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35 號被付懲戒人 郭耿勳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郭耿勳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緣被付懲戒人郭耿勳係本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巡佐,經查渠於本 (104)年 8 月 19 日 21 時 50 分許,勤餘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為 000-000 之重機車,途經本市○○區縣○○道○○○○路口,因重心不穩自摔受傷,經本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以下簡稱板橋分局)交通分隊獲報員警到場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渠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 0.54 毫克(如證據),爰由板橋分局依涉嫌公共危險罪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堪可認定,查其行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受理編號:10408DP0000000)影本。
(二)新北市000000000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無意見。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郭耿勳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巡佐,於 104 年 8 月 19 日 21 時 50 分許,勤餘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為 000-000 號之重型機車,途經新北市○○區縣○○道○○○○路口,因重心不穩自摔受傷,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交通分隊獲報員警到場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54 毫克。該板橋分局並以被付懲戒人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二、上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受理編號:10408DP0000000)、新北市000000000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對於被移送之違法事實又稱無意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郭耿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