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46 號被付懲戒人 陳小凰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小凰申誡。
事 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陳小凰(下稱陳員)81 年 8 月 1 日初任教職,99 年 12 月 25 日原臺中縣、市合併後任本市市立清泉國民中學(下稱清泉國中)教師迄今,渠 97 至
103 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
(二)104 年 3 月陳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頂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湖公司)董事身分,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茲據陳員提供經濟部函所載,該公司於 97 年 3 月 31 日申請設立登記,另據清泉國中函請本府經濟發展局提供該公司設立登記表所載,陳員自 97 年 3 月 18 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會,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 104 年 4 月
22 日解除其兼職董事身分及完成股權轉讓。
(三)陳員自述,頂湖公司係渠配偶所創,擔任董事期間,從未參與公司任何營運及支薪。該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陳員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未曾參與公司營運與及支領酬勞。針對陳員自述及該公司出具之證明書,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供陳員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確查無陳員支領該公司報酬情事。全案經清泉國中 104 年 8 月 21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決議:陳員知悉並掛名公司董事,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應移付懲戒。另本案於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
97 年 3 月 18 日起,股份總數 600 股,陳員持有股份 100 股,持股比率為 16.67%,復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依銓敘部 96 年 4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41639 號書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意旨,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再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如有違反,應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先予撤職。
所稱「先予撤職」,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得陳員兼任頂湖公司董事時,陳員具兼任行政職務身分,爰清泉國中層報本府教育局轉陳本府送貴會依法懲戒。另有關先行停職部分,依銓敘部 104 年 6月 30 日部法一字第 1043993064 號函釋略以,係指停其兼任行政職務,陳員自 104 學年度起已無兼任行政職務,爰不生停職情事。
二、綜上,陳員擔任頂湖公司董事,持股比例超過 10% ,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陳小凰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 號函檢附陳小凰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
(三)經濟部 97 年 4 月 1 日經授中字第 09732002740 號函。
(四)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4 年 8 月 31 日中市經商字第 1040043871 號函、頂湖公司設立登記表、發起人及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4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頂湖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暨股東名冊。
(五)陳小凰報告書。
(六)頂湖公司證明書。
(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清泉國中 104 年 8 月 21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小凰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2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小凰係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教師,於 97 至
103 學年度並兼任行政職。其於兼任該行政職期間,並擔任頂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湖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股份 100 股,持股比率為 16.67%。至 104 年 4 月
22 日解除董事職務及完成股權轉讓。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被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經濟部 97 年 4 月 1日經授中字第 09732002740 號函、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4 年 8 月 31 日中市經商字第 1040043871 號函、頂湖公司設立登記表、發起人及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4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頂湖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暨股東名冊、被付懲戒人報告書、頂湖公司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104 年 8 月 21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復不為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小凰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