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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03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37 號被付懲戒人 王子建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子建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以: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二(新竹)海巡隊隊員王子建,與該海巡隊副隊長周政平 2 人,均明知新竹地區漁民黃為成、彭逢坤等人,均有從事走私大陸地區魚產品之犯罪事實,依法本應予以取締查緝,卻共同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 93 年

10 月間起至同年 12 月,前後多次與黃為成、黃國盛、葉明華、吳進平等人共同前往新竹市南寮地區之大螃蟹海鮮餐廳、新竹市○○路金錢豹酒店、新竹市 V-MIX KTV、新竹市普羅酒店等處,並由黃維成、葉明華、吳進平等人點呼傳播小姐坐檯陪酒,而收受性招待之不正利益。全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王子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於 95 年 3 月 30 日提起公訴。惟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三、查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王子建之上揭違失行為係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 3724、3725、6292 號及 95 年度偵字第 340、1156 號起訴事實而移送,惟檢察官起訴後,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無罪(95年度訴字第 320 號),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 年度上更

(一)字第 84 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4480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該案起訴書及歷審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可稽。而依上開移送機關之移送意旨及檢察官之起訴事實,其所指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終了日期為 93 年 12月,距本件懲戒案件移送本會之日,即 104 年 4 月 22日(有本會收文戳記可稽),顯已逾 10 年。依首揭規定,自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王子建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高 秀 真委 員 姜 仁 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