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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27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 13275 號被付懲戒人 陳思羽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思羽申誡。

事 實

壹、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本案緣於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本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陳技士思羽(時任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技士,以下簡稱陳員)兼任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規定,該部新北市審計處爰函請新北市政府查處,嗣經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104 年 8 月 12 日新北農人字第1041516345 號函轉本府產業發展局辦理(證據 1、2)。

二、查被付懲戒人陳員於 103 年 2 月 18 日初任公職,並於

98 年 12 月 23 日起擔任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另持有該公司股份 10,000 股,持股比例為 2%(證據 3)。惟陳員於新北市政府函知其兼職情事後,已於 104 年 7月 13 日由該公司向本府申請辦理改選陳員董事變更登記,並經本府 104 年 7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5998800號函核復准予變更登記(即陳員解任董事職務),經查證屬實(證據 4)。

三、茲據陳員自述(證據 5),係於 98 年就讀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研究所時,指導教授孫岩章(以下簡稱孫師)於 98 年 12 月輔導成立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員奉孫師指示投資 10 萬元,且因需有人擔任董事,故亦掛名該公司董事一職(依據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料表示其任期自 98 年 12 月 23 日至 101 年 12 月 22 日止,同證據 3),並於 99 年至 100 年就讀研究所期間,課餘涉獵公司業務如產品研發創新及記賬等事,當時支有每月薪資 5 千元津貼,詳如陳員 99 年度及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據 6);陳員嗣於 100 年 7 月研究所畢業後即未參與該公司業務,亦無再支領該公司津貼(同證據 5)。該公司亦於 104 年 7 月 9 日回函陳員(證據 7),因業務繁忙及專案研究具有緊迫性等事由之故,確實在 101 年時疏於改選董事,導致陳員形式上仍掛名該公司董事,該公司已辦理補選,由吳瑞鈺接任董事,陳員同時將股權轉受予另一股東孫少慧(證據 8)。

四、依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復查同條第 4 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 1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另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五、再查銓敘部 95 年 6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63187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有關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及該部 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43029 號書函規定略以,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實際發生商業行為或違反服務法第 13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外,亦採形式認定(擔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職務即成立違法要件)。

六、茲為應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疑似涉及違法兼職人員並請各主管機關妥處,銓敘部爰以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訂定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有關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 8 種態樣認定標準及懲處原則,供全國各機關一體適用,其中兼職態樣為序號(五)至(八)者,均須移付懲戒; 又兼職態樣為序號(五)至(七)者,得依個案情節輕重衡酌須否停職(附件 1)。

七、案內陳員兼職態樣經服務機關召開考績會審認係屬態樣序號

(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確有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受懲戒情事,爰依同法第 13 條第 4項等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八、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41213866 號函及附件 1 份。

(二)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104 年 8 月 12 日新北農人字第1041516345 號函 1 份。

(三)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 1 月 18 公司設立登記表 1 份。

(四)本府 104 年 7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5998800號函暨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 份。

(五)陳員書面說明書 1 份。

(六)陳員 99-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

(七)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室多人字第 20150701 號函 1 份。

(八)陳員 104 年 7 月 8 日股權轉受讓同意書 1 份。

(九)國立臺灣大學孫岩章教授書函 1 份。

(十)陳員母親聲明書 1 份。

九、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及其相關附件 1 份。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 104 年第 7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1份。

貳、被付懲戒人陳思羽申辯意旨:

一、有關審計部以被付懲戒人兼任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貴會懲戒,僅申辯如下:

(一)為就學期間(擔任公職前)奉指導教授孫師所任:被付懲戒人係於 98 年就讀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研究所。在學期間指導教授孫岩章,於同(98)年 12 月輔導成立「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翌年(99)1 月核准設立。該公司資本額只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而後於 99 年 7 月增資至 200 萬元),股東 10 人,除了教授親友外,多為研究所學生。公司所營事業多達 56 項,多為種苗栽培、批發零售、機械材料製造等業務,與被付懲戒人所讀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研究所有關。被付懲戒人奉恩師指示投資 10 萬元,且因需有人擔任董事,故亦掛名該公司董事一職(依據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料表示其任期自 98 年 12 月 23 日至 101 年

12 月 22 日止),並於 99 年至 100 年就讀研究所期間,課餘涉獵公司業務如產品研發創新及記帳等事,當時支有每月薪資 5 千元津貼,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付懲戒人所得資料清單顯示,99 年給付被付懲戒人 5 萬元,100 年 8 月前給付 3 萬 5 千元(證據 1:國立臺灣大學孫岩章教授書函)。

(二)畢業後即離職直至擔任公職期間,均未再領有該公司任何薪資:

100 年 7 月被付懲戒人研究所畢業後即離職,任職臺灣動植物防疫檢疫暨檢驗發展協會,該協會給付半年薪資111,132 元,並無「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所得,足證被付懲戒人研究所畢業就已離職,並無兼職於該公司,此後 101 年被付懲戒人任職之臺灣昆蟲協會,領薪460,046 元;102 年任職臺灣昆蟲協會及轉任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各給付薪資 379,266 元及 106,277 元,均無「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足證被付懲戒人研究所畢業,就離開指導教授所成立的「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據 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陳思羽 99 年以後所得資料清單)。

(三)有關畢業後實際未任董事卻造成形式上掛名董事之說明:被付懲戒人因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調查本案,已於 104 年

7 月 8 日函請「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其實際未任董事卻掛名董事一事(證據 3:請證明本人實際未任董事函),該公司回函表示因業務繁忙及專案研究具有緊迫性等事由之故,確實在 101 年時疏於改選董事,導致被付懲戒人形式上仍掛名於該公司董事,該公司自知理虧,遂也以最快速度補辦董事改選,由吳瑞鈺接任公司董事,並至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變更公司登記,且也於函中證明被付懲戒人自 101 年 7 月畢業後,從未再參與該公司任何業務,會議或公開活動,以反應真實情事(證據 4:

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函文及會議紀錄數份)。另一方面,被付懲戒人也同時將股權轉受予另一股東孫少慧。

二、上事,足證被付懲戒人自 100 年 7 月研究所畢業後,即離開該研究所所輔導成立之「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兼職,造成形式上掛名董事乃無心之疏失,且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迅速請該公司辦理改選以除去掛名董事反映真實情事,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證據:證 1、國立臺灣大學孫岩章教授書函。

證 2、被付懲戒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99 年以後所得資料清單。

證 3、被付懲戒人請證明本人實際未任董事函。

證 4、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函文及會議紀錄數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思羽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技士,於 103年 2 月 18 日初任公職,於任職期間仍擔任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室多綠科技公司)董事(自 98 年 12 月

23 日起擔任董事),參與經營商業。嗣於其原任職機關新北市政府函知其兼職情事後,已於 104 年 7 月 13 日由室多綠科技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改選被付懲戒人董事變更登記,並經臺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5998800 號函核復准予變更登記(即被付懲戒人解任董事職務)。

二、上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人考字第 1041213866 號函、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104 年 8 月

12 日新北農人字第 1041516345 號函、室多綠科技公司

99 年 1 月 18 公司設立登記表、臺北市政府 104 年 7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5998800 號函(載明核准室多綠科技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等變更登記)、室多綠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書面說明書、室多綠科技公司 104年 7 月 9 日室多人字第 20150701 號函、被付懲戒人

104 年 7 月 8 日股權轉受讓同意書、國立臺灣大學孫岩章教授書函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坦承 98 年就讀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研究所期間,投資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為其指導教授孫岩章成立之室多綠科技公司(資本總額 5 百萬元)股東,並擔任該公司董事。至於其餘有關其畢業後擔任公職期間,未再參與該公司任何業務,會議或公開活動,造成形式上掛名董事,乃無心之疏失,且事發之後已迅速請該公司辦理改選以除去掛名董事反映真實情事等辯解,僅可供作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思羽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