有隱情。本府為杜絕此等假借他人名義,而實際經營民宿之脫法行為,旋於 104 年 2 月,將本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請明鑒。

二、被付懲戒人私人手機號碼 0000-000000,確係晴耕雨讀民宿網站中之訂房專線,且於該民宿網站之留言板中多次出現,以專供網路留言者洽詢訂房事宜之用:

(一)據被付懲戒人歷次於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表示,(徐主任第 2、3、4 次說明),「7.私人手機 0000-000000 為下班後及假日,民宿客人偶有其他問題需諮詢的另一選擇電話,它並未出現在『廣告、民宿官方網站或名片上,此為純粹利用假日協助婆婆,更非民宿對外的聯絡電話』」(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102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詳被付懲戒人申辯書第 4 頁說明(四)及第 5 頁說明(五)前段,及其所附證物

1.成績考核會議紀錄)。惟,據晴耕雨讀人文民宿之網頁截圖所示(附件 3),該門號確係刊登於該民宿網頁,並為訂房專線電話之一,而非如被付懲戒人所述,並未出現在…民宿官方網站或…更非民宿對外的聯絡電話。

(二)又 0000-000000 既係被付懲戒人之私人行動電話號碼,而為晴耕雨讀民宿網頁訂房專線電話,則按一般社會通念,所留之聯絡人除有特殊原因外,必為電話號碼之所有人,當無不留正確聯絡人之理。惟查該民宿網頁訂房專線電話 0000-000000 反以「葉小姐(應指民宿登記人葉美榮)」為聯絡人,應即意在規避實質上經營民宿行為之認定。

(三)另針對網路留言者詢問住宿相關事宜,該民宿於 2010 年

4 月 13 日、同年 4 月 19 日,及 2012 年 3 月 27日於留言版回復「若有意,請另打手機 0000000000 ,我們將為您提供更完善的諮詢服務」、「若要參考,歡迎來電洽詢 0000-000000」,及「歡迎您撥打 0000-000000,將立刻為您服務」等(附件 4),此情益徵被付懲戒人飾詞狡辯之實。

三、於該民宿網站訪客留言中,被付懲戒人係以自己名義與訪客互動。經查 2010 年 6 月 17 日與「林○○」之留言內容(附件 5),林○○稱「非常感謝〝大熊〞主任與葉老師的招待!…」;晴耕雨讀則回應「…才是我們教育的目標…」。其中,所稱「〝大熊〞主任」,應係指被付懲戒人之夫黃○○(本縣富山國民小學主任);所稱「葉老師」應係指被付懲戒人,蓋晴耕雨讀係回應「…才是我們教育的目標…」,又如前述,該民宿網頁訂房專線電話 0000-000000 係以「葉小姐」為聯絡人,亦足徵被付懲戒人係以「葉老師」名義,與該次住宿之旅客互動。

四、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說明三第 4 行謂「另附之批踢踢分享文,本人印象深刻,其為 99 年 10 月入住的客人,當時婆婆有事回基隆,我們全家出遠門,婆婆遂委託我找友人代為招呼。」然查,該民宿部落格(Yahoo 部落格現已關站)留言中(附件 6),曾住宿於該民宿之旅客留言係稱「哈囉~葉小姐,您的簡訊、一對小書包禮物、自己設計&手寫的小卡我都有收到!…雖然您的人不在台灣…希望下次可以和你學做手工皂…」,其中被付懲戒人係以「葉小姐」為名義與訪客或遊客互動如前述,至「您的簡訊、一對小書包禮物、自己設計&手寫的小卡」如非被付懲戒人所為,則該旅客尚無稱「您」之必要,又「希望下次可以和你學做手工皂」,更徵該遊客所欲留言之對象係指被付懲戒人,而非如被付懲戒人所辯稱,係被付懲戒人之婆婆委託其找友人代為招呼而已。

五、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說明五第 4 行謂「至於客人心得稱男、女主人職業為老師,係因全家老小假日閒暇必共同投入協助家人經營商業…故,並未違法。再則,客人與家人們的互動,僅為自然的交談,怎會去問或求證民宿實際的經營者為何人?」然查,由向本府政風處檢舉被付懲戒人疑似非法經營民宿之檢舉人所提供,及該處自網路所查得之網路截圖資料所示,某位曾於該民宿住宿之遊客稱「後來問了民宿主人季老師(都蘭國小的訓導主任),人很熱心、也很有氣質。…」(附件 7);另位曾於該民宿住宿之遊客稱「後記:民宿主人都是老師,所以雖然偶爾會不在家,不過人都非常好,在去學校前還幫我們把早餐都準備好!(此留言後之民宿資料中,聯絡電話及聯絡人亦為 0000-000000 葉小姐;附件 8)」;又另位曾於該民宿住宿之遊客稱「老闆夫妻都是老師,住家在另外一個地方,若有需要可打手機聯絡。」,接續其敘述後,所上傳之照片為一便條貼,該便條貼應係該民宿所留予住宿遊客聯繫使用,其內容為「客人好:不好意思,我們先回住家,若有任何問題,請撥 0000-000000 或0000-000000 …」(附件 9)。是就前述各曾於該民宿住宿遊客之網路資料以觀,被付懲戒人並非僅係「全家老小假日閒暇必共同投入協助家人經營商業」,亦非如被付懲戒人所述「客人與家人們的互動,僅為自然的交談,怎會去問或求證民宿實際的經營者為何人?」,否則各該住宿遊客何以言必稱民宿主人為「季老師」、「都是老師」或「老闆夫妻都是老師」?且又稱被付懲戒人「雖然偶爾會不在家」或「住家在另外一個地方」。加以被付懲戒人更留予住宿遊客貼心之便條貼,告以「…我們先回住家,若有任何問題,請撥0000-000000 …」等。凡此,均顯示被付懲戒人係實際經營該民宿之人。

六、綜上補充,經本府查察結果,再再顯示被付懲戒人係以其婆婆葉○○之名義登記設立晴耕雨讀民宿,而由被付懲戒人實際負責經營民宿,爰被付懲戒人所辯,為不足採,而應受懲戒。謹請明鑒。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徐季筠係臺東縣都蘭國民小學教導處主任。緣

99 年 7 月間,被付懲戒人之婆婆葉○○在臺東市○○路○段○○○巷○○號開設晴耕雨讀民宿,並在臺東市○○路○段○○○巷○○弄 ○○ 號開設糖果屋民宿;被付懲戒人則參與該等民宿之經營。

二、被付懲戒人否認經營上開民宿,申辯稱:民宿係葉○○所開設,其僅係利用假日前往幫忙而已。惟查該等民宿之房屋分別係被付懲戒人與其夫黃○○所有,有民宿基本資料表、民宿登記申請書、土地與建物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影本可稽。且被付懲戒人將私人手機號碼 0000-000000 用於聯繫顧客,並從事製作早餐、招待顧客、使用個人金融帳戶退款等經營行為。而民宿網站刊登聯繫之電子信箱為其夫黃○○(任職臺東縣富山國民小學主任)電子郵件,民宿網站刊登定金款項歸於其女黃○○名下。被付懲戒人並於民宿網站回應訪客留言,民宿保險單曾於公務時間傳真至都蘭國民小學傳真機等情,有晴耕雨讀民宿與糖果屋民宿網站首頁截圖、網站訂房須知截圖、網站留言板、部落格、臉書粉絲頁截圖、被付懲戒人個人臉書截圖、顧客部落格及批踢踢心得分享截圖、晴耕雨讀民宿保險單、媒體報導影片及早期晴耕雨讀與糖果屋民宿網站截圖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該等事實及資料均為真正。依該等網站資料顯示:(一)被付懲戒人私人手機號碼 0000-000000 係晴耕雨讀民宿網站中之訂房專線,且於該民宿網站之留言板中多次出現,專供網路留言者洽詢訂房事宜之用。(二)針對網路留言者詢問住宿相關事宜,該民宿於 2010 年 4 月 13 日、同年 4 月

19 日,及 2012 年 3 月 27 日於留言版回復「若有意,請另打手機 0000-000000 我們將為您提供更完善的諮詢服務」、「若要參考,歡迎來電洽詢 0000-000000」,及「歡迎您撥打 0000-000000,將立刻為您服務」。(三)某位曾於該民宿住宿之遊客稱「後來問了民宿主人季老師(都蘭國小的訓導主任),人很熱心、也很有氣質…」。另位曾於該民宿住宿之遊客稱「後記:民宿主人都是老師,所以雖然偶爾會不在家,不過人都非常好,在去學校前還幫我們把早餐都準備好!」,而此留言所載之民宿資料,聯絡電話及聯絡人亦為 0000-000000。另位曾於該民宿住宿之遊客稱「老闆夫妻都是老師,住家在另外一個地方,若有需要可打手機聯絡。」接續其敘述後所上傳之照片為一便條貼,該便條貼應係該民宿所留予住宿遊客聯繫使用,其內容為「客人好:不好意思,我們先回住家,若有任何問題,請撥 0000-000000或 0000-000000…」。綜合以上各情判斷,移送機關臺灣省政府所指被付懲戒人經營系爭民宿一節,洵屬可採。被付懲戒人否認其為經營者,並申辯稱民宿係葉○○經營,其僅係假日前往協助等語,無足採信。其所提葉○○之聲明書謂系爭民宿為其所經營一節,亦無足取。又被付懲戒人提出請假單等以證明其所稱協助民宿之行為,係其於病假期間所為等語。因系爭民宿係其參與經營,則經營行為是否係於假期或下班時間所為,要與其係民宿經營者之認定無影響。至被付懲戒人所提從事公益活動等資料,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足資為免責之依據。被付懲戒人其餘申辯及所提證據,均與被付懲戒人為系爭民宿之參與經營者之認定無影響。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徐季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高 秀 真委 員 姜 仁 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