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47 號被付懲戒人 董俊良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董俊良申誡。
事 實經濟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董俊良係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主計室科員,其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查核發現具有兼任宜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慶公司)董事身分,且股份超過 10%,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送請貴會審議。
二、董員表示宜慶公司係其父創立,並一手經營,為家族企業。該公司設立核准日期係 72 年 4 月 15 日,創立當時董員即已掛名董事,惟時僅 14 歲未成年,一切由法定代理人處理,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嗣經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人事室於
104 年 4 月 22 日通知是項兼職有違法之虞後,董員即積極配合於同年月 29 日完成董事解任登記在案,持股亦降低至 9%。董員另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97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證明確無來自宜慶公司之所得。
三、董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逕送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董員聲明書。
(二)宜慶公司證明書(含董事會議事錄)。
(三)臺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9 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3513800 號函(含變更登記表)。
(四)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104 年 7 月 20 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 1040357888 號函(含董員 97-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本部會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 104 年第 7 次會議紀錄。
(六)104 年 9 月 23 日本部 104 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 9 次會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董俊良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董俊良係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主計室科員。其自 72 年起即兼任宜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慶公司)董事,且股份超過 10% 。嗣經通知是項兼職有違法之虞後,被付懲戒人即於 104 年 4 月 29 日完成董事解任登記,持股亦降至 9%。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之聲明書、宜慶公司證明書(含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 104 年 4月 29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513800 號函(含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104 年 7 月 20 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 1040357888 號函(含被付懲戒人97-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濟部會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 104 年第 7 次會議紀錄及
104 年 9 月 23 日經濟部 104 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 9 次會議紀錄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復不為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 10 年追懲期間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董俊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