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32 號被付懲戒人 周永昌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周永昌申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係本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工程司,因於任公職期間兼任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核有違法、失職情事,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及相關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一)違法、失職事實:周員謂不諳法令,前於 103 年 9 月間擔任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持股數為 2% ,另查該公司於 103 年 10 月 30 日起辦理停業至 104年 10 月 29 日,周員並於知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後,立即於本 (104)年 4 月
23 日完成解任登記在案。
(二)相關違法責任之認定:查周員於 103 年 9 月間擔任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該公司雖於 103 年 10月 30 日辦理停業迄今,且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未領有公司報酬,僅為掛名性質,縱經轉知後已立即辦理董事職務之解任,仍應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規定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經審周員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規定,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考量周員違失屬實,惟以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 103 年
10 月 30 日迄今均無營業情形,且周員於知悉後即立即辦理解任登記,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以上,建請併予考量。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經濟部商業司-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查詢資料 2份。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 1 份。
(三)周員及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退股聲明切結書 2 份。
(四)周員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1 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周永昌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周永昌係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工程司,於任職期間之 103 年 9 月間擔任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誠開發公司)董事,參與經營商業,至 104 年 4 月
23 日始辭去董事職務,並完成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華城開發公司董監事查詢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華城開發公司營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被付懲戒人及華城開發公司退股聲明切結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擔任華誠開發公司董事,參與經營商業,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周永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