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95 號被付懲戒人 周曉智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周曉智申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前於 92 年 3 月 5 日因父親務農所需,購置中古貨車 0 部(車號000-00) ,並申請登記商號「屏邑行」負責人,俾取得該貨車牌照,復該車使用 1 年 8個月後,於 93 年 11 月 22 日辦理牌照繳銷,惟周員因未諳相關法令規定,致疏忽未於該車牌照繳銷時,即辦理解除該商號負責人登記。案經屏東縣政府 104 年 6 月 4 日屏府人考字第 10413115900 號函轉該局查核經營商業及兼職人員名冊始發現上情;復經轉知周員應限期完成解任登記,上開商號「屏邑行」嗣經屏東縣政府 104 年 6 月 15日屏府城工字第 10416159700 號函准予自同年 6 月 1日起登記歇業。
二、查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92 年至 103 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周員均未有所登記商號「屏邑行」之營利收入,且經該局現地查訪該商號登記所在地(屏東縣○○鄉○○村○○路○○○○號○樓)未發現有該商號招牌;另探詢於該處住居已逾 20 年之住家鄰居張○順、王○毓 2 人,表示未曾見周員家中從事水果批發生意,亦未發現周員申請登記之商號「屏邑行」有實際營業行為。
三、依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分為 8 種態樣,其中態樣序號 5 至 8 者(「兼任停業中公司【商號】上揭職務」、「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司【商號】上揭職務」、「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上揭職務,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明知並兼任公司【商號】上揭職務,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態樣 8 於移付懲戒時併予停職,餘態樣 5 至 7 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本案被付懲戒人兼職情形核屬銓敘部上揭函釋兼任態樣
6 「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司(商號)負責人」之違法行為,按其未有登記商號之營利收入,亦無實際營業行為,且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自 104 年 6 月 1 日起歇業(註銷)在案,所涉情節輕微,係屬形式上違法,衡酌無予以停職之必要,惟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四、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附卷):
1、屏東縣政府 104 年 6 月 4 日屏府人考字第10413115900 號函、104 年 6 月 16 日屏府人考字第10418981400 號函暨 104 年 6 月 15 日屏府城工字第10416159700 號函(含商業登記抄本)各 1 份。
2、自小貨車車號000-00 車輛異動紀錄資料。
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92 年至 103 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1 份。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104 年 7 月 29 日東警人字第 10431336700 號函 1 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周曉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1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周曉智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警員,其於任職期間之 92 年 3 月 5 日申請登記為商號「屏邑行」(從事水果批發業)之負責人,嗣因審計部全面清查,始於
104 年 6 月 1 日申請歇業,並完成登記。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於 10 年追懲期間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周曉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