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86 號被付懲戒人 邱郁翎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邱郁翎申誡。
事 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邱郁翎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會計室科員(支援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第一科),依臺中市政府 104 年 4 月
15 日府授人考字第 1040085407 號函轉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交下,審計部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截至 103 年 8 月底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軍、公、教及國營事業投保資料與經濟部商業司提供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被付懲戒人具久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久騰公司)監察人身分,疑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案經查證,相關事證摘陳如下:
(一)依據被付懲戒人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104 年 7月 21 日召開考績委員會議審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意見表示:被付懲戒人 102 年 11 月 25 日起兼久騰公司監察人,公司係家族經營,母親徐淑珍擔任董事長,有關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附「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邱郁翎之簽名及蓋章為其本人親自簽名,因不熟法令致違反規定。久騰公司係其父母所創辦的,負責人為母親。102 年 11 月,公司為符合公司法要求而暫時掛名,並未參與公司任何事務、經營管理,當時剛高考分發(
102 年 10 月 23 日)實習尚未派代為正式公務員,後來有請公司委託的會計師處理除去監察人職務,因會計師太忙未完成此事,自己未再追究。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考績委員會決議,被付懲戒人兼任公司監察人乙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三)經核被付懲戒人充當掛名久騰公司監察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惟審酌被付懲戒人誠實以對,態度良好,在正式派任公務員前雖掛名監察人,因係家族企業,且未參與實際經營,亦未領有任何薪資報酬,並積極於 104 年 4月 24 日完成解任登記,其情節尚屬輕微,建請大會予以考量衡酌。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報告書 1 份。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1 份。
(三)被付懲戒人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 份。
(四)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1 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邱郁翎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邱郁翎於 103 年 2 月 23 日任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會計室科員,其於擔任公務員之前,擔任家族公司久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久騰公司)之監察人,惟於擔任公務員後,並未即時解任。案經審計部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截至 103 年 8月底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軍、公、教及國營事業投保資料與經濟部商業司提供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而查獲,茲被付懲戒人已完成解任其在久騰公司監察人職務之登記,並轉讓其全部股份完竣。
三、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被付懲戒人所具「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記載被付懲戒人同意出任久騰公司之監察人,任期自 102 年 11 月 25 日至 105 年 11 月
24 日止)」、久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及新北市政府
104 年 9 月 30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83538 號函(記載被付懲戒人未在久騰公司任監察人職務,且無持有股份)可憑,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明確。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郁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