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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08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84 號被付懲戒人 賴柏霖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賴柏霖降貳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10 時許(非服勤時間)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 自用小客車沿豐勢路往豐原方向行駛,至臺中市○○區○○里○○路○○○號對面,不慎推撞由民眾孫○涵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 000-0000 )導致車後保險桿損壞,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該起交通事故,測得賴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1.42MG/L ,並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勤務分配表、調查筆錄各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賴柏霖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6 月 2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賴柏霖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警員。10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 時多(非服勤時間),其因於前一夜飲用高粱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已高,竟仍駕駛車牌號碼為 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由臺中市東勢區往豐原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接近 11 時許,駛至同市○○區○○路○○○號對面,不慎追撞由孫莉涵所駕駛正停於路口等候紅燈之自用小客車,致該小客車後保險桿稍微損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1.42 毫克,已觸犯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公共危險罪,因而陳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下稱東勢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並有東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酒精測定紀錄表等影本在卷可稽。於本會審議程序中,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賴柏霖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高 秀 真委 員 姜 仁 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