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38 號被付懲戒人 黃偉鈞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黃偉鈞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黃偉鈞於前擔任臺中市交通局會計室辦事員(黃員已於 103 年 4 月 1 日辭職),負責該局加班費審核作業,竟為圖自己不法利益,於 102 年 7 月至
12 月間利用職務之便,以電子文書檔案修改「個人加班統計查詢列印」中之加班資料,並利用掃描機掃描相關審查人員印章並轉貼於「加班費請領清冊」藉以向該局請領加班費,詐得 7 至 12 月加班費,共計 21,140 元。案經該局政風室調查,疑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黃員之詐領加班費行為,違法事證明確且坦承錯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3 年 8 月 27 日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734 號)。
(二)黃員詐取加班費案(103 年度訴字 1584 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 12 月 30 日刑事判決:黃偉鈞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叁年,並經該院 104 年 2 月 5 日中院東刑平 103 訴1584 字第 1040013542 號函復,業於 104 年 1 月
26 日判決確定在案。
二、經核黃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84 號刑事判決 1份。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 2 月 5 日中院東刑平 103訴 1584 字第 1040013542 號判決確定函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偉鈞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4 月 2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黃偉鈞原係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會計室辦事員(於 103 年 4 月 1 日辭職),負責統計分析、交通局人員之薪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及不休假獎金之審核工作,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之身分公務員。詎其明知按「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員工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原加班請示單,依程序請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偽造印文、盜用印章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接續犯意,利用其負責審核交通局員工加班費作業之機會,先行於 102年 6 月間,將其個人製作用以申請加班費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粘貼憑證用、加班費請領清冊」、「交通局加班請示單」、「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個人加班統計查詢列印」表等 3份文件以電子檔之型式複製存檔(word 檔),並將上開 3份文件中之「科員林倍聿(即交通局人事室科員)」、「人事主任江文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林良泰(丙)」、「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林良泰(丁)」等公印文一併複製存檔,嗣後再於 102 年 8 月至 103 年 1 月間(請領月份係 102 年 7 月至 102 年 12 月),如附表所示之 8 次加班費請領過程中,以上開複製之 3 份電子文件,先行製作當月之「交通局加班請示單」word 檔,並將「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林良泰(丁)」職章之電子圖檔,複製蓋印於「交通局加班請示單」之決行欄位並列印後,其即利用幫交通局會計室主任林秀美核閱其他文件時,取得林秀美職章之機會,將林秀美之職章盜蓋於該月之「交通局加班請示單」之主任欄位,其再將其所欲虛報之加班時數,於「日期」、「預計加班時間」、「加班事由」等欄位填載不實之資料,並蓋用其本人職章,完成當月不實之「交通局加班請示單」;而其因 102 年 7 月至 102 年 12 月間之加班時數係全數用為補休之用,為免他人發現其有詐領加班費之行為,遂於各月欲申報不實之加班費時,將先前所複製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個人加班統計查詢列印」表 word 檔中之「差假時間」、「加班事由」、「加班時數」、「已領時數」欄位資料全數刪除後,再參照當月虛偽填載之「交通局加班請示單」內之「預計加班時間」及「加班事由」欄位內之資料,並於當月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個人加班統計查詢列印」表中所被刪除之欄位處,登打不實之「差假時間」、「加班時數」、「已領時數」、「加班事由」等資料,以完成當月不實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個人加班統計查詢列印」表;之後,其即將先前複製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粘貼憑證用、加班費請領清冊」word 檔,以前揭「交通局加班請示單」、「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個人加班統計查詢列印」表所示之加班起迄日期、加班時數、事由等資料,輸入於該表單並計算應領之加班費金額,並將之所複製存檔之「科員林倍聿」、「人事室主任江文君」之職章,複製蓋印於「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粘貼憑證用、加班費請領清冊」之人事室欄位,「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林良泰(丙)」職章之電子圖檔複製於相關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粘貼憑證用、加班費請領清冊」之局長欄位後(惟亦有一份相關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黏貼憑證用」局長欄,係其送請不知情之交通局簡任技正於局長欄位蓋用「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林良泰(丁)」印章,並由該簡任技正在該印文上書寫「0906」,此部分並非偽造)將該表單列印出來,並於申請單位欄位、會計室欄位蓋用自己之職章,再於請領清冊中之蓋章欄蓋用自己之私章;其再利用幫林秀美核閱其他文件時,取得林秀美職章之機會,盜蓋於該表單之申請單位、會計室欄位以完成當月不實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粘貼憑證用、加班費請領清冊」;另因其係交通局會計室負責加班費審核之承辦人,須審核各單位每人之加班費、帳號等資料,並詳列於「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員工加班費集計表」上,其遂於當月請領加班費之過程中,將前揭其當月製作不實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粘貼憑證用、加班費請領清冊」所虛報之加班費金額登打於當月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員工加班費集資計表」,再自行蓋用自己之職章於「經費推算人員」欄位,嗣再利用幫林秀美核閱其他文件時,取得林秀美職章之機會,盜蓋於該表單之「單位主管」欄位,以完成當月不實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員工加班費集資計表」;俟其完成上開各月不實之「交通局加班請示單」、「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個人加班統計查詢列印」表、「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粘貼憑證用、加班費請領清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員工加班費集資計表」等 4 份文件後,即將該等
4 份不實文件交付秘書室申請各月之加班費以行使之(申請時間詳如附表所載),使不知情之秘書室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業經合法之批核程序,將前揭各月不實之資料登載於預算系統,並套印「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彙整前揭各月之不實資料後送交不知情之出納人員,並依相關紙本資料完成撥款程序,足生損害於交通局人事差勤及會計資料之正確性,並使交通局陷於錯誤而支付其加班費,其於 102 年 7 月至 102 年 12月間,即以前揭職務上之機會虛報加班費時數 8 次,計
151 小時(詳見附表),每小時支領新臺幣(下同)140 元,共詐領加班費總額 2 萬 1140 元,案經被付懲戒人自首暨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84 號刑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第 55 條等規定,從一重論以「黃偉鈞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沒收部分從略),於
104 年 1 月 26 日判決確定。以上事實,有上揭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 2 月 5 日中院東刑平 103 訴1584 字第 1040013542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件審議程序中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偉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高 秀 真委 員 姜 仁 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附表:
┌─┬──────┬───────┬────┬────┐│編│起迄日期 │預算科目 │加班時數│加班費(││號│(申請日期)│ │ │單位:新││ │ │ │ │臺幣) │├─┼──────┼───────┼────┼────┤│01│102 年 7 月│業務計畫:一般│20 小時│2800 元││ │1 日- │行政 │ │ ││ │102 年 7 月│工作計畫:行政│ │ ││ │31 日 │管理-一般業務│ │ ││ │(102 年 8 │用途別:人事費│ │ ││ │月 19 日) │-超時加班費 │ │ │├─┼──────┼───────┼────┼────┤│02│102 年 8 月│業務計畫:一般│20 小時│2800 元││ │1 日- │行政 │ │ ││ │102 年 8 月│工作計畫:行政│ │ ││ │31 日 │管理-一般業務│ │ ││ │(102 年 9 │用途別:人事費│ │ ││ │月 16 日) │-超時加班費 │ │ │├─┼──────┼───────┼────┼────┤│03│102 年 9 月│業務計畫:一般│20 小時│2800 元││ │1 日- │行政 │ │ ││ │102 年 9 月│工作計畫:行政│ │ ││ │30 日 │管理-一般業務│ │ ││ │(102 年 10 │用途別:人事費│ │ ││ │月 17 日) │-超時加班費 │ │ │├─┼──────┼───────┼────┼────┤│04│102 年 10 月│業務計畫:一般│20 小時│2800 元││ │1 日- │行政 │ │ ││ │102 年 10 月│工作計畫:行政│ │ ││ │31 日 │管理-一般業務│ │ ││ │(102 年 11 │用途別:人事費│ │ ││ │月 18 日) │-超時加班費 │ │ │├─┼──────┼───────┼────┼────┤│05│102 年 11 月│業務計畫:一般│20 小時│2800 元││ │1 日- │建築及設備 │ │ ││ │102 年 11 月│工作計畫:一般│ │ ││ │30 日 │建築及設備 │ │ ││ │(102 年 12 │用途別:設備及│ │ ││ │月 6 日) │投資-其他營建│ │ ││ │ │工程 │ │ │├─┼──────┼───────┼────┼────┤│06│102 年 11 月│業務計畫:一般│15 小時│2100 元││ │1 日- │行政 │ │ ││ │102 年 11 月│工作計畫:行政│ │ ││ │30 日 │管理-一般業務│ │ ││ │(102 年 12 │用途別:人事費│ │ ││ │月 25 日) │-超時加班費 │ │ │├─┼──────┼───────┼────┼────┤│07│102 年 12 月│業務計畫:一般│20 小時│2800 元││ │1 日- │建築及設備 │ │ ││ │102 年 12 月│工作計畫:一般│ │ ││ │30 日 │建築及設備 │ │ ││ │(102 年 12 │用途別:設備及│ │ ││ │月 24 日) │投資-其他營建│ │ ││ │ │工程 │ │ │├─┼──────┼───────┼────┼────┤│08│102 年 12 月│業務計畫:一般│16 小時│2240 元││ │1 日- │行政 │ │ ││ │102 年 12 月│工作計畫:行政│ │ ││ │30 日 │管理-一般業務│ │ ││ │(103 年 1 │用途別:人事費│ │ ││ │月 7 日) │-超時加班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