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93 號被付懲戒人 王穎晞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穎晞申誡。
事 實
甲、交通部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王穎晞於前任本○○○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以下簡稱中工處)助理工程員期間兼具公司董事身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查核結果發現中工處前助理工程員王穎晞於 103 年 3 月 3日起擔任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職;又王員於任職中工處期間,無職務關係之司法案,且經查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亦未發現王員擔任誠石建設(股)公司董事期間,該公司直接承攬中工處採購標案之紀錄(證據一)。
(二)中工處政風室於 104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 時訪談王員,查該室訪談紀錄略以,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王員之家族企業,王員自知有兼職之事實,且知悉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或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等相關規定,但自認僅係掛名,非實際參與該公司決策經營,故未向單位主管或人事單位報告;另兼任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間,王員有領公司獲利的分紅,但沒有薪資(證據二)。
(三)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王員目前非該公司董事,確已卸任(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 103 年
9 月 24 日)。
二、王員為 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分配中工處實務訓練,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2 月 23 日育嬰留職停薪,並已於 104 年 2 月
24 日辭職在案(證據三),雖王員已非現職公務人員,惟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明確,爰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證據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
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情形表。
證據二: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政風室 104 年 4 月 23日訪談紀錄。
證據三:王穎晞辭職派免令及動態登記。
證據四: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104 年度第 7 次考成委員會會議紀錄。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有關交通○○○區○○○路局以被付懲戒人任職於該局中區工程處期間兼任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移送貴會懲戒 1案,謹申辯如下:
一、業務職責與該董事身分對於工程採購並無關聯:被付懲戒人前職為助理工程員(任職 102 年 12 月 6 日起 104 年 2 月 24 日止),且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承攬任何公共工程之相關經驗與實例,該公司只於民間從事住宅新建工程與房屋銷售等相關業務。
二、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家族企業:被付懲戒人之前任職於家族企業擔任副主任職務,該職務為工地現場管理監造職,該公司前負責人王鯤為被付懲戒人親二叔(家父為老大),由於家族企業之原因,被選為公司董事,對於公司運作毫無概念,姊姊目前仍於該公司內上班,所有簽認的資料皆為姊姊帶回家中,並請我親自簽名,實則這類民間公司又屬家族企業根本沒有所謂的執行董監事會議,正常皆為叔叔與各大股東自行開會決議,對於任職該公司董事職務也完全沒有所謂的薪資、獎勵、獎金、股利,實則所有收入皆為職副主任收入,羅列之扣繳憑單為 101 年與
102 年,公司皆有會計小姐協助報稅,家族企業只能保證不會因為這類情事增加個人綜合所得稅,其餘狀況皆由家族公司處理。
三、任職於高公局中工處時心態:被付懲戒人任職於高公局中工處時盡心盡力,對於自身業務與處內其餘業務皆有工程上的專業興趣,並無任何私心兼職,此為家族企業,且這類情事行之有年導致疏漏,希冀明鑑。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穎晞係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以下簡稱中工處)前助理工程員,其為 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分配中工處實務訓練,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2 月 23 日育嬰留職停薪,已於 104 年 2 月 24 日辭職。緣其於上開擔任公務員期間,因不諳法令規定,自 103 年 3 月 3日起迄 103 年 9 月 23 日止擔任家族企業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石建設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嗣經服務機關告知違法,旋即辭卸該項董事職務。
二、上開事實,有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情形表、中工處政風室 104 年 4 月 23 日訪談被付懲戒人紀錄、被付懲戒人辭職派免令及動態登記、中工處 104年度第 7 次考成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僅辯稱:誠石建設公司為家族企業,且渠業務職責與該董事身分對於中工處工程採購並無任何關聯,渠在職時對於職務上之工作盡心盡力,並無任何私心兼職云云。惟經核所辯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穎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