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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43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30 號被付懲戒人 宋維政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宋維政記過壹次。

事 實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本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警員宋維政(以下簡稱宋員)涉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3 年 10 月 2 日 103年度易字第 332 號刑事判決:「宋維政公然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證據

1 );宋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4年 4 月 22 日 103 年度上易字第 2337 號判決:「上訴駁回。」,爰全案定讞(證據 2);宋員並於 104 年 6月 5 日繳納罰金完竣(證據 3)。

二、查宋員妻子前於 101 年 11 月 23 日因住宅安寧問題,與同社區林姓鄰居(以下簡稱林員)發生糾紛,林員因口出三字經,遭宋員妻子提告公然侮辱,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2 年度審簡字第 1117 號簡易判決,處拘役伍拾日,並得易科罰金(證據 4)。宋員嗣於 102 年 8 月 24 日於社區內與林員相遇,宋員因嫌隙與林員再生口角,林員採證後對宋員提告,並經判決觸犯妨害名譽罪確定。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本案宋員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判決確定,經審渠確有上開規定應受懲戒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等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 10 月 2 日 103 年度易字第 332 號刑事判決 1 份。

(二)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 4 月 22 日 103 年度上易字第2337 號刑事判決 1 份。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 6 月 5 日罰字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 份。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 8 月 14 日 102 年度審簡字第 1117 號刑事簡易判決 1 份。

被付懲戒人宋維政申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宋維政妨害名譽案始末說明:本案係 101 年被付懲戒人之林姓鄰居遭不詳住戶向轄區警方檢舉豢養之犬隻擾鄰,林姓鄰居誤以為被付懲戒人妻檢舉,遂發送簡訊(:「…不要再檢舉…否則就等著看我報復的力量!…」)至被付懲戒人手機。欲恐嚇被付懲戒人夫妻,致使被付懲戒人妻,心生畏懼。其後被付懲戒人夫妻存和平敦鄰之心,欲邀約林姓鄰居至社區管理中心釐清檢舉事件始末,詎料林姓鄰居到場後,竟在社區管理中心前,公然以:「幹你娘雞巴」之言詞,侮辱被付懲戒人妻。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被付懲戒人妻,遂提告恐嚇公然侮辱,並經法院於 102 年度審簡字第 1117 號判決確定。林姓鄰居因此挾怨,策劃伺機報復,利用被付懲戒人於與其他鄰居聊天為其妻抱怨時,口頭禪「FUCK YOU(英語)」、「嗯甲仔(臺語)」等言語,隱於側旁錄音興訟。被付懲戒人並未主動向林姓鄰居謾罵,惟法院採信該林姓鄰居之錄音證據認定而為公然侮辱之判決定讞(103 年度上易字第 2337 號判決)。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本案係被付懲戒人妻居家糾紛與鄰之訴訟,而身為家人之配偶受人語言侮辱刺激當下,被付懲戒人當場仍未與之公然對罵,可見並無公然侮辱對方之意圖,惟與鄰居談論時為妻抱怨口氣不滿而有口頭禪,實為人之常情,且本案與公(警)職身分無關。本案或有私領域生活無心之疏失,惟此被付懲戒人仍感深切檢討反省,勤習忍辱修養之德行,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理 由被付懲戒人宋維政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警員,其與鄰居林承宇同為新北市○○區○○路○○○巷綠中海二期社區住戶,雙方前曾因林承宇豢養犬隻影響社區安寧一事有所嫌隙(101 年

11 月間林承宇即曾因該嫌隙而以行動電話發送簡訊方式公然侮辱及恐嚇、毀謗被付懲戒人之妻,而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

102 年 8 月 24 日 22 時許,2 人在上開社區相遇,被付懲戒人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以「FUCK YOU」、「嗯甲仔(台語)」等不雅言語辱罵林承宇。案經林承宇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332 號刑事判決,對被付懲戒人論以「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終經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2337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上事實,有上揭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稱:其係與其他鄰居聊天為配偶抱怨為口頭禪「FUCK YOU」、「嗯甲仔」等語,並非謾罵林承宇等語,與上揭確定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自非可採。至被付懲戒人其餘申辯各節(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核亦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尚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宋維政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20