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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11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15 號被付懲戒人 曾明勝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曾明勝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曾明勝係本部國土測繪中心政風室前課員,於

100 年 6 月 13 日、14 日與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前會計主任賴慧容(前任本部會計處專員,104 年 6 月 25 日已免職)、秘書室辦事員吳桂香及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公務車臨時駕駛黃君山至基隆、宜蘭、桃園出差,負責辦理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北區第一開發隊及北區第二開發隊公務機車報廢查驗監驗」事宜後,於 100 年 6 月 13 日差竣即返回臺中,並無於 100 年 6 月 13 日在「長虹賓館」住宿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該次出差,透過同行之黃君山,以新臺幣(下同)210 元代價,向「長虹賓館」商業會計人員購買取得不實發票後,檢具上開發票虛偽申報住宿費 1,400 元及實際出差後 1 日之膳雜費 500 元,合計詐領 1,900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38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1 年 9 月,緩刑 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3 萬元,褫奪公權 1 年;該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上訴字第 1253 號刑事判決,除賴慧容部分撤銷外,其他上訴駁回;該被付懲戒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09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38 號刑事判決 1份。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253 號刑事判決 1 份。

(三)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909 號刑事判決 1 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曾明勝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8 月 2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曾明勝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政風室前課員(於

104 年 4 月 30 日辭職),其前任職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下稱土地重劃工程處)政風室課員期間,於 100 年 6月 13 日、14 日與土地重劃工程處前會計主任賴慧容、該處辦事員吳桂香及前公務車臨時駕駛黃君山至宜蘭及桃園出差,負責辦理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北區第一開發隊及北區第二開發隊公務機車報廢查驗監驗」事宜後,於 100 年

6 月 13 日差竣即返回臺中,並無於 100 年 6 月 13 日在「長虹賓館」(址設桃園市○○路○○○巷○○號)住宿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該次出差,透過同行之黃君山,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向「長虹賓館」商業會計人員取得不實發票(發票號碼 UK00000000) 後,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6月 17 日檢具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填具內容不實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虛偽申報住宿費新臺幣(下同)1,400元及實際出差後 1 日之膳雜費 500 元,提交於土地重劃工程處不知情之人事、會計人員,致該處陷於錯誤,支付被付懲戒人 1 日之住宿費 1,400 元及後 1 日之膳雜費

500 元(合計詐領 1,900 元),足以生損害於土地重劃工程處核發出差旅費之正確性。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 2338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壹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253 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被付懲戒人再上訴最高法院,經該院於 104 年 6 月 25 日,以 104年度台上字第 1909 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上揭一、二、三審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曾明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