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33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32 號被付懲戒人 彭裕鳳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彭裕鳳申誡。

事 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違法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彭裕鳳 84 年 7 月 7 日初任公職,自 92年 10 月 17 日起任本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員迄今。

(二)104 年 3 月被付懲戒人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竹揚公司)董事身分,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茲據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被付懲戒人自 99 年 6 月

29 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會,嗣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 104 年 4 月 15 日解除其兼職董事身分。

(三)被付懲戒人自述,竹揚公司係渠朋友設立,渠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並無實際參與公司營運及支領報酬,該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被付懲戒人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從未參與公司經營、運作和決策,亦未支領任何薪資、獎金、報酬及車馬費。針對被付懲戒人自述及竹揚公司出具之證明書,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99 年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確查無被付懲戒人有支領該公司報酬情事,清單中所列該公司 99 至 103 年分別給付新臺幣 25,113、72,055、35,844、59,005、153,654元,係屬股利所得。全案經本府警察局 104 年 9 月

17 日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且未支領報酬,不予停職,惟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擔任竹揚公司董事,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 號函檢附被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

(三)竹揚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簿。

(四)臺中市政府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167860 號函及附件。

(五)被付懲戒人受訪談紀錄及報告書。

(六)竹揚公司證明書。

(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99 年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附件(影本在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104 年 9 月 17 日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彭裕鳳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於 84 年 7 月 7 日初任公職,自 92 年 10月 17 日起,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擔任警員,並自

99 年 6 月 29 日起,擔任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竹揚公司)公司董事,嗣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職情形時發覺後,竹揚公司於 104 年 4 月 15 日完成解任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之登記。

三、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竹揚公司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簽立之願任董事同意書等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

四、移送意旨雖指被付懲戒人未支領竹揚公司之報酬,並檢附竹揚公司之證明書影本為證。惟查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 3036 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擔任警員期間,出任竹揚公司董事,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其違法事證明確。

五、核被付懲戒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彭裕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