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99 號被付懲戒人 陳香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香齡申誡。
事 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香齡(下稱陳員)96 年 8 月 1 日初任教職,任本市立西苑高級中學(下稱西苑高中)教師迄今,渠
102、103 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附件 1)。
二、104 年 3 月陳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七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附件 2),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茲據西苑高中函請臺北市商業處提供該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所載,陳員自 93 年 7 月
26 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 104 年 4月 15 日解除其兼職董事身分(附件 3)。
三、陳員自述,七強股份有限公司係渠公公和親戚創辦之公司,因股東陸續退出,為避免經營權變動,因此讓渠掛名擔任該公司董事,渠從未執行任何業務及支領報酬(附件 4)。該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陳員僅係掛名,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報酬(附件 5)。針對陳員自述及該公司出具之證明書,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提供陳員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確查無陳員有支領該公司薪資情事(附件 6)。全案經西苑高中 104 年 7 月 27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決議:陳員確實違法兼職,知悉並掛名擔任公司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認屬情節輕微,依法移付懲戒(附件 7)。
四、依銓敘部 96 年 4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41639 號書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意旨,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再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如有違反,應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先予撤職。所稱「先予撤職」,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得陳員兼任七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時,陳員具兼任行政職務身分,爰經西苑高中層報本府教育局轉陳本府送貴會依法懲戒。另有關停職部分,依銓敘部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法一字第 1043993064 號函釋略以,係指停其兼任行政職務,陳員自 104 學年度起已無兼任行政職務,爰不生停職情事,併予敘明。
綜上,陳員擔任七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
五、附件(均影本附卷):
1、陳香齡任職資料。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 號函檢附陳香齡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1 份。
3、臺北市商業處 104 年 8 月 17 日北市商二字第10436882500 號函、七強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願任同意書共 1 式。
陳香齡聲明書 1 份。
七強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1 份。
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共 5 份。
7、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104 年 7 月 27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1 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擔任七強公司掛名董事之說明申辯人在不具有正式教師及公務員身分資格時,因七強董事長陳壎先生(申辯人的公公)為避免家族經營權變動而被要求申辯人掛名為七強公司之董事,並於 93 年 7 月 26 日登記為七強公司董事(卷附證 1)。申辯人初擔任董事時並不具公務員之身分,故申辯人實無違反相關規定之故意。
二、業務職責與公司營運並無關聯申辯人現職為西苑高中教師(96 年起迄今),工作內容與公司營運無關。因申辯人從 76 年起一直在臺中居住及工作,從未參與位於臺北七強公司任何營運與相關業務,也未曾領取酬勞(卷附證 2),更無對價關係(卷附證 3)。
三、七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卸職之說明申辯人在 104 年 3 月 26 日接到學校人事主任通知,當日即刻知會七強股份有限公司現任董事長陳維方先生辦理卸職之事,並確認 104 年 4 月 20 日已完成相關登記(卷附證 4)。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因申辯人一時的疏忽,於考取正式教師資格時未向七強公司提出解除董事職務,而在 103 學年度有幸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時(卷附證 5),學校人事單位業未提醒申辯人注意此類規定。否則,申辯人一定立即卸除這個形式上對申辯人並無任何好處的掛名董事職務。請念茲申辯人擔任掛名董事之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申辯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卷附證 6),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被付懲戒人陳香齡係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下稱西苑高中)教師(於 102 年 8 月 1 日起兼任該校副訓育組長)於未任教職前之 93 年 7 月 26 日擔任七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強公司)董事,詎於兼任西苑高中上開行政職務時,未辭任七強公司董事職。嗣因審計部全面清查,始於 104 年 4 月 15 日辭任上開兼任董事職務。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惟辯稱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業務,亦未支領酬勞云云。經核所辯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香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