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41 號被付懲戒人 楊順吉 男性 年 35 歲
住嘉義縣水上鄉大堀村頂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楊順吉記過貳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楊順吉(以下簡稱楊員)係嘉義縣消防局第一大隊朴子分隊隊員,承辦義勇消防業務,涉嫌違反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貪污治罪條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等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
二、茲據嘉義縣政府 102 年 9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1020159073 號移送書所送楊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楊員係嘉義縣消防局第一大隊朴子分隊隊員,列警佐一階,承辦義勇消防業務,於97年間為辦理消防宣導工作之需,事前購置宣導用品,惟嗣未獲嘉義縣朴子市公所同意補助相關經費,致該項費用未能核銷。詎料楊員遂與相關人員謀定另於同年
10 月 24 日假嘉義縣朴子市大鄉國小辦理「防火、防災」宣導活動時,製作不實之經費概算表及收據向朴子市公所申請補助並獲核撥費用,致生相關損害於該所。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以違反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嫌為由提起公訴在案,並於本(102) 年 8 月 27 日經嘉義縣政府第 329 次(
103 年度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嘉義縣政府 102 年 8 月 27 日第 329 次(103 年度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2.嘉義縣政府 102 年 7 月 30 日府人考字第1020134575 號令。
3.嘉義縣消防局 102 年 7 月 8 日嘉縣消人字第1021906160 號派免建議函。
4.嘉義縣消防局 102 年 7 月 8 日嘉縣消人字第1021906129 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
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續字第 116 號暨第 117 號起訴書。
6.楊順吉個人銓審明細資料。理 由
壹、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楊順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2 年 9 月 1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貳、
一、被付懲戒人楊順吉係嘉義縣消防局第一大隊朴子分隊(下稱消防局朴子分隊)隊員,黃金謀亦屬同分隊隊員,黃金謀自 90 年起兼辦義勇消防業務,被付懲戒人自 97 年 1月間起兼辦上述義勇消防業務(由黃金謀移交)。李木成自 91 年 7 月 2 日起擔任嘉義縣義勇消防總隊第一大隊朴子分隊(下稱朴子義消分隊)分隊長,負責辦理訓練活動及隊部經費管理、核銷等業務;陳浚河則係朴子義消分隊隊員,於 97 年間擔任朴子義消分隊幹事,負責隊部經費管理及核銷等業務。
二、緣嘉義縣朴子市公所(下稱朴子市公所)自 80 年代起即逐年編列民防業務預算補助朴子義消分隊辦理防火宣導相關活動,嗣 91 年間朴子市公所因認朴子義消分隊未具獨立行文資格,不同意該分隊直接行文申請補助經費,自此即由消防局朴子分隊兼辦義消業務之人依據朴子義消分隊所提供單據代為製作朴子義消分隊辦理防火宣導活動之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核銷資料,並代轉各該核銷文件,以嘉義縣消防局名義函請朴子市公所核撥補助經費,經朴子市公所審核後,再將每年度新臺幣(下同)
15 萬元之補助經費撥入嘉義縣消防局公庫帳戶後,由朴子義消分隊領取並存入該分隊在第一商業銀行所設帳戶內。而朴子義消分隊幹部包括分隊長李木成、副分隊長邱協明、林榮茂、幹事陳浚河之職名章,平日即放置消防局朴子分隊內之朴子義消辦公室鐵櫃內,交由消防局朴子分隊代為保管並授權兼辦義消業務之人於辦理義消相關業務時使用。
三、詎李木成於 97 年間擔任朴子義消分隊分隊長時,與時任朴子義消分隊幹事之陳浚河均明知該分隊上開年度辦理防火宣導活動所支出之相關費用顯然不足 15 萬元,惟為獲得朴子市公所每年度如數撥給 15 萬元之補助經費,乃事前謀議推由兼辦義消業務之消防局朴子分隊承辦人或朴子義消分隊幹事向商家索取空白發票(嗣由承辦人、陳浚河或真實年籍不詳之某成年人填載不實內容),再由知情負責代辦請款手續之消防局朴子分隊承辦人被付懲戒人依此不實內容發票製作不實之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核銷文件,代轉嘉義縣消防局函請朴子市公所核撥補助經費。97 年度舉辦防火宣導活動結束後之具體犯罪分工模式為:97 年間,李木成向被付懲戒人提議舉辦防火宣導活動並以不實單據申請補助經費後,即由被付懲戒人代為協調有參加意願之國小及舉辦時間,嗣商定於 97 年
10 月 24 日在朴子市大鄉國小辦理「防火、防災」宣導活動,被付懲戒人即參考檔存資料,依朴子市公所最高補助經費 15 萬元之數額擬訂活動經費概算表併檢附該活動執行計畫,於 97 年 10 月 10 日以消防局朴子分隊陳報單陳報嘉義縣消防局第一大隊轉呈嘉義縣消防局函請朴子市公所同意補助經費 15 萬元獲准(此部分擬定之經費概算表及陳報單,僅概算性質,並無內容真實與否問題,與登載不實無涉)。陳浚河遂於 97 年 10 月 20 日先行墊款購得活動所需之宣導品(即消防寶寶 10 個,單價 100元、消防寶寶鎖圈 150 個,單價 25 元)共 4,750 元,活動如期舉行。詎被付懲戒人、李木成、陳浚河均明知當次宣導活動相關實支花費顯與 15 萬元相去甚遠,竟意圖為朴子義消分隊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陳浚河向具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共同犯意之附表編號 1 至 3 所示商家負責人取得已蓋妥店章、負責人私章之空白發票,並由被付懲戒人、真實年籍不詳之某成年人及陳浚河分別在各該空白發票上,虛偽填載如附表編號 1 至 3 所示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不實內容,再由被付懲戒人依該等發票內容,代朴子義消分隊轉為登載於該分隊業務執掌之私文書即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並將前揭發票黏附在支出憑證黏存單上,再持幹事陳浚河、副分隊長林榮茂、分隊長李木成之職名章,蓋於前開經費支出明細表、黏存單所示職名欄位上,用以表示舉辦活動結束並如實支出費用總計 15 萬元。而被付懲戒人、李木成、陳浚河均明知前述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係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仍由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11 月 4 日以消防局朴子分隊陳報單檢附上開經費支出明細表、黏存單(黏附上開不實發票)之方式持以行使,並經由不知情之消防局朴子分隊分隊長李冠群、嘉義縣消防局第一大隊大隊長謝榮展等人核章同意代轉,再呈嘉義縣消防局代為函請朴子市公所核撥補助經費,使朴子市公所承辦公務員依據前述不實之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文書,誤信內容真實,陷於錯誤,同意撥付款項,復將此經費補助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支出傳票,開立公庫支票與嘉義縣消防局,再由朴子義消分隊領取並存入前述同一帳戶,足以生損害於朴子市公所核付該防火宣導活動經費之正確性。朴子義消分隊因此獲有 14 萬 5,250 元財物,並作為朴子義消分隊相關人員日常業務交誼等開銷使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1 年度偵續字第 116、117 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794 號刑事判決,認於該刑案中主辦防火宣導活動者係屬民間團體之朴子義消分隊,補助關係亦存在於朴子義消分隊與朴子市公所間,嘉義縣消防局暨所屬第一大隊朴子分隊僅基於向來慣例,代朴子義消分隊聯繫可舉辦防火宣導之學校、時間等事宜,進而依義消分隊提供之核銷文件,代轉與朴子市公所,俾義消分隊領得補助款,核其角色僅類似代轉文件之窗口,此等行文業務,乃便於核銷請款流程之權宜措施,相約成習,並非其等為嘉義縣消防局朴子分隊舉辦法定防火宣導活動之職務行為或與公權力行使有關之公務行為,是被付懲戒人於該刑案不具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款前段之公務員身分,被付懲戒人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 216、215 條)、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等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楊順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該判決於 104 年
4 月 19 日確定。
參、前開貳、之事實有上揭起訴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 5 月 5日 104 南分院山刑維 103 上訴 794 字第 03912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
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順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高 秀 真委 員 姜 仁 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附表:97 年度發票┌─┬───┬─────┬─────┬──┬──┬───┐│編│日期 │商家名稱 │品名 │數量│單價│總價 ││號│ │(實際負責│ │ │(新│(新臺││ │ │人) │ │ │臺幣│幣) ││ │ │ │ │ │) │ │├─┼───┼─────┼─────┼──┼──┼───┤│1 │97 年│宏茂文具贈│消防寶寶存│000 │000 │00000 ││ │10 月│品行 │錢筒(紅)│ │ │ ││ │21 日│(江三和)│消防寶寶存│000 │000 │00000 ││ │ │ │錢筒(黃)│ │ │ ││ │ │ │消防寶寶存│000 │000 │00000 ││ │ │ │錢筒(銀)│ │ │ │├─┼───┼─────┼─────┼──┼──┼───┤│2 │97 年│佑奇影印社│居家防火安│800 │25 │20000 ││ │10 月│(侯奇良)│全手冊 │ │ │ ││ │22 日│ │ │ │ │ │├─┼───┼─────┼─────┼──┼──┼───┤│3 │97 年│人間道禮品│消防寶寶鑰│0000│40 │00000 ││ │10 月│社 │匙圈 │ │ │ ││ │22 日│(蔡傳信)│救護寶寶存│000 │200 │00000 ││ │ │(名義負責│錢筒 │ │ │ ││ │ │人蔡文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