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22 號被付懲戒人 張佩芬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張佩芬申誡。
事 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本部所屬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教師張佩芬(98 學年及 99 學年擔任教師兼試務組長),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相關違法事實、行政責任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年 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結果,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之異常資料。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翔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懋公司)係被付懲戒人配偶蕭國益於 95 年創立。97 年因原始股東異動,故而由被付懲戒人掛名為監察人,因其 98學年及 99 學年擔任教師兼試務組長,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1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4 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經該校 103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決議被付懲戒人兼職案,屬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兼任態樣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應依法移付懲戒。本部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之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係因其本職為教師,本人及配偶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純因公司為湊足人數,無蓄意違反現行法令規定,亦未待學校通知(104 年 5 月 28 日)違反規定時,於 104 年 5 月 5 日積極主動辦理變更監察人登記。且其擔任翔懋公司監察人期間,並未支領報酬及參與經營,亦請明察。
查翔懋公司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為五金批發業、陶磁玻璃器皿批發業、化學原料批發業、機械批發業、電器批發業、精密儀器批發業、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電子零售業、國際貿易業、機械安裝業、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配管工程業,該公司之營業項目,非屬被付懲戒人服務學校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所以配偶蕭國益單純認為亦無違法,僅係湊足人數登記公司監察人,誤解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規定。又認為登記監察人只是名稱,又無上班支薪情事或參與業務運作,故而由被付懲戒人掛名監察人,亦請明察。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二)翔懋公司變更登記,被付懲戒人已非該公司監察人之相關證明。
(三)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103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3次會議紀錄。
(四)認定標準表及懲處原則表。被付懲戒人張佩芬申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適逢配偶蕭國益擔任負責人之翔懋公司因原始股東異動、人數不足,故請被付懲戒人協助,掛名為監察人。而翔懋公司所經營事業之營業項目與被付懲戒人擔任行政期間所負責之考試業務及被付懲戒人服務學校所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亦無關聯。被付懲戒人擔任監察人一職,純粹為湊足人數,擔任監察人期間從未支領報酬及參與經營。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被付懲戒人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被付懲戒人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為協助配偶而掛名公司監察人,非蓄意違反現行法令規定,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亦未待學校通知(104 年 5 月
28 日)違反規定時,已於 104 年 5 月 5 日積極主動辦理變更監察人登記。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被付懲戒人張佩芬係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教師,於 98 學年及 99學年兼試務組長。緣 97 年間適逢其配偶蕭國益擔任負責人之翔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懋公司)因原始股東異動、人數不足,故請被付懲戒人協助擔任監察人。惟被付懲戒人於擔任上開試務組長時,並未辭任監察人職務,至 104 年 5 月 5 日始辦理變更監察人登記等情,有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翔懋公司變更登記及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103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3 次會議紀錄等可稽,復為被付懲戒人所承認。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稱:被付懲戒人擔任監察人一職,純粹為湊足人數,擔任監察人期間從未支領報酬及參與經營。
且被付懲戒人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被付懲戒人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為協助配偶而掛名公司監察人,非蓄意違反現行法令規定,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亦未待學校於 104 年 5 月 28 日通知違反規定前之 104 年 5 月 5 日,即主動辦理變更監察人登記。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等語。經核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佩芬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