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42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23 號被付懲戒人 辛佳璊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辛佳璊申誡。

事 實

壹、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緣被付懲戒人辛佳璊係本市三峽區插角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插角國小)護士,經查渠於任職期間,仍擔任宏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祥旅行社公司)監察人,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於 104 年 5 月 27 日函請本府查處有關該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證據一),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府於 104 年 7 月 7 日函請本府教育局查處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證據二),經被付懲戒人提出書面資料,復經插角國小審認被付懲戒人於任宏祥旅行社公司期間並未支領報酬,並已於 104 年 8 月 21 日辦理該公司監察人解任登記完畢,屬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函附件「貳、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一、認定標準表之兼任態樣序號(七)(證據三),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104 年 5 月 27 日審新北三字第 1040002784 號函。

(二)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41213866 號函。

(三)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辛佳璊申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現職為學校護士(85 年 5 月 1 日迄今),於擔任護士職務服務公職前,即擔任宏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數年,自 85 年服務公職迄今,從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二、被付懲戒人因未諳法律而兼任行為屬違法又事隔多年,因而疏忽未向該公司提出變更要求,確有無償擔任監察人一職,期間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且無支領任何報酬,惟仍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認定標準,知悉違法後即刻提出辭呈,並積極請該公司變更監察人登記。

三、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被付懲戒人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即刻積極處理,敬請貴會明察,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辛佳璊係新北市三峽區插角國民小學護士,任職期間,擔任宏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祥旅行社公司)監察人,參與經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各機關人員涉及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獲告知有不符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情形,即辦理監察人解任事宜,並於 104 年 8 月 21 日完成監察人解任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104 年 5 月 27 日審新北三字第 1040002784 號函、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7日新北府人考字第 1041213866 號函、被付懲戒人辭卸監察人之辭職書、宏祥旅行社公司證明書、98-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證明書、宏祥旅行社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 104 年 8 月 21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7032910 號函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坦承擔任宏祥旅行社公司監察人,至其所辯從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其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無心之過,事發之後,已積極處理,並請該公司變更監察人登記云云,僅能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辛佳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l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