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20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05 號被付懲戒人 舒麗華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舒麗華申誡。

事 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舒麗華(下稱舒員)81 年 8 月 1 日起任本市立龍井國民中學(下稱龍井國中)教師迄今,渠自 86 年 8 月 1 日至 87 年 7 月 31 日止;92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兼任行政職務(附件 1)。

(二)104 年 3 月舒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泓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運公司)董事身分(附件 2),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規定。茲據龍井國中函請本府經濟發展局提供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舒員自 103 年 6 月 30 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會(附件 3)。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舒員之兼職身分,舒員說明渠於 103 年 6 月 30 日經選任為該公司董事後,隨即於 103 年 7 月 1 日辭任董事職務,係該公司承辦人疏失,未即時辦理變更登記,渠並未持有該公司股份,亦未參與董事會運作及支領薪資報酬(附件 4);該公司出具聲明書及本府 104 年 4 月

23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168560 號函,具結舒員確於 103 年 7 月 1 日辭任董事職務,而係基層人員作業疏失,遺漏辦理變更登記(附件 5)。案經本府經濟發展局 104 年 4 月 23 日審認該公司未於舒員辭任董事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違反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15 條規定,應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6項規定處新臺幣 40,000 元罰鍰,並准於該公司申請董事解任變更登記(附件 6)。

(三)針對舒員說明,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供舒員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確查無舒員支領該公司報酬情事(附件 7)。全案經龍井國中

104 年 7 月 27 日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舒員知悉並掛名公司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記過 1次並移付懲戒(附件 8)。

(四)依銓敘部 96 年 4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41639號書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意旨,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再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如有違反,應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先予撤職。所稱「先予撤職」,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 號解釋略以,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得舒員兼任泓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時,舒員具兼任行政職務身分,應依前揭規定停職並移付懲戒。爰龍井國中層報本府教育局轉陳本府送貴會依法懲戒,原行政處分記過 1 次,俟貴會於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

二、綜上,舒員擔任泓運公司董事,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另有關先行停職部分,依銓敘部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法一字第 1043993064 號函釋略以,係指停其兼任行政職務,舒員自本(104 )年 8 月 1日起已無兼任行政職務,爰不生停職情事,併予敘明。

三、附件(均影本在卷):

1.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被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

3.臺中市政府 104 年 8 月 18 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70160 號函、泓運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議紀錄、簽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股東名簿。

4.被付懲戒人說明書、辭職書。

5.泓運公司聲明書。

6.臺中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3 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168560 號函、泓運公司變更登記表。

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8.龍井國中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舒麗華申辯意旨:

一、未實質兼任董事,且業已辭職之說明:被付懲戒人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且未查明實際情況,於 103 年 6 月 30 日受家人所託,貿然擔任泓運公司董事一職,但隨即認為不妥,並於 103 年 7 月 1日提出辭職。惟該公司承辦人員疏失,漏未立即辦理登記變更,經告知該公司,已完成變更,被付懲戒人確實無兼職之事實。

二、無支領公司報酬之說明:被付懲戒人於掛名公司董事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運作及支領任何報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供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證明確實無支領該公司任何報酬之情事。

三、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被付懲戒人因受家人所託擔任董事一職,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並聲請傳梁永和作證。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泓運公司聲明書。

2.泓運公司變更登記函。

3.被付懲戒人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舒麗華擔任臺中市立龍井國民中學(下稱龍井國中)教師迄今。被付懲戒人並自 9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兼任龍井國中訓育組長、註冊組長等行政職務,詎其於任上開行政職務期間,於 103 年 6月 30 日,擔任泓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 2 樓,下稱泓運公司)董事,以經營商業。直至 104 年 3 月間,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檢送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查核被付懲戒人兼上開泓運公司董事,函知臺中市政府,始悉上情。被付懲戒人始於 104年 4 月 23 日,經臺中市政府函准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案經臺中市政府移送懲戒。

二、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被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臺中市政府 104 年 8 月 18 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70160 號函(檢送泓運公司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等)、龍井國中 104 年 7 月 27 日教師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3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168560 號函(檢送泓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通知提出申辯,於申辯書,及其於 104 年 6 月 21 日,向龍井國中提出說明書,已坦承

103 年 6 月 30 日擔任泓運公司董事屬實,雖辯稱於同年

7 月 1 日辭任董事,因公司承辦人員疏失,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期間從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參與董事會運作,或獲取相關薪資、報酬、利益。並提出其 103 年 7 月 1 日辭職書、泓運公司聲明書、說明書以實其說。惟查被付懲戒人於 103 年 6 月 30 日擔任泓運公司董事,已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並參與即日董事會議,推選董事長,有被付懲戒人簽署之董事會簽到簿、議事錄(影本)足憑,顯已參與公司業務運行,縱事後,向公司表示辭職,公司遲至 104年 4 月 23 日始經臺中市政府函准變更董事登記,該公司負責人並因未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受罰,有前開臺中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3 日函(影本)可按,亦不能解免被付懲戒人擔任董事之時,已參與董事長推選等公司事務運作、經營之責。至被付懲戒人所辯未向公司領取薪資或報酬,固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99 年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影本可資比對,惟此未支領報酬,事後已辦妥董事解任登記,經核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亦不得資為免責之論據。從而,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因認無傳梁永和作證之必要,附此敘明。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舒麗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