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71 號被付懲戒人 蕭梨花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蕭梨花申誡。
事 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蕭梨花(下稱蕭員)99 年 12 月 25 日原臺中縣、市合併後,任本市立沙鹿國民中學(下稱沙鹿國中)教師迄今,渠自 103 學年度起兼任行政職務(附件 1)。
二、104 年 3 月蕭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境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身分(附件2) ,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茲據沙鹿國中函請臺南市政府提供該公司歷次設立及變更登記表所載,蕭員自 101 年 9 月 13 日起擔任該公司監察人,並簽具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 104 年 4 月 24 日解除其兼職監察人身分(附件 3)。
三、蕭員自述,境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渠配偶所投資之公司,渠掛名擔任該公司監察人,並未干涉公司任何業務工作及支領報酬(附件 4)。該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蕭員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期間,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報酬(附件 5)。針對蕭員自述及該公司出具之證明書,比對本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蕭員 101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確查無蕭員有支領該公司薪資情事(附件 6)。全案經沙鹿國中 104 年 8 月 26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決議:蕭員違法在外兼職,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依法移付懲戒不予停職(附件 6)。
四、綜上,蕭員擔任境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蕭梨花任職資料。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 號函檢附蕭梨花具公司監察人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1 份。
3.臺南市政府 104 年 8 月 19 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7772010 號函、境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發起人及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共 1 式。
4.蕭梨花陳情書 1 份
5.境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1 份。
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101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共 3 份。
7.臺中市立沙鹿國民中學 104 年 8 月 26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1 份(限制閱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本人因不瞭解的情況下,被家人拿來當人頭成了公司監察人,於此期間無支領任何薪水、酬勞(附件中證明)。對於此件事本人幾乎忘記了,在得知違法後,馬上進行退出(附件中證明)公司職務,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懇請鈞長考量本人無心初犯,予以從寬懲罰。
證物:公司變更登記表、101~103 年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共 2件。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蕭梨花係臺中市立沙鹿國民中學(下稱沙鹿國中)教師,自 103 學年度起兼任設備組長。被付懲戒人自
101 年 9 月 13 日起擔任境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境基公司)監察人,並簽具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境基公司於 104年 4 月 24 日解除其兼職監察人職務。
二、上開事實,有臺南市政府 104 年 8 月 19 日府經工商字第 10407772010 號函、境基公司歷次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發起人及董事會議事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101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被家人當人頭成了公司監察人,於此期間無支領任何薪水、酬勞。對於此件事被付懲戒人幾乎忘記了,在得知違法後,馬上退出公司職務,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懇請考量其無心初犯,予以從寬懲罰云云。所辯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自 103 學年度擔任沙鹿國中設備組長起,至境基公司 104 年 4 月 24 日解除其兼職監察人職務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依法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蕭梨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