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27 號被付懲戒人 洪瑞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洪瑞男申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洪瑞男(以下簡稱洪員)係澎湖縣湖西鄉中正圖書館管理員,因兼營瑞成堂中藥房之負責人一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兼營事業之規定,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 103 年 5 月 9 日審澎縣一字第1030000912 號函來文通知在案。
二、茲據澎湖縣政府 104 年 9 月 22 日府人考字第1040054046 號函所送洪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內容如下:
(一)查本案洪員兼職內容,係因其父(原負責人)於 101 年
8 月 3 日過世後而繼承之,平時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附目前負責人之切結書以證明),且當事人獲知其繼承為違法後立即於 103 年 5 月 30 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故本案依據銓敘部於 104 年 6 月 10日及 12 日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之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認定之兼職態樣種類為樣態(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二)洪員因不諳法令而違法亦難辭其咎,本案仍應依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示移送懲戒,但洪員於工作上盡心盡力而有目共睹,平時考核優良且每年年終考績皆獲核定為甲等,其負責之澎湖縣湖西鄉圖書館業務自 97 年至 100 年均榮獲第 1 名,101年至 104 年均榮獲優選獎(即為第 1 名),參加教育部97年全國公共圖書館營運績優評鑑榮獲銅 獎;102 年榮獲教育部全國公共圖書館評鑑「澎湖縣績優圖書館」殊榮,其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總計受嘉獎 27 次及記功 11 次,未有任何懲處及遲到早退記錄,另於 101 年獲選澎湖縣模範公務人員。準此,綜合其工作上之優良表現及兼營事業期間實際上未參與及支領報酬情形,請大會能給予參酌而從寬議處。
(三)本案之懲戒移送業經澎湖縣湖西鄉公所 104 年第 2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本案洪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瑞成堂中藥房之負責人移轉登記證明文件 2 份。
2、瑞成堂中藥房現任負責人之切結書 2 份。
3、圖書館業務獲獎之相關資料 2 份。
4、近 5 年之考績通知書 2 份。
5、近 5 年之獎懲明細表 2 份。
6、101 年澎湖縣模範公務人員獎狀 2 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洪瑞男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洪瑞男係澎湖縣湖西鄉中正圖書館管理員,因其父(原瑞成堂中藥房負責人)於 101 年 8 月 3 日過世,而繼承為瑞成堂中藥房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不得兼營事業之規定。被付懲戒人獲知其違法後,立即於
103 年 5 月 30 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
三、上開事實,有澎湖縣政府 103 年 5 月 30 日府建商字第1030820464 號函(瑞成堂中藥房之負責人變更)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工作上之優良表現及兼營事業期間實際上未參與及支領報酬情形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洪瑞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