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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35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56 號被付懲戒人 范瑋芸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范瑋芸申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范瑋芸(以下簡稱范員)係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課員,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以 104 年 4 月

22 日審竹市二字第 1040000941 號函,指出范員擔任育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監察人,經新竹市政府查處屬實。

二、茲據新竹市政府 104 年 10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1040149562 號移送書所送范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范員表示自 99 年 9 月 3 日起擔任育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因該公司成立時人數不足,於欠缺違法性認識下應邀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惟僅為名義上監察人且無持任何股份。

(二)范員已於 104 年 5 月 8 日完成監察人變更登記(證1) ,惟登記為公司監察人,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不得兼職之規定,案經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104 年第 2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范員雖知所為何事,但卻不知該行為嚴重違反公務員一人一職原則;顯見其對違法性情事認識之欠缺,雖難以不知該行為違法而抗辯,然審酌渠無心之過及未支領任何酬勞,且業於本(104) 年 5 月

8 日完成變更法定程序,除給予書面告誡外,並於辦理年終考核時妥適處理,以達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證 2)。

三、本案范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育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及監察人變更登記函。

2.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104 年第 2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一、99 年 9 月 3 日因公司成立時人數不足,被付懲戒人當時因不諳法令,於欠缺違法性認識下應邀掛名該公司監察人,惟僅為名義上監察人且無持任何股份。被付懲戒人僅掛名監察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未持有股份,未領任何薪資、車馬費、分紅,確無公務外兼職經營商業之實際營業行為。

104 年 4 月 28 日獲知被付懲戒人在育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監察人不符規定後,旋即於 104 年 5 月 8日辦理撤銷監察人登記在案。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而且工作認真屢受長官肯定予以記功嘉獎。另被付懲戒人因不諳法令,而誤觸公務員服務法,惟被付懲戒人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且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爰請貴會明察,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范瑋芸係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課員,於擔任公職期間,自 99 年 9 月 3 日起擔任育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宬公司)監察人,已於 104 年 5 月 8日完成監察人變更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育宬公司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經濟部

104 年 5 月 8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43120 號函(准予監察人變更登記)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渠因不諳法令,而誤觸公務員服務法,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且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請求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云云。所辯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其並未實際參與經營,未持有股份,未領任何薪資、車馬費、分紅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范瑋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