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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34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40 號被付懲戒人 王宗裕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宗裕申誡。

事 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宗裕於 74 年 7 月 26 日初任公職,自 98年 10 月 22 日起任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賦清水分局小隊長迄今。

二、104 年 3 月王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具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茲據本府經濟發展局及經濟部提供該二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所載,被付懲戒人分別於 101 年 4 月 28 日起擔任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102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會,嗣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 104 年

4 月 16 日解除該二公司之兼職董事身分。

三、被付懲戒人自述,渠分別於 100 年及 102 年起認購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 10% 股權,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所載渠之股權 40% 係公司登記人員疏失,實際持股比例應為 10% ,渠擔任該二公司董事,並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任何董事酬勞金。該二公司亦出具說明書證明王員擔任該二公司董事期間,無參與經營及支領任何董事酬勞,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102 年間邀請被付懲戒人共同投資成立,並約定持股比例與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同,皆為 10% ,該公司成立迄今尚未開始營業,事後發現設立時之股權登記有誤,業經被付懲戒人同意變更登記,以符實際。針對自述及該二公司出具之說明書,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101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資料清單,確查無王員有支領該二公司報酬情事,清單中所列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及 103 年給付新臺幣(下同)142,611 元、105,986 元,係屬股利所得。

四、全案經本府警察局 104 年 10 月 2 日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被付懲戒人分別擔任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依各該公司出具說明書及被付懲戒人101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並無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持股亦未超過法定比例,擬不予停職,惟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五、綜上,經審認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

六、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王宗裕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 號函檢附王宗裕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1 份。

(三)臺中市政府 104 年 4 月 30 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178260 號函、經濟部 101 年 5 月 17 日經授中字第 10132021090 號函、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變更登記表、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等資料共 1 式。

(四)王宗裕報告書、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各 3 份、102 及 103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各 1 份。

(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101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 份。

(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104 年 10 月 2 日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王宗裕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王宗裕於 74 年 7 月 26 日初任公職,自 98年 10 月 22 日起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賦清水分局小隊長迄今。其任職期間,分別於 101 年 4 月

28 日起擔任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順科技公司)董事、102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智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順礦業公司)董事,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發現,並函知其兼職情事後,已於 104 年 4 月 16 日解除上開二公司之董事職務。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表、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臺中市政府 104 年 4 月 30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178260號函、經濟部 101 年 5 月 17 日經授中字第10132021090 號函、智順科技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變更登記表、智順礦業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願任同意書、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宗裕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