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26 號被付懲戒人 陳妙帆前先後兼任訓育組長、實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妙帆記過壹次。
事 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本部所屬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教師兼實驗研究組長陳妙帆,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相關違法事實、行政責任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年 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結果,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教師兼實驗研究組長陳妙帆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4 間公司,因原始股東董事、監事人數不足,故而由陳師掛名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其擔任期間分別如下: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99 年 2 月至 104年 6 月 15 日擔任董事長;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98 年 9 月至 104 年 6 月 16 日擔任監察人;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11 月至 104 年 7 月 9日擔任董事;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102 年 1月至 104 年 7 月 9 日擔任監察人。陳師於 99 年 8月 1 日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擔任教師兼訓育組長及
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21 日擔任教師兼實驗研究組長,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1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4 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陳師違失行為,經該校 103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決議陳師兼職案,屬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兼任態樣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依法移付懲戒並停止其兼任行政職務。本部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之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另審酌陳師違失係因其本職為教師,本人及配偶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純粹公司為湊足人數,無蓄意違反現行法令規定,並經學校通知(104 年 5 月 28 日)違反規定時,積極主動辦理變更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登記。其兼任之職務,分別於 104 年 6 月 15 日(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月 16 日(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7 月 9日(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及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變更登記完竣。其擔任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及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期間,以為只有掛名且無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行為,即非營利,此或有誤解相關法律之定義及範圍,亦請明察。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二)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現陳師已非該等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相關證明。
(三)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103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3次會議紀錄。
(四)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則表(銓敘部版)。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國立竹南高中國文科教師陳妙帆,有幸於 86 年竹南高中教師甄試被順利錄取,並於該年8月1日進入竹南高中任教。自擔任教職以來,向來努力奉獻於教育事業,並且遵守一切規定,奉公守法,從未涉足任何教職以外的工作事項。
二、針對疑似兼職私人公司董監事之事,單純只因配偶黃見駱所負責的公司(屬半導體科技性質之公司)董、監事人數不足,當時別無他想,即決定由申辯人掛名以成事,申辯人並不知私人企業董監事的功能為何,又不知掛名無給無實之董監事與教師功能及教職規定之乖背,遂對先生當時的行事毫不在意,對可能造成申辯人之教職或有衝突,則渾然不知。既為掛名的用意,在這期間申辯人未曾亦無能力參與任何與公司有關的活動,更不曾接觸任何有關公司的經營及決策,並於此期間從未支領任何董監掛名的酬勞。然而年前承蒙校方徵召兼任行政職務,於是懷抱著滿滿服務熱忱,甚至時而犧牲家庭生活,全力做全教師及行政職務,而於接受聘書時亦未曾被告知或提醒相關法規,於任教期間又不曾用心熟讀有關教師規範所有細節,因此對於掛名一事並不以為意,直至日前收到人事室的通知,才知此事似不合於規定。
三、自六月中旬得知此事件,即請先生積極協助辦理職銜變更,現今已將所有頭銜完全卸除。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妙帆係國立竹南高級中學(下稱竹南高中)教師,於 9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兼任該校訓育組長;1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21 日止兼任該校實驗研究組長。其於兼任行政職期間,分別擔任其夫黃見駱所負責設立之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99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15 日)、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99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16 日)、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99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9 日)、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102 年 1 月至 104 年 7 月 9 日),參與經營商業(104 年 6、7 月間始分別辦理解除上開公司之董監事職務)。案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被付懲戒人服務之竹南高中查悉上情,函報教育部移送懲戒。
二、以上事實,有教育部 104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二)字第 0000000000A 號函(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及查核明細表)、竹南高中 104年 7 月 16 日召開 103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陳述書及切結書、解除被付懲戒人兼任上開 4 家公司董監事職務之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承認其任職竹南高中教師兼訓育、實驗研究組長期間,曾擔任其夫所設立上開 4 家公司董監事。惟辯稱上開公司為其夫設立,因董監事人數不足及渠均不諳法律規定,始允掛名以成事,並無蓄意違法。且嗣經通知後,渠即要求家人辦理解任董監事程序,同時於 104 年 7 月 21 日免兼實驗研究組長職務等情。惟查被付懲戒人於 9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月 21 日止,擔任竹南高中教師兼訓育組長及實驗研究組長期間,仍分別任上開 4 家公司董監事,參與經營商業,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則被付懲戒人自應負此服務公職期間,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其前開辯解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妙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