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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38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81 號被付懲戒人 陳德懿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德懿申誡。

事 實

甲、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緣被付懲戒人陳德懿係本府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課員,經查渠於任職期間,仍擔任千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廣電子公司)董事,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於

104 年 5 月 27 日函請本府查處有關該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證據一),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府於 104 年 7 月 7 日函請本府民政局查處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證據二),嗣經殯葬處召開 104 年下半年及 105 年上半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 2、3 次會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出席陳述意見,審認被付懲戒人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且已於 104 年 7 月 22 日辦理千廣電子公司董事解任登記完畢,屬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函附件「

貳、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一、認定標準表之兼任態樣序號(七)(證據三),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及第 19 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104 年 5 月 27 日審新北三字第1040002784 號函。

(二)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41213866 號函。

(三)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下稱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一案,謹申辯如下:

(一)本人於 103 年 3 月 27 日初任公務人員,於受訓期間瞭解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因父母共同經營家族企業,每年所得申報時皆提醒本人辦理退稅,爰本人知悉持有公司股票。受訓期間為確認持有股數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爰請家父協助查看,至發現持有股數超過規定之比例後,立即請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調整持股比例至未滿百分之十。約同年 8 月,家父電話通知變更公司登記完成(證據一),因變更登記完成後未見書面登記表,故不知本人一直以來皆具公司董事身分。

(二)時至 104 年 5 至 6 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本人為查詢持有公司股份數,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登記資料。發現本人具有公司董事身分後,立即詢問本機關政風及人事相關規定,並立刻向公司申請解任董事(證據二),惟因作業程序冗長,於 104 年 7 月

22 日完成解任,並由公司具結本人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及支領報酬(證據三)。

(三)本人年滿 20 歲後,於南部就學,家中為公司經營須求,在本人不知情下將本人登記為公司董事。因本人皆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及支領報酬,且被登記為公司董事之事並無損及本人權益,公司經營之相關書證亦由家母管理,故本人遲至本年報稅期間始知本人為董事,並於知情後積極辦理解任作業。

(四)另為證明確實未支領報酬,本人於 104 年 7 月 14 日至國稅局查調 103 年所得資料(證據四),發現其中有薪資 222 元部分,另查公司 102 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證據五),查知其為未擔任公務人員前(102 年度)之分配數額。

(五)本人從無擔任公司董事之本意,如已知悉本人為公司董事,必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解任,而非至本年 6月始申請。甚或,如於初任公務人員受訓期間前已知情,必會於登記減少持有股數時一併辦理解任董事身分,而非僅辦理變更登記持有股數,始符常理。敬請貴會明察,以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之認定標準表兼任態樣序號四認定之。

二、檢附上開證據各 1 份:證據一:變更公司持有股數登記。

證據二:申請解任董事。

證據三:完成變更公司登記並由公司證明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及支領報酬。

證據四: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證據五:102 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德懿係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課員,於服務公職前,即擔任家族企業千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廣電子公司)董事,嗣於 103 年 7 月 27 日初任公職,疏未即時辭卸該項董事職務,後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請新北市政府查處有關該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而查悉上情。被付懲戒人立即辭卸該項董事職務,且已完成變更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104 年 5 月 27 日審新北三字第 1040002784 號函、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人考字第 1041213866 號函、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104 年下半年及 105年上半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 2、3 次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書、千廣電子公司具結書、被付懲戒人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千廣電子公司 102 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千廣電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登記為千廣電子公司董事,惟辯稱:渠於初任公務人員時,發現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規定之比例,立即請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調整持股至未滿百分之十。渠家中係為公司經營須求,在渠不知情下將渠登記為公司董事,且渠從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及支領報酬。迄

104 年 5、6 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渠為查詢持有公司股份數,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始發現渠具有公司董事身分,乃立刻向公司申請解任董事職務云云。惟查千廣電子公司為被付懲戒人之家族公司,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董、監人選,除需當事人之身分證件外,尚有一定嚴謹之程序,衡情其家人應不可能擅自隱瞞登記,所辯在渠不知情下被登記為公司董事乙節尚不足採。而其餘所辯各節,經核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德懿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