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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24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49 號被付懲戒人 周淑貞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周淑貞申誡。

事 實

甲、教育部移送意旨:本部所屬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護理師周淑貞,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相關違法事實、行政責任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年 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結果,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護理師周淑貞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周員為護理師(74 年到職),因不諳法令規定,於 93 年 11 月 2 日兼任洧望商行負責人,雖後來無營業事實,但不知應主動申請歇業,致於 104年 5 月才辦理歇業登記。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1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4 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二)周員違失行為,經該校 104 年度公務員考績委員會第 4次會議,決議周員兼職案,屬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兼任樣態八:明知並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依法移付懲戒並停職。本部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之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審酌周員在職表現認真負責,積極任事,具青少年場域戒菸教育合格種子教師,尤其積極關懷學生違規吸菸之輔導教育,成果斐然,懇請貴會從輕議處。

四、附件證物:證 1. 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證 2. 周員兼任洧望商行商業登記資料、洧望稅籍證明、洧望商行歇業證明(屏東縣政府函)。

證 3. 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04 年度公務員考績委員會第 4 次會議紀錄。

證 4. 周員停職令。

證 5. 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則表(銓敘部版)。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教育部以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之規定,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依法移送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如下:

1.洧望商行設立於 93.11.02 ,負責人登記周淑貞,設籍地址為屏東市○○路○○○號 1 樓。因經營不善於

95.5.25 停止營業搬離該址。

2.該店為美容美體加盟店,有店長及專業美容師駐店服務,本人實為出資加盟開店,未參與店內銷售及服務,偶而利用下班之餘巡店察訪。

3.本人於 93 年支領營利所得 9163 元、94 年 54982 元、95 年 13745 元。

4.該營業所稅籍經國稅局屏東分局訪查因無營業事實,於

99.03.24 列入廢止通報屏東縣政府工商科撤銷登記。

5.目前該商行經本人 104.05.15 申請歇業登記,於

104.06.01 行文照准。

6.有關本人兼職經營商業情事,乃因個人家庭感情及經濟因素,且不諳法令,以致違反規定,深知錯誤願意悔改。

7.本人 93 年經歷人生極大的風暴,在婚姻感情觸礁的同時,因著接觸一幫加盟店經營者,在不慎考慮之下,索性開店來尋求自我成就感,這無非是把自己帶入更深的禍害中,經濟的缺口越滾越大,驕傲不服輸愛面子,徹底使我一無所有,在 95.07.15 結束了婚姻,還背了巨額負債。

8.人的盡頭是神的起頭,在兩個月後 (95.09)我進入教會聽到了福音。神真知道我的痛苦、疲累、傷心,對於我的過失,我沒有埋怨,我覺得自己是個做錯事的孩子,我向主認罪,承認自己錯了,我努力倚靠自己卻失敗了。主耶穌如同浩瀚大海中的浮木,我緊緊抓住祂,原來這才是我要尋求的倚靠,心中開始有盼望、喜樂及平安。

9.愛裡的管教~~上帝是光,在他毫無黑暗。當神的話及聖經的真理進來,就如光一樣照明我心中的黑暗。經上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主愛我,救我脫離罪惡,饒恕我一切過犯,並洗盡我的罪孽,我已經走出罪的控告及羞辱,因為赦罪的愛使我沒有懼怕,讓我可以勇敢站立不致絆跌,神幫助我得勝,並在我一切事上得勝。

10.感謝神,點燃我對內埔農工的使命感,可以重新開啟我對教育及生命靈魂的負擔,神不但親自堅固我,神就像我的老師,一路為我開道路,給我創意、方法及資源,好多從神來的想法及意念不斷的湧出,一路上靠著神可以使我愛人、愛工作(證 1)。

11.神是公義、聖潔~~當全國禱告網絡不斷為台灣職場禱告時,天開了光進來了,所有在政府機關不公不義的事都要顯明了,禱告震動了台灣的政治界,轉化旅程又邁進一大步。感謝在內埔農工被舉發的是我,而不是他人,因為主已在施恩寶座前赦免了我一切過犯,那被囚的心已得釋放,我可以坦然無懼面對神,也願意面對上級主管的懲處。信主不代表人生一帆風順,而是在各樣患難當中仰望倚靠神。神是愛,在急難中,祂與我同在,祂必要施恩憐憫搭救我。

12.最後共勉之~~”敬虔加上知足,便是大利”。幫助我建立良好的工作態度,堅持用誠實及盡責的工作態度,度過每一天。忘記背後,努力面前,向著標竿直跑。

13.95 年至 103 年考績通知書,除 96 年及 102 年考列乙等外,年年皆考列甲等,從未受過任何懲處(證 2)。

14.針對被付懲戒人因不諳法令,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甚至有違法之虞;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二、附件證據:證 1. 被付懲戒人自 98 年至 104 年工作表現及各項執行活動。

證 2. 被付懲戒人自 95 年至 103 年考績通知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周淑貞係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護理師,因不諳法令規定,於 93 年 11 月 2 日兼任洧望商行負責人,至 95 年 5 月間停止營業,惟未申請歇業,然因無營業事實,於 99 年 3 月 24 日經稅捐機關列入廢止通報屏東縣政府工商科撤銷登記。嗣於服務機關告知其兼職違法後,已於 104 年 5 月 15 申請歇業登記並已獲准。

二、上開事實,有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被付懲戒人兼任洧望商行商業登記資料、洧望稅籍證明、洧望商行歇業證明(屏東縣政府函)、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04 年度公務員考績委員會第 4 次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僅辯稱:該店為美容美體加盟店,有店長及專業美容師駐店服務,渠實為出資加盟開店,未參與店內銷售及服務,偶而利用下班之餘巡店察訪;而渠所以兼職經營商業,乃因個人家庭感情及經濟因素,且不諳法令,以致違反規定,深知錯誤願意悔改,請求從輕懲處云云。惟經核其所辯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其在 10 年追懲期間內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周淑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